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同意√】【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3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惭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15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 %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9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15日内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 %的违约金。
3、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 5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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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 目的建筑容积率。
(2) × (3) ×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 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0.5 %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 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0.5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方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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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 × ㎡,具体位置为: ×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有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通水; (2)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通电; (3)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通气;
(4) 天然气的使用,业主应在室内装修完工后,经天然气公司试压检
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 于2014年6月30日具备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网络接通条件,
业主自行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即可正常使用。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甲方提供临时设施设备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所需,否则按逾期交房处理。 (2) × (3) ×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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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发改变了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方双方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
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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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 五)。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 页,一式 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 × 、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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