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有权自行转卖该房屋或作他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如接房后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或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负责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若乙方拒绝交还并恢复原状的,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若乙方采用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方式,应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供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并配合甲方办理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若因乙方原因未提供或者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导致该房屋自《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内未能获得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须选择变更付款方式(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若乙方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改变支付方式或者不予回复,则视为乙方单方解除《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在退还乙方已付房款时,扣除上述各项相关费用及违约金后的余额(如有)无息返还乙方。
5、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配合办理完毕合同解除的登记手续。甲方在退还乙方房款时,有权扣除全部代偿的贷款本息、罚息(如有)以及因签订和解除预售合同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印花税、律师费、手续费等);如果在交付日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如果在交付日后解除合同的,乙方除需向甲方承担代偿贷款本息、罚息和其他费用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总房款的12%支付违约金,并在退还乙方已付房款时,将扣除上述各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有)无息返还乙方。 五、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应包括如下情况: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所产生的不可抗力因素。
3、非因买卖双方过错而发生的其他意外事件(如非典、霍乱等大型流行病影响)也应视为不可抗力。
六、关于产权登记及办证的税费:
该商品房交付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甲方代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办证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办证工作,交纳相关费用,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不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其责任有乙方自行承担。
七、 乙方在签定合同交纳首期房款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万州区房管局专项维修基金管理部门交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八、甲、乙双方的通讯,联络以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准,双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双方联络资料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按照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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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传真通知或者可以在三峡都市报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乙方未按通知时间及要求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九、乙方获知并同意该栋房屋设计的局部地面花园、露台及屋面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归属于与之相连房屋的业主专属使用。
十、乙方同意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 十一、物业管理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承担。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需出示相关费用凭证,方可办理交房手续并领取钥匙。
2、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乙方应与甲方签署房屋交接单及前期物管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万州区发改委价格科审核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批文并以此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
3、买受人同意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以前,其购置的房屋由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并承诺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十二、本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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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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