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标准产品。
第四条 建设费与缴费方式
1、按甲方提供的住宅建筑面积相关资料,依据鄂价环资规?201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本次确定的建设费为 万元(不包含甲方另行投资建设部分)。其中,对项目中因建筑物层高低于2.2米而未纳入报告部分,应按照规定收取建设费。
另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详见附件。 2、甲方支付建设费时间与金额:
第一次:在签订本合同后10日内,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窗口,缴纳建设费总金额的2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
第二次:在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营业窗口,缴纳建设费总金额的7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用等。
第三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送电前,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窗口缴纳建设费总金额的10%。鉴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证核实的面积有可能出现差异,在进行费用清算时,以实际建成面积为准。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准确合法。由于甲方提供的住宅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失真或有误,导致乙方负责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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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配套工程延期、返工或重建,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2、甲方负责按合同要求按期付款。
3、甲方在住宅楼设计时,应要求建筑设计单位统筹考虑电能表计安装位臵,高层建筑分层装表,多层建筑原则上集中在1-2楼装表。装表位臵距层面不低于1.5米。
4、住宅小区内的公用配电房及相关通道由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公用配电室预留的面积以设计为准,位臵应在电力负荷中心的地面以上。
5、甲方应在工程竣工检验前,到乙方供电营业窗口办理住宅一户一表安装手续和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收费,为甲方提供全程服务。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3、甲乙双方共同检查验收配套供电工程,验收合格且甲方交清所有费用并办完相关用电手续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电。
4、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并送电后,对本项目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乙方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电安全。
第七条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完工与送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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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向乙方提出,本项目交房入住时间预计在 年 月,根据工程建设周期需要,双方约定供电配套工程初步定于 年 月完工,于 年 月送电,但前提条件是,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了第二次建设费(即总费用的70%)。
2、若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要提前或延后工程完工时间,双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另行商定工程完工时间。
3、由乙方承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于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甲方按已付的建设费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因乙方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该项目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乙方应按甲方已付的建设费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因为甲方变更供电方案及非乙方的原因需延缓施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和相关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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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进行建设,乙方应负责改造,并承担改造费用,由此造成延期供电的,按甲方已付的建设费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变更本合同,应赔偿另一方因终止或变更合同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建设范围内的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成后,双方另行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甲方将产权无偿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产权与安全管理责任移交的依据之一。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中的开闭所(配电室)属公共设施,在建成投产后,甲方应为其提供一路水源。
3、甲方应在送电前,以建房法人身份,代表新建住宅未来业主,在供电区营业所办理用电“一户一表”手续,按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负责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业主,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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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办理用电人过户手续。
4、甲方代办的“一户一表”在尚未对外销售或过户时,若发生电力欠费,由甲方负责及时支付。
5、甲乙双方工程费用清算以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下列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负违约责任。
1、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强台风、地震等。 2、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含政府职能部门及军事需要的临时禁止施工)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内所提及的附件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应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遇国家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双方应根据新的规定协商后修改合同。
2、住宅建设规模或功能发生变化时,甲方于10天内向乙方提出,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一式肆份,效力等同,双方各执贰份。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签订地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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