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管理制度汇编
(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管理事故,必须追究管理责任:
1. 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种问题不查处或查处不力;
2.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或拒办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逃避或推卸工作责任、延误办事时限,致使学院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师生员工受到人身伤害或给学院办学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3. 因其他过错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六)
管理事故类别及追究范围
1、管理事故类别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管理事故分为: ⑴管理行为给学院及所辖范围的管理工作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管理事故;
⑵管理行为给学院及所辖范围工作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管理事故;
⑶管理行为给学院及所辖范围的管理工作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管理事故。 2、管理事故追究范围
⑴凡属一般管理事故,主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⑵凡属严重管理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外,需追究 二级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⑶ 凡属特别严重管理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二级机构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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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外,还需追究相关院领导的管理责任。 (七)
责任追究处理或处罚种类
1、实行诫勉谈话,限期制订出改正措施; 2、责令写出检讨,在指定场合作检查; 3、通报批评; 4、扣发岗位津贴; 5、调离工作岗位; 6、降职; 7、责令辞职; 8、停职或免职。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凡属党纪、政纪追究范围的,移交纪委、监察室处理。 (八)
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院党政领导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政办主任兼任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调查小组。对需要追究责任的事故,由管理责任追究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查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成责任追究调查小组。责任追究结束后,小组自行解散;
3、在处理申诉时,必须另行组织调查小组。事故处理或处罚完毕后,该小组自行解散;
4、采取回避制度。对被追究的事故有可能负有包括领导责任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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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组织和人员应予以回避。 (九)
责任追究基本程序
1、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依据以下几方面反映,初步确定需要追究的管理责任:
⑴ 群众、组织的举报;
⑵ 学院组织进行的工作检查中发现的管理事故;
⑶ 学院年度工作考核和系部目标管理考核中发现的管理事故;
⑷ 学院各职能部门发现管理事故后,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分管院领导觉得有必要追究的管理责任; ⑸ 院领导指示。
2、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管理责任追究调查小组,展开调查取证;
3、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开展责任追究调查的决定通知被调查的组织或个人,责成其对所调查的事实做出说明,积极配合调查小组的工作;
4、调查小组根据调查事实写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5、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事实分别做出处理:
⑴ 需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拟被处分性质,分别移交纪委、监察室、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⑵ 不需纪律处分、但要追究责任的由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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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根据调查事实不需要责任追究的,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调查组织或个人做出解释,并在适当场合予以说明。 6、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处理或处罚决定。 (十)追究简易程序
与事实有直接关联的组织或个人,在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还未组成调查小组前就说清了全部事实,且情节简单,管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需要再组织调查的,可采用简易程序,直接进入处理程序。
(十一)管理责任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管理责任: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的特别严重管理事故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管理行为进行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当事人财务、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娱乐等活动的。
(十二)管理责任人及时发现、主动纠正过错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管理责任。
(十三)调查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调查秘密的,应按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十四)管理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学院全体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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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十六)本办法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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