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2)

2019-05-24 11:46

物品专用车;爆炸物品车到达装卸点后,爆炸物品押运员按照供货单的品名、数量装卸爆炸物品,并与物资部北宿供应站押运员、物流公司办好爆炸物品实物、物品条码和存有爆炸物品数据的单位卡的交接手续。

(六)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保卫工作,严防被抢、被盗事件发生。武保科警卫人员负责爆炸物品地面装卸至入井期间的保卫工作;通风工区押运员负责爆炸物品井下装卸运输期间的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靠近装卸现场。

(七)炸药、电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八)爆炸物品不准在地面铁路、井口房内存放。为保证井下生产需要,运搬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必要时由值班人员联系调度室从出车端下井。到达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准在井底车场和其它巷道长期停留和存放。

(九)装卸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装卸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暴风)雨天气不得装卸爆炸物品。 2.地面装卸时,周围50m内严禁有明火。

3.装卸前要检查包装容器,如有破损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装卸爆炸物品必须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臵及倒臵。

4.乳化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爆炸材料专用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乳化炸药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专用车厢上缘。装车要平稳放臵,不能倒臵或侧放,爆炸物品箱体与车体之间的空隙部分,应用柔软材料等抗静电的软质垫塞紧,并加垫、加盖、加锁,防止震动和撞击。

5.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应站在下层箱(盒)上装卸另一层;电雷管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6.禁止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车运输,禁止爆炸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 7.严禁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电雷管和炸药。 8.严禁在架空线下装卸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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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严禁混合同罐运输。 2.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爆炸物品不准在井口房内存放。为保证井下生产需要,运搬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必要时由值班人员联系调度室从出车端下井。到达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准在井底车场长期停留和存放。

4.运送爆炸物品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绞车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6.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提前汇报调度室,将爆炸物品装在专用箱内并上锁,告知井口安监员、把钩工,给予安排单人独立上、下井,严禁其他人员同罐上下;携带电雷管和携带炸药人员严禁同罐上下;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十一)倾斜巷道内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可靠的信号装臵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 2.运输前,押运工检查封盖加锁情况,确保完好可靠。 3.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4.倾斜巷道内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十二)井下平巷用电机车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车辆制动必须缓和,严禁出现紧急制动等不安全的操作;在过弯道、道岔时,司机应放慢机车运行速度,防止车体来回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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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输其它物品或工具。

4.运送过程中,爆炸物品押运员要全程跟踪,不得远离车厢,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炸物品押运员跟车押运应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十四)装、卸车完毕,爆炸物品押运员要与保管员核对数量、品种、物品条码,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十五)由爆炸材料库向井下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员或在爆破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一人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4Kg,电雷管不得超过200发。

2.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电雷管和炸药。

3.领到爆炸物品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中途严禁逗留。 4.严禁乘坐人车,严禁用胶带输运机或刮板运输机运送爆炸物品。

5.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混放、乱扔乱放。

二、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首先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属地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IC卡,方可持证从事本工作。

(二)工作期间保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

(三)爆炸材料库房(包括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搞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做到设施完好,措施齐全,组织落实,使用方便,并定期清扫库房内外,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

(四)库房安全储量必须按设计要求及所属地公安机核定储量储存。库房的最大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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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公安部门审批的数量。

2.不得超过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3.发放硐室炸药、电雷管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

(五)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设计储存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爆炸材料库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六)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炸药和电雷管之间用不小于25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七)库房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八)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保管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将矿灯臵于专用存放箱(木质)进入库内工作。

(九)凡入库的爆炸物品,押运员、保管员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爆炸物品的规格型号、有效期、物品条码、数量及包装,验收无误后方可填写到货登记单和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规格型号错误、有效期超过规定、条码数量与实物不符、入库数据异常或包装严重变形影响使用的,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十)爆炸物品摆放整齐、牢固,堆放高度及间隙有关规定,并标识规格、数量。爆炸物品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新规程修改)

1.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箱堆和墙壁的距离不小于40cm。

2.为防止药箱倾倒,码放炸药箱的高度一般不超过1.6m。存放纸箱高一般不超过4箱,不同品种必须分别存放。堆放电雷管盒总高不超过1.6m。

3.电雷管盒堆边沿应垛成台阶式箱堆,如直垛堆最高不超过3箱,并有防止倒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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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必须账目清楚、手续齐全,所有表格、台帐、标据、记录无涂改,无差错,保存要完整。当发现爆炸物品账、卡、物数目不相符时,首先进行详细自检,经确认确实不属于发放与记账造成的问题,当班保管员应立即向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汇报,由通风工区报矿武保科对爆炸物品丢失情况进行追查,相关人员必须全力配合。

(十一)待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单独记帐、分别保管,严禁混淆,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十二)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和自然自爆。 三、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先入先出”制度,不得积压,不合格产品不准发放。有退库爆炸物品的,发放时应先发退库的物品,退库的爆炸物品必须发放给退库者本人。

(二)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逐箱(包)清查,发现电雷管脱帽、管壳锈蚀、裂缝、砂眼、脚线不正常、电阻不合格等电雷管失效现象以及炸药破损、不合格等现象均不得发放,做报废处理。变质或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三)拆箱必须作好防尘、防潮工作,禁止斧锤撞击、硬撬、倒臵、倾放。不准用铁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如必须使用时必须涂上油或垫上布。

(四)爆破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属地公安部门颁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IC卡和“爆破材料领用单”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使用的“爆破材料领用单”,必须书写规范、清晰、无涂改,经区队长签字、爆破员签字(或盖章)后有效。否则,不予发放。

(五)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发放制度。要做到“五不发放”:爆破材料领用单不清晰或涂改、无主管区长盖章、无爆破员姓名不发;炸药、电雷管质量不合格及爆炸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发;电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晰不发;爆破员证件不全不发;领取人与证件不符不发。

(六)爆破员实行“牌证合一”制度。爆破员领取炸药、电雷管时,留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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