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或特种作业证)副证备查,由保管员将爆炸物品、锁、雷管箱交给爆破员。爆破工作结束后,由爆破员到库房将爆破员副证领走,剩余爆炸物品、锁、雷管箱交保管员保管。
(七)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发进行导通,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电雷管必须严格按电雷管编号顺序发放,防止混发,错发。发放时要轻拿轻放,在辅有软垫的发放台上和爆破员谨慎交接,禁止交手递接,防止发生意外。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同时发放给同一个爆破员。
(八)每名爆破员每天领用电雷管数量最多200发。
(九)当班领用的爆炸物品必须办理清退入库手续(无论当班有无剩余爆炸物品),严禁单独存放、代管或直接留存下班使用。严禁在井下将炸药、电雷管乱扔乱放和随便带到井上,一旦发现将移交有关单位认真追查和严肃处理。
(十)爆炸物品退库时,保管员清点实物后办理退库手续,及时登记入账,严防弄虚作假。
(十一)清退入库的炸药和电雷管要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壁槽内。对退库的电雷管进行二次导通、打把工作,完成后填写二次导通记录和退库标签,标记清楚姓名、单位、数量和日期。
四、电雷管导通、抽编管理制度
(一)电雷管导通、抽编工作由专职保管员负责。
(二)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逐一进行导通,退库的电雷管必须进行二次导通,导通严格按《电雷管导通操作规程》执行,并填写导通记录。
(三)电雷管导通作业必须在专用壁槽内进行,必须加防爆设施。工作台、安全箱上应铺有柔性材料,并符合安全防护规定,工作室内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工作人员不准超过2人,总存量在作业壁槽内不得超过100发。
(四)电雷管导通时,要轻拿轻放、谨慎、细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必须把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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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放在安全箱内,并保证接触良好,方可导通。
(五)电雷管每次只能单发导通,严禁两发或多发同时导通,。 (六)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做报废处理,必须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七)禁止发放未导通或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
(八)电雷管发放前必须按电雷管抽编规定要求每20发为一把进行抽编。从成束的电雷管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段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的末端扭结。
(九)当班保管员必须保证库存已抽编的电雷管不少于规定数量。抽编后的电雷管必须按照编号、分类放入对应的电雷管存放橱内,并将该批电雷管条码顺序粘贴在存放橱上方,以便发放时扫描。
(十)保管员在查看电雷管管体编码、打把时要仔细认真,谨慎小心,保证准确无误。
五、爆炸物品报废、回收销毁管理制度
(一)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壁槽的专用箱内,严禁混肴存放;必须建立专用台帐,物帐相符、帐目清晰、记录齐全,严禁发放报废的爆炸物品。
(二)上缴报废爆炸物品用绝缘器具包装好,确保搬运安全。上缴报废爆炸物品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井下报废爆炸物品收缴。采、掘区队、巷修工区爆破施工时因电雷管拒爆等原因造成的报废电雷管,务必于当班上交领取爆炸材料的库房;任何人在井下地点拾到爆炸物品都必须及时上交到最近的库房内;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内因废旧、失效和超过保存期等原因报废的爆炸物品由通风工区相关人员现场确认。
(四)地面报废电雷管的收缴。煤质科、机电工区和洗煤厂必须安排专人收集捡出的电雷管,并存放在带锁的绝缘器具中,及时登记入账,严禁多人保管存放;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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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到的电雷管,应及时与通风工区联系及时上缴。每月26~28日由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收缴。收缴的报废电雷管通风工区必须及时转运到-290爆炸材料库集中存放。
(五)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或电雷管,都必须及时交到库房管理部门登记入库,不得私自存放或私用、变卖,否则,一经发现交武保科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有关单位上交的报废电雷管由通风工区(或库房当班保管员)出具四联单票据(一联由通风工区存留、二联为单位收据、三联为财务记账、四联为矿安监处备查)。
(七)保管员必须对当班入库的报废电雷管进行认真清点,存放在专用的报废电雷管盒内并上锁,同时填写报废电雷管登记薄,做到账、卡、物相符。
(八)及时做好报废爆炸物品的保管和统一销毁工作。井下库房报废电雷管保管量不得超过500发,报废炸药保管量不得超过100公斤。通风工区根据需报废爆炸物品的数量制定销毁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防部、安监局审查后,报济东分局审批,由济东分局负责组织统一销毁,销毁完成后,相关资料一式五份,分别报安监局、通防部、济东分局、通防科和通风工区存档。
(九)报废爆炸物品考核奖惩按照《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六、民爆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通防科负责民爆信息系统业务的协调管理;负责与济东公安分局关于民爆信息业务联系;负责办理爆破员、保管员和安全员、押运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IC卡的年审工作;负责系统手持机使用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二)物资部北宿供应站负责及时将次日的爆炸物品计划和“单位使用卡”报物资部支护科,办理相关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手续;负责接受济东公安分局开出的具有电子数据的“单位使用卡”和数据条码,确认无误后,将卡交给通风工区押运员。
(三)通风工区负责系统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将爆炸物品计划和空的“单位使用卡”报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系统手持机使用日常业务培训工作和系统使用现场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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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负责将各库的系统使用信息及时报济东公安分局;负责完成手持机、无线平台的年审缴费工作。
(四)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人员管理卡”,工作时随身携带,不得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必须立即到通防科办理相关手续。因人事变动,改变工种或调出的,由所在单位将其个人“人员管理卡”收回,并及时交通防科,由通防科到济东公安分局办理注销业务。
(五)爆破员必须持有属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人员管理卡”和“爆破材料领用单”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不得由他人代领。
(六)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要仔细审核爆破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人员管理卡”,未持有“人员管理卡”或与身份不相符的,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七)保管员必须熟练操作“领用发放手持机”的入库、拆箱、发放、清退、转库、信息上报等整个业务过程,操作时必须认真、仔细,操作数据必须与实际发放、清退等
数据一致。
(八)火工班长必须熟练操作无线平台,按照至多每5天上报一次的要求,按时上报手持机数据,维护好无线平台,保证运行良好。
七、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防火管理制度
(一)通风工区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对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库房设臵水源、沙箱、灭火器、铁锨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充足,完好可靠。
(二)保管员必须了解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能熟练操作灭火器,并将每班检查情况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三)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房,如因检修电气线路、安装照明灯原因,确需矿灯照明时,应将矿灯装入专用的防爆盒内。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发火物品出入库房,禁止进行无关的事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的杂物及时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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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严禁脱岗、睡岗。在岗期间必须对库内外加强警戒,每班巡视不得少于4次,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汇报。
(七)库房内的电话要保持畅通完好。库房内外通道要畅通无阻,防止出现意外。 (八)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出口的抗冲击波密闭门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保管员应在靠近栅栏门的发放壁槽内认真值班,不得随意离开。
(九)因工作不严不细、违章操作造成意外事故或爆炸物品被盗者,将组织责任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性质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入库检查登记管理制度
(一)爆炸材料库为要害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通风工区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对各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库房看管、警戒、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每季至少对各爆炸材料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各库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外来检查人员必须在矿有关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证》或保卫部门的有效介绍信,并按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库房。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
(三)严禁携带矿灯进入库房。确需矿灯照明时,应将矿灯装入专用的防爆盒内,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矿灯进入存放有爆炸物品的壁槽附近。
(四)入库前要触摸“防静电帘”,充分导放静电后,方可进入库房内。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保管员的各项操作,不得随意拿取和挪动库内物品,认真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薄”。
(七)入库检查前,必须首先填写入库登记表并注名入库时间。检查结束后,再填写出库时间、检查内容及意见。保管员要妥善保管好出入库登记薄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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