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8.7投标文件正本(原件和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行政公章。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投标文件封面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2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分开包装。 19.3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 正本或副本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自贡市大安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19.4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
19.5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和《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未按此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3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和传真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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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标、评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22.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上委托的代理人本人。投标人代表未按时签到、签到时不能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和《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唱标、监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名单,根据“投标人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当众宣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当众拆封,唱标人对项目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投标人名称等内容进行宣读。同时,工作人员做开标记录,投标人、监督人员、招标人、记录人签字确认。唱标人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
(5)唱标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退场,但须保证通讯畅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时,投标人代表须在30分钟内返回开标现场。
24. 评标
24.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
25.中标通知书
25.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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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的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25.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6. 签订合同
26.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已缴纳的保证金,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6.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4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鉴证。 26.5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经查实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
27. 合同分包
本次采购项目不允许中标人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8. 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9. 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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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29.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0. 履行合同
30.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1.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1.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不含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1.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采购人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七、投标纪律要求
33.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八、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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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申请支付
维修费用实行财政集中统一支付的方式,每季度汇总结算并支付一次。维修企业在季末的次月15日内(15日前未上报的将在下季度进行汇总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中标企业自行承担),将该季度各单位审签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和单位负责人审签的发票原件送大安区政府机关事务所,区政府机关事务所对各单位《结算单》和发票进行审核,并汇总维修费用后书面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签字后,由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维修费用直接支付给中标维修企业。
九、质疑和投诉
35.质疑和投诉
35.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大安区财政局投诉。
35.2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质疑与投诉指南模块查询)。
35.3供应商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提交报价文件的,不能就投标截止后的开标、评标过程以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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