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方应当建立所有公务用车维修档案并保存2年。竣工出厂时经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车辆维修零配件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维修方可自行选择使用。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必须征得送修方的书面同意。
(2)所有更换零配件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外表、发动机保质期为1年,底盘为半年,电器为3个月。
(3)维修企业必须保证材料进货价格的真实性,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3、车辆维修时限要求: 二保不过夜,发动机大修为3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个月。
4、维修服务要求:
(1)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按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车辆维修,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维护采购人及车辆使用单位的权益。
(2)乙方应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标准,保证车辆维修质量。
(3)乙方应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免费拖车等服务,并以最快速度响应并提供服务。为定点维修公务车辆提供全过程优先优质服务,并保证对所有公务车辆提供同等的服务。24小时急救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
5、其他要求:
(1)有责任维护采购人和车辆使用单位的名誉,不得损害其利益和对外泄露其机密,更不得攻击、伤害采购人和车辆使用单位。
(2)不得与车辆使用单位、驾驶人员等串通或私自虚假修车、虚报维修项目等骗取维修费用。一经查实,无条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的处理。
(3)对采购人允许自行采购、更换的易损件(易损件清单详见附件),维修企业不得干预。在征求用车同意后也可由其进行更换,但只收取更换材料的购进价格,不得加收综合管理费和更换工时费。
(4)根据车辆使用单位提出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费用等因素后拟定合理的维修方案,经车辆使用单位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换件,未征得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并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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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更换下来的旧件退还送修人,并在委托维修清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第四条 维修费用及支付方式
1、维修费用计算方式:维修费=维修工时定额×(1-工时定额优惠率)×工时单价(1-工时单价优惠率)+材料购进价×(1+维修材料综合管理费率)。定点维修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乙方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同一机构)报备的标准执行,工时定额优惠率和工时单价优惠率、维修材料综合管理费率按中标价执行。优惠率和管理费率在合同期间固定不变,并对所有公务车辆维修费用的计算标准统一,不得实行区别对待。
2、服务费支付方式:维修费用实行财政集中统一支付的方式,每季度汇总结算并支付一次。乙方在季末的次月15日内(15日前未上报的将在下季度进行汇总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将该季度各单位审签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和单位负责人审签的发票原件送甲方,甲方对各单位《结算单》和发票进行审核,并汇总维修费用后书面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签字后,由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维修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
3、维修费用的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结算时,须出具结算清单,将车辆使用单位、维修车辆牌照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购进价、材料综合管理费等分列详细清单,并妥善保管原始修理清单及相关档案,以备查验。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为保证维修服务协议的充分履行,乙方应向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纳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可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出现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首先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维修费用中扣除。维修费用不足支付的,甲方有权依法追偿。
4、本服务合同期满,乙方不存在违约的事项,经甲方同意后将在1个月内无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抽查乙方材料进货价格和材料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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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监督各用车单位及时结算维修费用确保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维修服务费用。
5、保守乙方商业秘密。协调各用车单位与乙方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拒绝甲方及车属单位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对无理取闹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送修人员,有权拒绝接待;对已竣工车辆,未办理好维修经费结算手续的,有权拒绝提车。
2、有权向甲方或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车属单位的违约行为。对甲方和用车单位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做出的违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做出处理。
3、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4、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各用车单位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5、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6、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乙方未按约定的正常维修期限完成维修项目,每逾期一日,承担本次维修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送修单位“报修单”约定的维修项目维修且又未征求送修单位同意变更的,送修单位拒付本次维修费,同时乙方承担本次维修费30%的违约金。 4、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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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等给用车单位和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因乙方与公务车辆驾驶员串通或自行虚假修车、虚报维修项目骗取维修费用,损害甲方或用车单位的利益,经查实,乙方将承担此次维修费5倍金额的违约金。
6、若乙方虚报材料进货价格或以正品材料价格充当非正品材料进货价格骗取维修费用,经查实,乙方将承担骗取维修费10倍金额的违约金。
7、若因乙方维修技术问题或购买的各种零部件、材料质量问题等造成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因驾驶人员违规操作驾驶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及用车单位自行采购零部件所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零部件、材料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采购方承担。
8、用车单位不按规定结算维修费用,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1、合同执行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签订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 2、补充或修改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服务期满,本合同终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3、如乙方有下列行为,经查实,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将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 “黑名单”记录并予以通报和公示,取消定点维修服务资格并永久限制其参与甲方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1)违背诚信原则,有虚假或欺骗经营行为的; (2)擅自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厂维修的;
(3)故意增加维修项目,虚报材料进货价格骗取维修费用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客户、向送修方提供回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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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公务车辆驾驶员串通骗取维修费用的;
(6)使用非“正品”零部件或换取送修车辆其他正常零件的。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格式签订,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货物种类、性质、特点等进一步约定和具体化。
2、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方、乙方及鉴证方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安区财政局各存一份。
单位名称(盖章):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采购人)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供应商)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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