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3.10.1 玻璃应放置在专用存放架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固定,玻璃呈70~80°角堆放,底部采取防滑移措施。周围要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3.10.2 玻璃搬运、安装过程中,放置要牢靠,防止倾倒和底部滑移。
3.10.3 人力搬运玻璃时,必须使用专用夹具和吸盘,施工人员在存放架两侧利用吸盘先将玻璃与其它玻璃移开50~100㎜左右后方可进行搬运。搬运过程中,必须设专人在存放架两侧负责看护剩余玻璃。搬运后,周转架上的剩余玻璃应按照要求进行捆绑固定。
3.10.4 砌块、砖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钢筋盘条码放高度不超过两层。
3.10.5 水泥等袋装材料、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3.10.6 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专库分类存放,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志。
3.11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3.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
3.1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设电工值班室。值班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负责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等日常工作。
3.11.3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签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应遵守总包项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11.4 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取不少于三级配电、TN~S接零保护和逐级漏电保护。
3.11.5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同一配电系统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3.11.6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导线必须按规范采取架空、穿导管或线槽等敷设方式;电缆线路宜埋地敷设,当沿建筑物、构筑物敷设时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必须沿地面明敷设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3.11.7 各类施工活动必须与外电线路及变压器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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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采用木、竹或其它绝缘材料搭设可靠防护。
3.11.8 配电箱、开关箱结构设计应合理;箱体应完好、牢固、无锈蚀、防雨、防尘;箱门外侧面应有安全用电警告标志、编号和责任人。
3.11.9 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场所,配电箱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且应整洁、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端正、稳固,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方,顺直固定。配电箱应有防护栏、防雨、防砸措施,并设有警告标志和灭火器。 3.1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电器规格、型号和布置固定符合规范和满足使用要求;箱内配线必须整齐、连接良好,N、PE端子板齐全;控制开关应标明用途,并在箱体正面门内侧面设本箱单线系统图;箱内应整洁、无杂物,下班或长时间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拉闸断电、上锁。
3.1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时间参数应合理匹配,形成分级保护,严禁使用可调式漏电保护器。
3.11.12 电气设备、电动机具和照明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配电箱的金属支架、金属围栏和配电线路的金属保护管、配线钢索等必须按规范接零或接地。
3.11.13 电动吊篮应设专用分配电箱配电,其电源电缆线应规范敷设。电动吊篮自带控制箱的,可视作为专用开关箱。
3.11.14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大脚手架和在建工程高大金属构筑物,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必须按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3.11.15 一般场所宜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开关、电源线、插头必须完好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需加长时应增设移动式配电箱。
3.11.16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节能照明光源。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照明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对高大空间、大面积照明场所宜采用高压钠灯、汞灯、卤钨灯等光源。
3.11.17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空调、电暖器、电风扇等必须敷设专用配电线路,并配备合格的断路开关、漏电开关等电器保护装置。充电装置应使用专用充电柜,应敷设专用配电线路,并宜设置在专用房间内,生活区宿舍内严禁使用其它各类电加热器具。
3.11.18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设专用分配电箱,每栋楼、每个食堂宜设专用控制箱。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并按规范架空或穿绝缘导管、线槽敷设,导线过墙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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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保护措施。
3.11.1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变压器宜放置在专用控制箱内,且控制箱的正面为变压器的一次侧控制,背面为变压器的二次侧控制。
3.11.20 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并保护接零,金属支架手持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有接头。
3.11.21 现场交流电焊机必须设电焊机专用开关箱控制,箱内应配备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m;电焊机二次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双线到位,长度不应大于30m,软电缆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和接头,与焊机连接处防护罩应完好。
3.11.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采用的电气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3C证书和相关检测报告。 3.11.23 检修和移动配电箱、开关箱、电气设备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3.11.24 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的调试、试运行时,应按确定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3.11.25 使用移动式或手持电动工具的操作人员宜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3.12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3.12.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实行进场、安装验收、使用、退场全过程管理。 3.12.2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3.12.3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3.12.4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司索工必须经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12.5 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3.12.6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顶升(接高)、附着、拆卸作业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使用前,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合格。
3.12.7 塔式起重机固定式预埋基础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应有相关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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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8 群塔作业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3.12.9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天气必须停止吊装作业,四级以上大风严禁顶升等作业。
3.12.10 吊运过程中吊机与吊物及索具必须使用卡环连接。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
3.12.11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操作人员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
3.12.12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12.13 施工升降机机笼内作业人员不超过8个人。
3.12.14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宽于梯笼(架体)两侧各1m,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小于6m,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m。 按规定设置层站和防护门。
3.12.15 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要求,安装高度不应超过24m。物料提升机的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相一致,附墙架与导轨架及建筑结构采用刚性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3.12.16 施工现场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移动式起重机必须有检测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3.12.17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自制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作业。
3.12.18 施工现场的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混凝土设备、卷扬机械等应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
3.12.19 蛙式打夯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单向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3.12.20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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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1 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3.12.22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挡板、分料器。凡长度小于0.5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3.12.23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
3.12.24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3.1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
3.13.1 在深基坑的肥槽、隧道、管道、雨污水井、地下工程、容器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均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作业前应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及氧气浓度。 3.13.2 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13.3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3836.1中的有关规定。
3.13.4 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潮湿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3.13.5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13.6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3.13.7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3.14钢结构作业安全防护
3.14.1 钢结构施工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标准。
3.14.2 作业人员需在钢构件上行走时,必须设置稳固的钢丝绳作为安全绳,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方可行走。
3.14.3 作业人员在钢构件上行走时,不得搬运重物。
3.14.4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及零部件,应有相应的防坠落措施。
3.14.5 遇有雨、雪、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钢构件吊装、拼装、焊接作业。 3.14.6 钢构件吊装就位后,应立即安装固定,需临时稳固的钢构件,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3.14.7 起重吊装作业,应严格按技术标准选用吊索具,定期检查吊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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