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 945-2(8)

2019-05-24 13:15

2术语

2.0.3 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执行新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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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防护

3.1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应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使事故控制在局部,消除蔓延条件,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并且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尽力减轻事故对人和财产的影响。施工现场应根据应急救预案妥善组织救援,避免盲目抢险导致事故扩大化。

3.1.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属于重大危险源,必须严格执行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

3.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

3.2.1 ~3.2.3 这3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第6条、第12条和第30条,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应履行安全责任的细化。

3.2.4 本条为基坑防汛要求,对挡水围堰(挡墙)高度,但满足使用要求。

3.2.5 本条在原标准基础上,明确对基坑外1米外堆物堆料可能对基坑安全的影响也应满足要求。

3.2.6 本条为新增内容,目的是防止集水坑渗漏水影响到基坑的稳定。 3.2.7 及3.2.9、3.2.10、3.2.14条为原标准规定。

3.2.8 本条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两处:一是考虑循环利用,允许使用硬质金属网片作为防护网,不再限定单一的密目网;二是“基坑深度超过3m的,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主要是为作业人员增加应急通道。

3.2.11 本条主要提倡机械化成孔作业,减少有限空间作业,降低施工风险,但也顾及特殊情况。

3.2.12 本条在原标准基础上按住建部要求增加了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要求。

3.2.13 本条在考虑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空气含氧量检测,也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所必要的。

3.3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

3.3.5 本条的重点在于保证模板的整体稳固性和吊装过程中的安全,应编写方案或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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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模板组装、验收要求,应执行京建发〔2010〕2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做法。

3.3.6 大模板合模、拆模过程是安全管理重点,大模板必须设置安装钢丝绳索扣,未安装锁扣的模板禁止使用。

3.4脚手架作业防护

3.4.1

JGJ 130—2011标准规定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24m,根据北京市的气象、

地质情况,本标准规定北京地区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3.4.3 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4.4 本条综述了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的规范要求。 3.4.5 本条是根据JGJ 130—2011规范确定的钢管尺寸。

3.4.6 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和节能减排要求,规定木脚手仅作为高压线防护架等在施工现场使用。

3.4.7 本条规定是保证脚手架基础排水顺畅,适当考虑了回填基础沉降的情况。 3.4.8 单块垫板上应设不少于2根立杆是为了保证所垫的是通板。

3.4.9 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加固措施的同时应征得设计单位认可。 3.4.10 本条应注意,第一步的横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3.4.11 本条是为了保证脚手架立杆的传力要求。

3.4.12 本条规定了脚手架的结构要求,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荷载,计算、设计脚手架结构尺寸,但不得超过本规定。

3.4.14 本条是为了保证临边安全防护的要求。

3.4.15 本条明确了连墙件的布置要求,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靠近主节点设置连墙件,与里排立杆连接。

3.4.16 建筑物的层高大于4m,结构柱间距超过6m时,方案中应描述连墙件的做法,并附详图。

3.4.17 、3.4.18是保证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稳固的重要措施,施工现场在施工升降机等部位应重点考虑。

3.4.19 为保证外观效果和整体稳定,本条规定脚手架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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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 本条规定了脚手架施工层及下方安全网设置的具体要求。 3.4.24 密目安全网与架体用专用绑绳固定式为了保证抗冲击性能。

3.4.26 本条规定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是为了避免扭曲。 3.4.27 本条规定采用的钢丝绳、钢拉杆是安全保证措施。 3.4.30 本条规定是防止混凝土输送过程中泵管对脚手架的冲击。

3.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3.5.4 施工现场的吊篮架应采用定型产品。

3.5.7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吊篮架悬挂机构扭曲变形。

3.5.10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电梯井操作平台安全,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5.11 、3.5.12、3.5.13这三条规定了悬挑式钢平台的设置、防护、尺寸要求。

3.7洞口防护

3.7.5 本条规定了电梯井内安全网设置要求,首层双层水平安全网是根据现场安全网质量抽查情况而设置的,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式为了设置方便同时满足防坠落要求。

3.8临边防护

3.8.3 本条规定了旋转式楼梯的安全防护要求,参照临边和电梯井的防护设置水平安全网。 3.8.5 落地窗等位置,在窗口高度不能满足防护标准的情况下,应据完善临边护栏。

3.9高处作业防护

3.9.10 本条规定明确了距离施工现场外较近的道路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棚)支搭的范围。

3.10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3.10.1、3.10.2、3.10.3这三条是根据施工实际,明确了玻璃等大型板材卸车、存放、搬运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应由总包督促分包、运输单位完成。

3.11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3.11.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编制和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其内容参照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 3.11.2电气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电气技术职称或达到相关电气技术职称水平的专业技术员或电气工程师。值班电工应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建筑电工操作证的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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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每班不宜少于2人。

3.11.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签定由总包项目部与各分包单位签订,明确安全用电责任,确保安全用电。

3.11.4三级配电主要指:现场从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其中分配电箱可以由多层次;逐级漏电保护主要指:现场从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每级箱内均设漏电保护器。 3.11.5同一配电系统如果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当一部分设备发生漏电时可能引发其它设备带电,从而发生触电事故。

3.11.6由于有的现场如加工场所或进入装修工程因电缆埋地敷设或架空敷设较困难,需沿地面明敷设时,可采用用线槽或穿管保护,确保电缆线不受损坏,从而避免触电事故发生。 3.11.7 各类施工活动必须与外电线路及变压器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规定的安全距离。

3.11.8配电箱、开关箱结构设计是指在加工制作配电箱时,对箱体整体牢固可靠性的要求。 3.11.9 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场所,尤其要避开地势低、容易积水处,同时要适当提高配电箱的基础。配电箱应有防护栏、防雨、防砸措施是指室外安装配电箱,且在在施工程附近或在塔吊覆盖范围内设置时应搭设,如配电箱处没有可能坠落物,即只可考虑防雨措施。

3.11.10配电箱、开关箱内配线应为铜导线或铜母线,多股铜导线应涮锡或用专用线鼻子连接,N、PE端子板应为电气专用,材料宜为铜质;下班或长时间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拉闸断电、上锁,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3.11.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时间参数应合理匹配,形成分级保护,一般总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00——1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2S,分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50—7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可调式漏电保护器是指漏电保护器本身一般有3个及以上可以随意调节的挡位,为防止人为随意调节导致漏电保护器不动作或误动作而禁止使用。

3.11.13 电动吊篮应设专用分配电箱,其箱内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电动吊篮自带控制箱的,可视作为专用开关箱,但箱内控制开关应具有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

3.11.14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大脚手架和在建工程高大金属构筑物,是否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由电气技术人员通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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