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造船合同标准版本-20031016(3)

2019-05-24 14:17

_______船建造合同

如果买方或监造师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所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卖方发出对任何设计图纸认可或不认可的书面意见,则该设计图纸可视为已被买方无条件地自动认可。

由买方或监造师认可的图纸和设计是最终认可的,此后由买方书面确认的对其所做的任何修改都应视为本合同第八条所规定的修改。

7.3 监造师的监督和检验

为了确保船舶的建造切实按照本合同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在船舶整个建造期间,对船舶及其机器设备和舾装件的必要检验,应由船级社和/或卖方的检查组织进行。 交船前,监造师应有权根据双方商定的船舶检验清单到卖方的船厂、分包商工厂或涉及船舶工作或存放船舶材料的任何其它地方参加船舶及其机器、辅助机械和材料的必要试验和检验。如果监造师发现任何建造和材料或工艺不符合本合同和说明书的要求,监造师应立即把不符合要求的事项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监造师的通知后,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应予以纠正。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卖方与买方存在分歧,卖方仍有权继续本船的建造,但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将此争议提交船级社或提请仲裁。买方应向卖方承诺并保证,监造师将按照已同意的检验程序和进度安排及通常的造船惯例进行检验,而且检验应依照最大限度地减少建造成本的增加及避免船舶建造延迟的方式进行。

在船舶建造直至交付的期间内,卖方应保证监造师可自由出入船舶、主机、辅机设备和与船舶建造有关工作正在进行的任何其它地方以及与船舶建造有关材料正在加工和存放的场所,其中包括造船场地、车间、仓库以及卖方分包商执行船舶建造的工作场所和存放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材料的区域。前往____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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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方分包商的差旅费应由买方负担。监造师在____市内卖方分包商工厂检验工作的交通费由卖方负担。 7.4 卖方的责任

7.4.1 为使买方监造人员工作方便,根据卖方惯例,卖方免费提供买方合理的办公方便(含:现场办公室、必要的办公家具、本地电话、劳动保护用品、工作用图(一套)和因工作需要的厂外的市内交通。)

卖方应为接船船员在接船期内的交通、住宿和伙食提供帮助,但费用由买方承担。

7.4.2 卖方及时向买方监造组提供施工建造进度计划、检验验收项目计划,以利监造人员工作。船舶下水后,卖方应提供主要工作日程及系泊试验和试航的具体日程。

7.4.3 买方按照本合同雇用的监造师应在整个船舶建造期间被视为买方雇员。买方雇员在卖方工作期间其人身及意外伤亡保险责任应由买方承担。对于买方监造师或买方雇员或其代理人在船舶上或在卖方或其分包商厂区内遭受的包括死亡在内的人身伤害,除非该人身伤害和死亡是由于卖方或卖方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分包商的重大过失引起,,卖方一律不负责。对于买方监造师、买方雇员或代理人在卖方船厂的财产丢失和损坏,除非是由于卖方雇员、其代理人或其分包厂的重大过失所导致,卖方一律不负责任。 7.5 工资和开销

买方按照本条款雇佣的监造师或其它任何买方雇员的所有工资和开销应由买方承担。 7.6 进度报告

在船舶建造期间,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报告本船建造的进度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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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7.7 监造师的更换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更换任何一个卖方认为不合格和/或不适合进行船舶监造的监造师,并以书面方式写明原因,如必要,买方应派代表去卖方的船厂调查实际情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的这一要求是合理的,则应安排尽早更换上述监造师。

第8条 工程变更和修改

8.1 船舶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船舶工程内容、材料及设备,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修改工程协议。由此修改或变更而引起本合同交船期的变动、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本合同和/或技术说明书的修改等问题,均应以买卖双方签字认可的修改工程协议为准,该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对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交船时间推迟或提前及合同和/或技术规格书有关条款的调整,以及由买方向卖方另外提供相关附加保证等问题达成的共识。上述对合同和/或说明书的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由各自的授权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字。按照上述规定签署的协议将被视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一部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双方未就合同价格的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这种修改或变更是必须的,卖方也没有义务满足买方这种修改或变更的要求。 8.2 本合同签订后,如果买方提出要满足合同签字之日以后生效的船级社或其他法定机构新的规范规则,则卖方在接到买方上述书面通知后,应与买方就如下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于双方签字生效后付诸实施。

a) 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所发生的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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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实施修改或变更而引起的交船期的调整;和/或 c) 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的保证载重量和航速的增减;?和/或

d) 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本合同或说明书或两者的任何改变;

e) 由于合同价增加而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双方未就合同价格的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这种修改或变更是必须的,卖方也没有义务满足买方这种修改或变更的要求。 8.3 材料和设备的代用

本船的主要材料、设备及备件,如果供应确有困难,或影响交船时间而需用其他材料、设备及备件代用,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并满足本合同及船级社要求的条件下,卖方可以用同等质量的材料、设备、备件代用,但不得改变合同价格,也不能延长合同交船期。

第9条 试航和试验 9.1 通知

卖方在试航前30天应以传真或书面将试航时间和地点通知买方。试航前7天,卖方应再次以传真或书面确认。买方在接到船舶试航日期和地点的通知后3天内应以传真或书面确认收到上述通知。若买方和监造师收到通知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将因此根据买方代表迟到的天数作相应的顺延。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引起试航延迟七(7)天以上时,则应认为买方已放弃参加试航的权利,卖方可以在没有买方代表参加而仅有船级社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执行试航计划。在出现上述这种情况时,买方应在卖方和验船师签发的试航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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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接受船舶试航结果。如果试航期间,天气发生不利变化造成试航中止或推迟,则因此而造成的试航延误视为允许延误。 9.2 试航条件

船舶系泊试验项目结束,消除系泊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和故障,船舶系泊设备安装完毕,经船级社认可,在取得船检的试航证书后,方可进行试航。 9.3 实施办法

船舶试航由卖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试航期间的一切费用,提供保证船舶安全的必要条件。试航必须按双方认可的试航大纲进行。若卖方需进行再试验或试航,则由此造成的任何交船延误,由卖方负责。

船舶系泊试验、试航使用的润滑油、汽缸油、液压油和油脂,由买方负责按卖方提出的日期及时提供给卖方。燃料油由卖方负责提供。交船前由卖方会同买方监造组代表测量试航后剩余的油量,对各种油料剩余清单及购价,需经双方签字认可。试验、试航所耗润滑油、汽缸油、液压油和油脂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对船上剩余的燃油的费用由买方支付给卖方,此类费用均于本合同最后一期付款时一并结清。

9.4 接受或拒绝接受

船舶所有试验和试航结束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试航结束,买方应明确表示接受或拒绝接受试航结果。买方应在接到卖方本船试航结束的通知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卖方接受或拒绝接受船舶。

船舶试航结果满足试航大纲的规定,符合合同和技术说明书及船级社的要求,买方应按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接受船舶。

9.7 如果在试航后试航结果满足合同和说明书的要求,而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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