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船建造合同
在接到卖方试航结束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卖方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船舶书面或电报、传真通知,则应视为买方同意接受船舶。
第10条 船舶交接 10.1 交船时间、地点
船舶的交船日期为应不迟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果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许可的原因延迟交船, 上述日期可予以顺延。
交船地点为 。
10.2 全船液舱(封舱前)、货舱、住舱、污水井、公共场所及其它场所应全部清洁干净。各种供应品备件按规定存放,由卖方负责固定或绑扎,买方应给予协助。 10.3 船舶交接文件
船舶交接时,卖方应将说明书规定的正式文件及下列文件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交给买方: (1) 船舶建造证书; (2) 产权移交证书; (3) 商业发票; (4) 交船文件; (5) 设备检验证书。
此外,完工图纸资料一式四份,随机技术资料一式四份,船级社颁发的全套证书和卖方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各项合格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卖方应于船舶交接前提交买方。
10.4 船舶交接时,由双方正式签署船舶交接船议定书,确认船舶已正式交接。交接船议定书正本一式三份,签字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签字方各执二份。
船舶的交付应在卖方向买方提交及买方接受经双方签署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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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交船的交接船证书的同时立即生效。
10.5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船舶的所有权和风险在双方交换交接船议定书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0.6 船舶移离
船舶交接完毕,买方应立即接管船舶。自交船签字之日起3日内,买方应将船舶移离卖方码头。如因气象条件不允许按时移离,则买方应说明原因,向卖方提出延迟移离的通知。船舶移离卖方码头时,卖方应给予买方必要的协助。
船舶移离前,卖方应为买方自购的备件、物料、伙食等装船提供方便。
如果买方未能在上述3日内将船舶移离卖方船厂码头,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船舶合理的系泊费用。 10.7 提交船舶
如果买方在船舶按合同和说明书建造完成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船,卖方有权在完成上述要求的程序后提交船舶。
第11条 延迟交船
11.1 自合同签字后到船舶完工的期间内,由于下述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如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火灾、瘟疫或其他传染病、战争、内乱、骚乱、大规模罢工、关厂、交通运输中断,或由于分包商和/或供货商发生类似以上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材料设备供应拖延,又不可从其他来源解决的,造成延期交船,应视为允许延迟。允许延迟还包括本合同6.1.1、8.1、8.2、9.1、13、14.2.2和15条款的规定,由于船舶建造地区高温造成工作时间减少、船舶建造地点停电和/或限电,也应视为允许延迟,除此之外,都应认为是非允许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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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关于交船延迟的通知
在上述允许延迟交船情况发生之日起7天内,卖方应以书面或传真通知买方关于延迟开始日期及原因,在延迟结束之后7日内,卖方应以书面或传真通知买方,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说明延迟的结束日期及延迟的累积时间。一旦卖方提供了上述证明,就有权要求顺延交船日期。
第12条 质量保证
12.1 材料、设备、工艺及设计的保证
船舶交船后12个月内,对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买方供应品除外),凡是由于卖方施工质量、材料缺陷、安装工艺问题而引起的各种故障和损坏,卖方应承担免费修理和更换备件的保修责任。凡属买方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和损坏以及机械设备的正常磨损,则由买方负责,不在卖方保证范围之内。 12.2 关于故障的通知
一旦发现属于保证范围内的任何故障和损坏,买方应尽快用传真或书面通知卖方,说明故障和损坏的部位、性质及程度(必要时应附有相应的照片、检查记录、证明、航行日志等)。但买方向卖方提出故障及损坏通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上述第12.1条规定的保证期。
12.3 故障和损坏的处理
12.3.1凡属于上述第12.1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的故障和损坏,卖方应根据本条规定通过修理或更换设备、零部件予以排除。
12.3.2 卖方在接到买方关于船舶发生故障或损坏的书面或传真通知后,应尽快予以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所发生的故障或损坏不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卖方在不影响船舶正常营运的条件下,可派代表上船,检查故障和损坏的性质。如果由于船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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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障和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买方在向卖方发出通知后,有权自行就近安排修理或更换,但在不影响船舶运营和工作的前提下,卖方有权派遣代表或委托船级社代表,对卖方提出的故障或损坏的性质和程度进行检验。在此情况下,卖方在检验结束后,应迅速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是否承认该缺陷属于保修范围。
买方应在修复工程结束后30天内以书面方式并附有关单据及船检机构的证明,交卖方确认,卖方应按照买方提供的单据或根据国内主要船厂的报价的平均金额承担修理费用。 12.3.3 卖方的责任范围
卖方对在上述担保期满后发现的缺陷不负责任。
卖方对由于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的缺陷或损坏负责,由于正常损耗或12.1条中规定的缺陷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船舶设备损坏,卖方无义务修理。非由卖方或其分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发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灾、意外事故、错误的管理行为、过失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船舶及设备损坏,卖方不负责任。 对于卖方或其分包商以外的其它方的修理或更换造成的船舶设备或任何部件的损坏, 卖方不负责任。
根据本合同条款,卖方将船舶交付买方后,即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本条明确规定的保修义务除外)。卖方除有义务根据本条之规定对船舶或设备缺陷进行修理外,对于买方就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租金损失和因保修项目所引起的其它直接或间接损失),卖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本条项下规定的保修,买方在此明确放弃任何其他补救、保证、担保或责任(无论是否有法律规定)。本条项下的保修非经买卖双方通过书面文件方式不得延长或更改。 12.4 保证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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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将派一名保证工程师,从交船之日起,在船上工作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买方按轮机长的待遇向保证工程师提供船上的食宿及工资报酬,并承担有关费用。
交船前,买卖双方另行签订保证工程师协议。
第13条 买方违约
13.1本合同项下发生以下情况为买方违约:
(1) 买方未能按本合同第5.3.1、5.3.2、5.3.3、5.3.4条
的规定支付第一、二、三、四期付款;或
(2) 买方未能按本合同第5.3.5条的规定支付第五期付款 (3) 在卖方提交船舶后,拒绝接船。 13.2 违约通知
若买方发生上述违约,卖方应以传真方式将买方的违约情况告知买方,买方应立即以传真向卖方确认收到该通知。若买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不向卖方发出电传确认,应视为买方已收到上述通知。
13.3 利息和费用 (1)
如发生上述13.1条中(1)中的违约情况,买方应在付清各期应付款金额之时,同时付清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从合同规定的付款日起算到实际付款之日。如发生上述13.1(3)中的违约,买方应被视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五期款,买方应按上述利率承担从卖方提交船舶当日起算的利息。
(2) 发生13.1条中的任何违约情况,买方均应向卖方承担其买方违约所承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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