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3)

2019-05-24 14:53

DB45/392-2007

6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 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6.1.2 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射朝向。

6.1.2.1 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应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设置在正东和正西、西北方向,否则应采取必要措施。

6.1.2.2 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

6.1.3 办公建筑、宾馆饭店等建筑的平面布置宜结合外门窗洞口位置、门、通道等组织好自然通风。 6.1.4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6.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6.2.1 广西各市县的建筑气候分区按表5确定。

表5 广西区主要市县所处气候分区 气候分区 夏 热冬冷地区 代 表 性 城 市 桂林、资源、全州、三江、龙胜、兴安、灌阳、灵川、融安、融水、临桂、永福、恭城、阳朔、富川、平乐、荔浦 河池、天峨、南丹、环江、罗城、凤山、东兰、宜州、巴马、都安、大化、贺州、钟山、昭平、柳州、鹿寨、柳江、百色、隆林、乐业、西林、田林、凌云、田阳、田东、那坡、德保、靖西、平果、来宾、金秀、忻城、象州、合山、武宣、梧州、蒙山、藤县、苍梧、岑溪、贵港、平南、桂平、覃塘、南宁、马山、上林、宾阳、武鸣、隆安、横县、玉林、容县、兴业、北流、陆川、博白、崇左、天等、大新、扶绥、龙州、宁明、凭祥、钦州、灵山、浦北、防城港、上思、防城、东兴、北海、合浦 夏热冬暖地区 6.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6、表7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6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0.2<窗墙面积比≤0.3 单一朝向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0.3<窗墙面积比≤0.4 0.4<窗墙面积比≤0.5 0.5<窗墙面积比≤0.7 屋顶透明部分 注1:有外遮阳时,综合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注2:无外遮阳时,综合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 8

传热系数K 2W/(m·K) ≤ 4.7 ≤ 3.5 ≤ 3.0 ≤ 2.8 ≤ 2.5 ≤3.0 传热系数K W/(m·K) ≤ 0.70(D≥2.5), ≤ 0.4(D<2.5) ≤ 1.0 (D≥2.5), ≤ 0.7(D<2.5) ≤ 1.0 综合遮阳系数Sww (东、南、西向/北向) —— ≤ 0.55 / —— ≤ 0.50 / 0.60 ≤ 0.45 / 0.55 ≤ 0.40 / 0.50 ≤0.40 2DB45/392-2007

表7 夏热冬暖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Sw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0.2<窗墙面积比≤0.3 单一朝向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0.3<窗墙面积比≤0.4 0.4<窗墙面积比≤0.5 0.5<窗墙面积比≤0.7 屋顶透明部分 传热系数K 2W/(m·K) ≤ 6.5 ≤ 4.7 ≤ 3.5 ≤ 3.0 ≤ 3.0 ≤ 3.5 传热系数K W/(m·K) ≤ 0.90(D≥2.5), ≤ 0.4(D<2.5) ≤ 1.5(D≥2.5), ≤ 0.7(D<2.5) ≤ 1.5 综合遮阳系数Sww (东、南、西向/北向) —— ≤ 0.50 / 0.60 ≤ 0.45 / 0.55 ≤ 0.40 / 0.50 ≤ 0.35 / 0.45 ≤ 0.35 2注1:有外遮阳时,综合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注2:无外遮阳时,综合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 6.2.3 围护结构朝向、面积、热工参数的统计方法见附录F、G的规定。 2

6.2.3.1 外凸超过500mm的凸窗顶面应做隔热处理,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9 W/(m·K)。

6.2.3.2 门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应依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模拟计算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6.2.3.3 东、西墙和屋顶的隔热性能应满足表6、表7的要求。

6.2.3.4 典型的外墙和屋顶构造的热工性能参数可以按本标准附录H、附录I计取。 6.2.3.5 某个朝向墙体或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按照(4)式计算。

6.2.4 在冬季,夏热冬冷地区的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低于露点温度时,应在热桥部位增加相应的保温措施。

6.2.5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6.2.5.1 建筑物某个朝向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为该朝向不同外窗的传热系数按各自面积加权平均的数值。即:

Km?A?K??Aiiiii ????????? (5)

式中:

Ki——不同外窗的传热系数,W/(m2·K); Ai——不同外窗的面积,m2。

6.2.6 制冷负荷大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6.2.7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6.2.8 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除对室内温度、湿度、风速有严格要求的特殊房间(如档案库、陈列室、手术室等)外,均应设置开启窗或采用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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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单个空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当外窗面积小于外墙总面积的12%时,外窗应宜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医院的病房、重症监护室、候诊室、挂号厅、护士站、化验室、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等,必须满足本规定。 修改说明:改为强条。所有建筑均执行。 6.2.10 建筑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6.2.11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 7106-2008《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规定的6级。

修改说明:按照新版本执行。

6.2.12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 15225-1994《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规定的3级。 6.2.13 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表隔热措施,计算屋顶总热阻时,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8取值。

表8 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采取节能措施的屋顶或外墙 浅色外墙饰面(0.45≤ρ<0.50) 浅色外墙饰面(0.40≤ρ<0.45) 浅色外墙饰面(ρ<0.40) 内部有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的屋顶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屋面 屋面蓄水 屋面遮阳 屋面有土或无土种植 注:1、ρ为外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可参照附录K选用; 2、屋面种植、屋面遮阳等均指屋顶被植物完全覆盖或遮挡的部分。 当量热阻附加值(m·K/W) 0.12(夏热冬暖),0.10(夏热冬冷) 0.14(夏热冬暖),0.115(夏热冬冷) 0.16(夏热冬暖),0.13(夏热冬冷) 0.5 0.45 0.4 0.3 0.5 2修改说明:浅色外墙饰面当量热阻附加值来自桂建标【2009】21号文《<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执行中的问题答疑》八;附录K 进行了筛选。

6.2.14 建筑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

a) 建筑的外窗、玻璃幕墙面积不宜过大。空调房间应尽量避免在东、西朝向大面积采用外窗、玻

璃幕墙;

b)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的玻璃宜采用吸热玻璃、镀膜玻璃(包括镀热反射膜、Low-E膜、阳光控

制膜等)、贴膜玻璃(包括贴热反射膜、Low-E膜、阳光控制膜等),或由上述玻璃品种组合的中空玻璃;

c) 建筑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朝向的外窗、玻璃幕墙,应采取各种固定或活动式遮阳等有效的

遮阳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进行遮阳; d) 建筑外窗、玻璃幕墙的外遮阳应综合考虑建筑效果、建筑功能和经济性,合理采用建筑外遮阳,

并和特殊的玻璃系统相配合;

e) 屋顶、东墙、西墙宜采用通风构造,或采取遮阳、绿化等措施; f) 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g) 钢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空气间层;

h) 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处,频繁开启的外门宜设置空气幕或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防渗漏措施。 6.2.15 建筑幕墙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幕墙的保温、隔热性能:

a) 应在窗间墙、天花等部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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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医院、办公楼、旅馆、学校等建筑的外窗应设置足够面积的开启部分,并应与建筑的使用空间

相协调。采用玻璃幕墙时,在每个有人员经常活动的房间,玻璃幕墙均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或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c) 当建筑采用双层玻璃幕墙时,宜采用空气外循环的双层形式。空调建筑的双层幕墙,其夹层内

应设置可以调节的活动遮阳装置,并采用智能控制。

d) 建筑幕墙的非透明部分,应充分利用幕墙面板背后的空间,采用高效、耐久的保温材料进行保

温。

e) 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玻璃窗、玻璃幕墙时,根据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的需要,可采用智能化控

制的遮阳系统、通风换气系统等。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应能够感知天气的变化,能结合室内的建筑需求,对遮阳装置、通风换气装置等进行实时的控制,达到最佳的室内舒适效果,降低空调能耗。

6.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6.3.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根据所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b) 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空调能耗;

c) 将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作为所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 d) 计算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如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应调整窗墙比或围护结

构传热系数,使之不超过限值。调整后的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不高于参照建筑,则可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e) 屋面、东西墙的隔热性能应满足表6、表7的要求。

6.3.2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包括:气象条件、空调、照明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时间等)。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6.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6.2.4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6.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6.2.6条的规定。 6.3.3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

6.3.4 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6.3.5 进行权衡判断所采用的能耗计算软件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软件。

6.4 节能设计中建筑设计的内容

6.4.1 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在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应满足本标准6.1.1、6.1.2、6.1.3条的要求。 6.4.2 在进行设备房和冷热源布置时应满足本标准6.1.4条的要求。

6.4.3 根据本标准6.2.1条的规定确定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分区,根据气候分区和本标准6.2.2条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要求。

6.4.4 根据建筑各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和本标准6.2.2条的表格,确定对外门窗或透明幕墙的性能要求。

6.4.5 根据各项要求,选择合适的墙体、门窗、幕墙、屋面构造。根据选定的构造,核算各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计算各个朝向的墙体、门窗(包括透明幕墙)、屋面的平均性能指标,并与本标准6.2.2条、6.2.4条、6.2.6条中的要求核对。若满足要求,则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满足要求。若不满足要求,则必须根据本标准6.3节进行权衡计算,直到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低于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

6.4.6 若采用了外遮阳措施,应将外遮阳系数计入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中。

6.4.7 冬季建筑室内的湿度较大或围护结构局部热桥明显时,应对室内的内表面温度进行计算,核算其是否低于露点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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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在建筑通风方面,应该采取措施,满足本标准6.2.8条和6.2.9条的要求。 6.4.9 注明外窗和透明幕墙应满足本标准6.2.11条和6.2.12条的要求。

6.4.10 在围护结构的设计中应注意采取本标准6.2.14和6.2.15条的有关措施。 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并将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直接标注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空调区的冷负荷,必须按各项逐时冷负荷之和的最大值确定;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系统类型、调节方式等按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之和的最大值或各空调区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空调冷负荷计算应采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计算软件。 7.1.2 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群采用集中的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b) 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当用户分楼层、

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收费时,应相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7.1.3 中央空调系统宜设置独立的供配电计量装置。 7.2 采暖

7.2.1 冬季应根据工程使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后才可设置采暖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已设空调系统的建筑应采用空调设备采暖,不应另设独立的集中热水采暖系统。 7.2.2 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 7.3 通风与空气调节

7.3.1 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7.3.2 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其新风系统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新风系统中。

7.3.3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密度变化大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7.3.4 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7.3.5 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a)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

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b)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7.3.6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其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7.3.7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且室内正压值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6.1.3条的规定。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7.3.7.1 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b) 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c) 对设于地下室空调房间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40%; d) 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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