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5)

2019-05-2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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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LV =2.3%×A + 41.5%×B + 46.1%+10.1%×D ????????? (12)

式中:

A ——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 ℃; B ——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 ℃; C ——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 ℃; D ——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 ℃。

7.4.10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15的规定。

表15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风冷式 水冷式 不接风管 接风管 不接风管 接风管 能效比(W/W) 2.60 2.30 3.00 2.70 7.4.11 对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设计选型,宜按国标?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选用能效等级为2级以上的产品。

7.4.12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制冷性能系数参数

名义工况 机型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18/13 蒸汽 双效 12/7 30/35 (℃) 蒸汽压力(MPa) 0.25 0.4 0.6 0.8 直燃 供冷12/7 供热出口60 30/35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1.40 ≤1.31 ≤1.28 性能参数 性能系数(W/W) 制冷 ≥1.10 供热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7.4.13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a) 较适用于中、小型且需冬季供暖的公共建筑;

b) 大型建筑设计选用时,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的冷量可再选水冷机组提供。

7.4.14 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

7.4.15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7.4.16 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7.4.17 对存在一定量卫生热水需求的建筑,同时夏季是采用风冷热泵机组供冷的,宜采用冷凝热回收系统。

7.5 监测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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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5.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2

7.5.3 对建筑面积20000m以上的全空气调节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

7.5.4 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 对系统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

式;

b) 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c) 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 d) 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e) 技术可靠时,宜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7.5.5 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水泵及冷却塔一体化控制方式,通过优化组合确定设备运行台数,达到系统整体节能的目的。 7.5.6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a) 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b) 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c) 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d) 排污控制。

7.5.7 空气调节风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a) 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b) 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c)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空气调节机组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d)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e) 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若新风系统负担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

节区,对于平时运行时,长时间无人员使用的空气调节区,应在其新风管上设置联动的电动风阀,同时新风系统应有变新风调节控制方式; f) 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7.5.8 采用一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一次泵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时,为了确保系统及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要注意设备(冷水机组)的变水量运行要求和所采用的控制方案及相关参数的控制策略。

7.5.9 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7.5.10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7.5.11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组合式空调器的表冷器或加热器,应采用电动温控阀的控制方式。 7.5.12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7.5.13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7.6 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

7.6.1 公共建筑在下列情况时,可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

a) 需要24h运行、或公共建筑中央空调系统运行停止时,仍需保持适当温度的房间; b) 经营项目使用性质频繁变动、内部装饰相应频繁变动的空调房间或建筑; c) 各房间使用时间不相一致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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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宜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多联分体式机组;所采用的产品宜按国标《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及《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选用能效等级为2级以上的产品(应取得节能产品的认证)。

7.6.3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应优化室外机与室内机的配管布置,减少配管长度。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70m;或通过产品技术资料核定,配管实际长度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80。

7.6.4 采用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系统。

7.6.5 选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多联分体式机组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既不影响立面景观,又有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按以下原则进行室外机的布置:

a) 室外机宜安装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或屋面,尽量避免阳光的长时间直接照射。 b) 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换热器的进风与排风气流短路。

c) 不应将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从下到上逐层依次布置在建筑的竖向凹槽内。 8 建筑照明节能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8.1.2 照明节能设计应是在保证不降低作业面视觉要求、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力求最大限度的减少照明系统中的光能损失,充分利用好电能、太阳能。

8.1.3 照明节能应通过选择合理的照度标准,选用合适的光源及高效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灯具安装方式及照明配电系统,并根据建筑的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用合理有效的照明控制方式来实现。 8.1.4 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地理环境和应用条件,充分考虑自然光、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8.2 照明功率密度值

8.2.1 房间或场所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8.2.2 计算房间及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时,应计算其灯具光源及附属装置的全部用电量。 8.2.3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7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普通办公室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 会议室 营业厅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档案室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1 18 11 13 11 8 目标值 9 15 9 11 9 7 2对应照度值(lx) 300 500 300 300 300 200 8.2.4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8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8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一般商店营业厅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2 目标值 10 2对应照度值(lx) 3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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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商店营业厅 一般超市营业厅 高档超市营业厅 19 13 20 16 11 17 500 300 500 8.2.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9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9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客房 中餐厅 多功能厅 客房层走廊 门厅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5 13 18 5 15 目标值 13 11 15 4 13 2对应照度值(lx) - 200 300 50 300 8.2.6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20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20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治疗室、诊室 化验室 手术室 候诊室、挂号厅 病房 护士站 药房 重症监护室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1 18 30 8 6 11 20 11 目标值 9 15 25 7 5 9 17 9 2对应照度值(lx) 300 500 750 200 100 300 500 300

8.2.7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2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 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21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教室、阅览室 实验室 美术教室 多媒体教室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1 11 18 11 目标值 9 9 15 9 2对应照度值(lx) 300 300 500 300 8.2.8 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2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22 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实验室 一般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1 目标值 9 2对应照度值(lx) 30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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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 检验 一般 精细、有颜色要求 计量室、测量室 变配电站 配电装置室 变压器室 18 11 27 18 8 5 8 11 18 18 5 5 8 8 6 3 5 8 6 15 9 23 15 7 4 7 9 15 15 4 4 7 7 5 3 4 7 5 500 300 750 500 200 100 200 300 500 500 100 100 150 150 100 50 100 200 100 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 控制室 一般控制室 主控制室 电话站、网络中心、计算机房 风机房、空调机房 泵房 动力站 冷冻站 压缩空气站 锅炉房、煤气站操作层 大件库(如钢胚、钢材、大成品、气瓶) 仓库 一般件库 精细件库(如工具、小零件) 车辆加油站 8.2.9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8.2.10 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8.3 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光

8.3.1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 8.3.2 有条件时,宜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照度。

8.3.3 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8.3.4 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8.4 照明灯具、照明光源、镇流器的选择 8.4.1 照明灯具的选择原则

8.4.1.1 选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8.4.1.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23的规定。

表23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透 明 灯具效率 75% 65% 磨砂、棱镜 55% 60% 格 栅 b)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24的规定。

表2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率 开敞式 75% 格栅或透光罩 6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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