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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照明光源的选择原则
8.4.2.1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2.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8.4.2.3 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场合,选择合适的照明光源,在满足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选择高光效光源。
1 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 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8.4.2.4 在下列场所若满足使用条件,建议采用LED光源: 1 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
2 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池供电的场所,如太阳能路灯; 3 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 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 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8.4.2.5 选择荧光灯光源时,应使用T8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有条件时,应采用更节电的T5荧光灯。
8.4.2.6 在适合的场所应推广使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 8.4.2.7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8.4.2.8 照明设计时,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发光效率不高的白炽灯光源。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8.4.3 镇流器的选择原则
8.4.3.1 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8.4.3.2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8.4.3.3 直管型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8.4.3.4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8.4.4 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部进行无功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8.5 照明控制
8.5.1 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特点、建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采用分散、集中、手动、自动等方式,对照明系统进行经济实用、合理有效的控制。
8.5.2 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8.5.3 候机厅、候车厅、营业厅(一般照明)等大空间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天然采光状况及具体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8.5.4 体育场馆比赛场地应按使用要求控制,大型场馆宜做到单灯控制。
8.5.5 影剧院、多功能厅、报告厅、会议室及展示厅等宜采用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8.5.6 博物馆、美术馆等功能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智能照明集中控制,使照明和环境要求相协调。 8.5.7 宾馆、酒店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总开关,除冰箱、电脑、传真机等要求连续供电的设备外的其他电源应由客房节能开关统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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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大开间办公室、图书馆等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在有自然光的区域宜采用恒照度控制,根据自然光线的变化,自动点燃或关闭该区域内的灯具,保证室内照明的均匀和稳定。 8.5.9 应根据照明部位的灯光布置形式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照明控制方式。
8.5.9.1 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小开间房间照明宜采用一灯一控控制方式,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8.5.9.2 大开间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采用多灯分组控制方式,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a)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b) 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8.5.10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a) 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b) 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c) 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d) 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公共建筑的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有BA系统的,可纳入BA系统进行集中管理,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采用智能灯光控制系统进行更全面、更灵活的节能控制。
8.6 计量、维护与管理
8.6.1 建筑应能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6.2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公、检、法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管理要求进行电力能耗分项计量。分项计量内容如下表所示:
序号 1 2 3 4 分项能耗
照明/插座用电 空调用电 动力用电 特殊用电
(必分项)
照走室冷空电水通信洗厨游健其明廊外冻调梯 泵 风息衣房泳身他
一级子项 与与景站 末机 中房 餐池 房 (选分项 插应观端 心 厅
座 急 照
明
8.6.3 对于中小型公共建筑,为便于业主进行节能管理,宜按上述必分项条款进行计量。
8.6.4 鉴于供电部门计量系统的独立性,分项计量所采用的互感器及电度表宜单独设置。计量装置宜集中设置,当条件限制时,宜采用集中远程抄表系统或卡式表具。 8.6.5 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并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
行,及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控制,并做好维护记录;
b) 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
拭;
c) 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d) 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6.6 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8.7 实施与监督
8.7.1 工程设计阶段,照明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自审、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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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建筑装饰装修照明设计应按本标准审查。 8.7.3 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按设计监理。 8.7.4 竣工验收阶段应按本标准规定验收。 9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单列“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章节,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本工程节能设计的依据:
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76-19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b) 建筑节能设计参数:
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图纸报审时应根据本工程的节能设计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 c) 本工程节能产品的要求:如墙体采用的隔热材料(材料名称)的导热系数限值(λ≤××W/m·K)、
屋面构造中的隔热材料(材料名称)的导热系数限值(λ≤××W/m·K)、门窗工程采用的玻璃(玻璃品种名称)的遮阳系数限值(如限值Se≤××)。 d) 节能产品的抽样送检项目及数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施工安装前应由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
位抽样送检合格并签字。
9.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应分为建筑方案报建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三个环节。 9.1.3 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本标准6.1.1、6.1.2条进行内部审查。
9.1.4 建筑设计方案报建阶段,政府规划审批部门应依据本标准6.1.1、6.1.2条进行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9.1.5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本标准相关条款进行内部审查。
9.1.6 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本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9.1.7 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建筑、暖通空调设备、照明的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判定为节能设计合格。
9.1.8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于节能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图纸应退回委托单位,待建筑设计修改后重新复核,复核合格后签署意见。
9.1.9 对产生建筑节能争议的设计项目或竣工工程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节能设计审查。 9.2 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
9.2.1 按照本标准6.2.1条判断所设计的公共建筑所属气候分区。根据不同的气候分区,确定审查的具体要求。
9.2.2 使用本标准第6章规定性指标设计的施工图,则按规定性指标逐条进行图纸审查。
9.2.3 对照本标准6.1.1~6.1.3条的要求审查设计总平面图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通风、遮阳、绿化等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9.2.4 按照建筑设计图审查所设计建筑的体型、平面布置和门窗布置是否满足本标准6.1.2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9.2.5 查阅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K,审查其是否符合本标准表6、表7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9.3节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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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如有天窗,审查天窗的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6.2.2、6.2.7条的要求;如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9.3节进行节能审查。
9.2.7 审查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检查是否符合本标准表6、表7的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9.3节进行节能审查。
9.2.8 审查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外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和外窗平均传热系数K是否符合本标准表6、表7的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9.3节进行节能审查。
9.2.9 审查屋顶、轻质墙体的隔热性能指标,审查屋顶、东墙、西墙的隔热性能是否满足本标准表6、表7的要求。如有不满足,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9.2.10 检查外窗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本标准第6.2.9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2.11 根据建筑图纸上外窗所处的位置及本标准6.2.11、6.2.12条要求,核查所选用外门窗的气密性能指标,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2.12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可按照本标准9.4节进行建筑设备节能设计审查。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9.2.13 如以上9.2.5~9.2.8项审查有不合格项目,则应按照本标准9.3节的权衡判断法进行节能设计审查。
9.3 按照权衡判断法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
9.3.1 按照本标准6.2.1条判断所设计的公共建筑所属气候分区。使用本标准权衡判断法进行设计的施工图,则按权衡法判断进行节能设计审查。
9.3.2 先按照本标准9.2.2~9.2.5条和9.2.10条、9.2.11条进行审查。
9.3.3 如天窗的面积不符合规定,则可以进行权衡判断。但天窗的面积不允许超过屋面面积的30%。 9.3.4 如外墙、外窗的相关参数不符合本标准6.2.2条规定,则进行权衡判断。
9.3.5 按照本标准6.3节“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的有关规定确定参照建筑。 9.3.6 确定审查用软件。审查软件(包括版本号)应与节能设计所用软件相同。
9.3.7 将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输入审查用软件,审查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是否超过参照建筑。如超过,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9.3.8 审查屋顶、轻质墙体的性能指标,审查屋顶、东墙、西墙的隔热性能是否满足本标准表6、表7的要求。如有不满足,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9.3.9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可按照本标准9.4节进行建筑设备节能设计审查。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某个朝向的墙体或外窗的相应参数不符合第6章强制性条文,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9.4 建筑设备节能设计审查
9.4.1 根据本标准7.1.1条规定,对建筑热负荷和逐时冷负荷进行复核,并对末端设备、管道直径、热源设备容量的确定进行复核,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4.2 检查采暖和空调的热源是否满足本标准7.4.2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检查机组的性能系数(COP)是否满足本标准7.4.5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4.3 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检查其能效比(EER)是否满足本标准7.4.10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4.4 如果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检查其性能参数是否满足本标准7.4.12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4.5 对于空调系统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应的条款的规定,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a) 检查空调系统分区是否符合本标准7.3.1条的规定;
b) 检查新风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7.3.7~7.3.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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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检查输配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7.3.22~7.3.26、7.3.30条的规定;
d) 检查冷热源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7.4.1、7.4.8、7.4.9、7.4.13~7.4.16条的规定。 e) 检查监测与控制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7.5.4、7.5.6~7.5.11条的规定。
9.4.6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建筑设备设计节能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9.5 建筑照明与配电节能设计审查
9.5.1 根据建筑所属类型,检查其照明功率密度是否符合本标准8.2.3~8.2.7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5.2 根据本标准8.3节的规定,对照明设计选用的照明灯具、照明光源、镇流器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如不符合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9.5.3 根据本标准 8.4节的规定,对照明控制系统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如不符合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9.6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资料
9.6.1 建筑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建筑节能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墙、窗、屋顶等按朝向、围护结构类型统计的面积、性能指标清单表; b) 各朝向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c) 玻璃遮阳系数Se、外遮阳系数SD、综合遮阳系数Sw的计算; d) 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及平均热惰性指标Dm的计算; e) 屋顶传热系数K及热惰性指标D的计算; f) 空调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计算; g) 空调冷(热)水泵、冷却水泵扬程的计算;
h) 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的计算; i)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
j) 采用权衡法进行设计时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的计算。
当送审建筑工程未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时,计算书不含以上f~i项的内容;当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均符合要求时,计算书不含以上第j项的内容。
9.6.2 建筑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表格(表24~表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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