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0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计[1990]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运输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煤、油、电)消耗情况,为制定运输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了保障全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要加强统计监督、咨询和预警工作。
第4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 为了适应运输生产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铁路机车统计信息的搜集,要达到直接从源点进网,实现从数据搜集、存贮、处理和传输四个环节紧密衔接的机车统计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
第一节 配属机车
第6条 一、配属机车:为根据铁道部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帐内登记的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指原配属关系不变,根据铁道部命令由他局(段)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和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三、铁路局(机务段)配属机车分类表:
{ { {客 运 { { {行包专列
{ { { {货 物 { { {货 运{ { { { {小运转 { {运用机车{路 用 { { {专用调车 { { {其他工作 { { {补 机 { {
{支配机车{
{ {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段支配内) 配属机车{ {非运用机车{
{ { {短期备用 { { {
{ { {检修 {大、中、小、辅、临、其他修} { { { { { {其他 {
{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局非支配内) {非支配机车{出 租 { {出 助
第7条 配属机车的转变时分:
一、调拨机车: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加入或取消配属,并由验收室(员)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局(段)。
二、报废机车:自铁道部核备“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后并电复通知铁路局时起取消配属。
第二节 支配、非支配机车
第8条 一、支配机车:为根据部、局命令拨交各局(段)支配使用的机车,其中包括长交路轮乘、入助和临时加入支配的机车。 二、非支配机车:为根据部、局命令批准的部(局)备用、出助的机车以及按租用合同办理的出租机车(部备用机车为局的非支配机车,局备用机车为段的非支配机车)。
第9条 支配、非支配机车的转变时分:
一、部、局备用机车:加入时分自机车整备完了接到调度批准加入的命令时起;解除时分自接到解除命令,蒸汽机车为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10公斤,内燃、电力机车为达到出库状态(不得晚于乘务员出勤时刻)时起。部、局备用机车根据命令有火(蒸汽机车为有火、内燃机车为起机、电力机车为升弓以下同)试运转或有火回送时,应加入支配,按运行机车统计;试运后再转入原状态时,其转入时分则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部、局备用机车的定期鉴定工作,可在备用中进行,发现不良处所时,应由鉴定小组及时通知运转室加入支配,按检修机车统计;消除不良处所后,再转入备用,同时取消支配。
二、出租机车:出租和退租时分自双方交接完了时起;如不进行交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对下列情况应加入支配按运行或检修机车统计:
(一)临时参加铁路运营工作时,其加入时分根据司机报单实际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时止。
(二)进行厂、架修时按检修机车统计。其加入时分,厂修自到达承修厂界时起,架修自到达承修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修竣后不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验收员签字时起取消支配。如机车先入本段再入厂(承修段)进行厂、架修时,自入本段时起加入支配;修竣后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回段洗修、临修时不加入支配,仍按出租机车统计,洗修修竣台数按外委统计。如另派机车代替时,代替的机车自到达工作地点时起至工作完了离开工作地点时止按出租机车统计。
三、助勤机车:根据调度命令,出助段自出段经过站段分界点时起取消支配,入助段同时加入支配。助勤完了时,入助段自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出助段同时加入支配(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分,由出、入助段运转室及时通知对方)。
四、未配属给局(段)的新造机车委托机务段进行牵引试运时,由机车乘务员接车时起至交车时止的时间,加入支配按运行机车统计。
五、实行机车长交路轮乘制的机务段,分为配属段和支配段(运用段)。
(一)自机车到达乘务员继乘站时起到下一个继乘站时止,为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二)机车到达继乘站后需入段时,入段前为上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入段后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三)若因机车故障在继乘站或入段检修时,则自机车修竣时起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
第10条 代替固定锅炉装置的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加入,工作完了时转出。在代固期间发生检修时按检修机车统计。
第11条 段备用机车:指在机务本段机车交路计划内无任务或任务已经取消,并以调度命令备用的良好机车。有支配机车的折返段或驻在所,应视做本段处理。
段备用机车应是质量良好的机车,必须符合《机车运用规程》规定的条件。备用时间必须连续24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的按运行机车统计。在备用中不得进行中间技术检查和各种修理,如发生则分别按运行或检修机车统计(乘务员在不损坏配件、不影响解除的原则下,进行自检自修范围的保养、清扫工作,不按检修统计)。定检到期等待修理的机车不得转入备用,如发生则将其全部备用时间按检修机车统计。
一、加入段备用的时分:
(一)根据调度命令预定加入段备用时,在运行中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检修机车自修竣时起。 (二)在段等待工作的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
(三)机车加入段备用的时分,不得早于发令时分,其发令前的备用时间按原状态机车统计。 二、解除段备用的时分:
(一)无火段备用的蒸汽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10公斤时起。
(二)有火段备用的蒸汽、内燃、电力机车,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如发令晚于乘务员出勤时则自乘务员出勤时刻起。 (三)段备用机车无令解除擅自投入运用,从备用时起按运用机车统计。
第12条 其他机车:为代固、备用及检修以外经部、局命令批准的非运行机车。其中包括:
一、改装现代化的机车:根据铁道部规定的改造项目及铁路局批准的试改项目进行现代化改装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至改装完了时止。
二、转移交接无火(蒸汽机车为落火、内燃机车为停机、电力机车为降弓)停留和回送的良好机车:为修竣出厂、转移配属、新造和新购置等原因无火停留和回送的良好机车,由运行转入移转交接无火回送自接到命令时刻起,工厂修竣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刻起,至回送到达实际接收完了时止。
三、灌浆、防寒、春秋季鉴定的机车: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至实际工作完了时止。
四、专为评比鉴定、考试、教学、技术表演、观摩使用的无火良好机车:自开始使用至使用完了时止。 五、因等配件长期不能参加运用的进口机车。
六、经局书面批准等待报废机车,自向铁道部提出报废申请时起,至接到部批准报废命令时止。 七、根据调度命令扣下担任特运的无火机车。
第13条 检修机车为等待修理和修理中的机车。
第三节 运行机车的运输工作种类
第14条 运行机车的运输种别:根据列车车次、列车组成、工作地点和部、局有关文件、命令的规定确定。
一、客运工作至为担任各种旅客、市郊、客货混合、回送客车列车及军用车次开行的整列客车、代客货车(包括重空)的列车机车。 二、货运工作至分为:
(一)货物工作至担任各种货物、沿另摘挂、摘挂及军用车次开行的列车机车(整列客车及代客货车的列车除外)。 (二)小运转工作至为担任小运转列车工作的机车。
三、路用工作至为担任路用、试验、救援、除雪及回送入厂列车的机车。包括: (一)专为牵引无火机车及机械车辆的机车;
(二)因机车调拨、出租、助勤、出入厂及试运转(在检修中试运转除外)所开行的单机;
(四)固定驻在折返段及车站担任工作(不到定检期不回段)的机车,回段修理时往返所产生的单机; (四)机车在外段(站)发生故障,不能继续牵引列车,回段修理时所产生的单机;
(五)利用送工厂及外段修理的机车,往返途中牵引列车,在机务段、折返段、承修厂、段的停留时间(检修时间除外); (六)由于自然灾害,根据调度命令保留的列车机车,未离开保留地点和隔在本段外所停留的时间; (七)机务段运转车间与检修车间不在同一地点,因检修往返途经闭塞区间所产生的单机。
四、补机工作至为在补机区段内担任补助牵引或推进的机车。超过补机区段运行时,其超过部分根据调度命令确定为重联或有火附挂,无调度命令时按有火附挂统计。 注:补机不论挂于任何位置均按补机统计。 五、专用调车工作至为下列各项:
(一)固定在车站专为担任调车工作的机车;
(二)月间计划指定利用列车的本务机车,在列车始发站及终到站兼作调车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
(三)专调机车在非补机区段担任送坡及区间装卸走行不足一个区间时,以及在非营业线(包括未办理临管的新线、支线、专用线、联络线)的作业时间;
(四)专调兼作小运转的机车,在所担任的专调站间牵引小运转列车前后的时间; (五)在国境联络线上取送车辆所开行的列车机车和单机。 六、其他工作至为担任上述五种工作以外的运行机车,包括:
(一)在月间计划规定专门担任段内调车工作的全部时间及利用段内等待工作的机车兼作段内调车的实际工作时间,但不包括定检到期等待修理的机车,如发生则将其全部时间按检修机车统计(月计划无规定而产生的段内调车时,按段内等待工作统计); (二)专为评比鉴定、考试、教学、技术表演、观摩、给水、送汽、泵风、消毒、消防等项工作的有火机车; (三)固定在站、段担任送汽工作的机车(联挂在客货列车供汽、供水的机车,按单机附挂统计)。 (四)根据调度命令扣下担任特运任务的有火机车。
第15条 运行机车的工作种别:
一、本务机车至为牵引列车担任本务作业的机车。两台机车牵引列车(包括规定的双机牵引区段)及组合列车,第一台按本务,第二台按重联统计。但两个列车临时合并运行时,两台机车分别按本务机车统计,所牵引的重量和车数,各按原担任的列车组成填记。 二、重联机车至为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担任辅助牵引的机车。通过补机区段时,仍按重联机车统计。 三、有火附挂机车至为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回送的有火机车,按单机统计。 四、单机至其运输种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区段都为单机时按往路或复路的运输种别确定,往返都为单机时,按其往路的计划运输种别确定; (二)利用单机在途中担任别的工作时,其前后单机仍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三)不同运输种别的单机连挂运行时,各按原运输种别确定;
(四)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十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超过规定辆数按货运列车统计。
第四节 机车工作时间
第16条 各项工作的起讫时间:
一、以机车到达本段或折返段的时分为原工作结束,下一工作开始。
二、在段外变更工作时以到达变更工作地点或前一工作结束的时分,为下一工作开始。
第17条 列车机车:
一、全周转时间至为机车每周转一次所消耗的时间(非运行时间除外)。包括:纯运转、中间站停留、本段和折返段停留、本段和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
回段机车为上次入段时起至本次入段时止,循环运转机车和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为上次乘务员到达换班站时起至本次乘务员到达换班站时止;在站换班机车为接班时起至交班时止。
二、纯运转时间至为机车在区间内运行的时间,包括区间内各种原因的停留时间(停车装卸除外)。
(一)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分部运行时,自列车驶出站界至该列车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止的时间(包括接取遗留车辆的全部时间)。 (二)机车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和在自动闭塞区间内的等待自动闭塞信号的停留时间。
(三)机车在区间内闯坡往返走行及停留时间(包括退到后方站不另办理闭塞手续的站停时间)。 三、中间站停留时间至为机车在列车运行区段内中间站(线路所)的停留和调车时间。包括: (一)列车在区间内停车装卸后,继续向前方运行的停留时间。
(二)列车在中途站,由于变更运行方向而变更车次(运输种别不变)的停留时间。列车在中间站,变更车次而不变更列车组成的停留时间。
(三)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自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起至列车发出时止的停留时间。
(四)机车在区间内闯坡退到后方站后,另行办理闭塞手续时,自第一次到达该站时起至最后一次由该站发出时止的全部时间。 (五)列车在区间内停车装卸后返回原站(不满一个区间),在区间内的停留及往返走行的时间按列车调车统计。 (六)机车乘务组在中间站换班后仍牵引原列运行,在换班站的停留时间。 (七)列车机车因缺煤水,单机去他站上煤水及往返的时间按列车调车统计。 四、旅行时间至自始发站出发时起至终到站到达时止的全部时间。
五、本段、折返段停留时间至为机车入段时起至出段时止的时间(非运用时间除外)。机车牵引列车在中间站变更车次并变更列车组成或在折返段所在站未入段而折返或继续运行产生的停留时间,亦为折返段停留时间。
六、本段、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至为机车自出段时起至本段、折返段所在站牵引列车出发时止,和牵引列车到达本段、折返段所在站时起至入段时止的全部时间,其中包括调车时间。列车始发及终到站与机务段不在同一地点时,两个站的停留时间都按所在站计算(单机到中间站牵引图定中间站始发或终止的列车向前方继续运行时,在该站的停留时间按本段或折返段所在站计算)。
机车入段前或出段后利用段外三角线转头时,按机务段所在站停留时间计算,如从段内专为去段外三角线转头后又回段等待工作,仍按段内停留时间计算。不应填写出入段时间。
第18条 专用调车机车:
一、调车作业时间至根据司机报单记载的每次由实际工作开始至实际工作完了的时间。 二、调车停留时间至自机车出段时起至入段时止除去调车作业时间以外的时间,又分为: (一)机务停留时间至为机车技术作业、交接班及因机务责任影响调车作业的时间。 (二)车务停留时间至除机务停留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19条 其他工作时间至为自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的全部时间。
第五节 超欠重列车
第20条 超重列车:
列车重量按运行图规定的牵引定数超81吨及以上,连续运行距离超过机车乘务规定区段二分之一的货物列车为超重列车。超过规定牵引定数的吨数为超重吨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规定双机牵引区段,按规定定数计算。 二、挂有重联机车的列车,按该区段双倍定数计算。
三、临时修订的牵引定数低于原定数或牵引定数不变而临时增加补机区段时,按原定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