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第二十六条 矿山、冶金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并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应当按照规定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或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矿山、冶金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第二十八条 矿山、冶金建设项目和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矿山、冶金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的技术、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设备。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地下挖掘、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或者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油气管道作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 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在案。 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办法由的经费。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项。 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任。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013年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案对比 - 图文(3)
2019-05-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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