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第五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 对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第七十一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第七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存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第八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公布。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任。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处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第八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资格。
2013年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案对比 - 图文(4)
2019-05-24 15:57
2013年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案对比 - 图文(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