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在鹏(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被告人冯小松(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犯强奸罪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万宁市人民法院于28日决定对两案予以立案受理。
据办案人员介绍,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万宁市人民法院将择期对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截止2013年6月8日
2013年6月8日,由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万宁市人民法院接受受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管辖,由海南省一中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截止2013年6月20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犯强奸罪两案,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一、从教育的角度分析
万宁“校长带学生开房”一经媒体曝光,一时间,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才读六年级的孩子被带去开房,这是件多么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无可否认,我们每个人都对犯案者咬牙切齿,希望对他们严惩不贷,可我们是否也该反思一下我们对孩子教育的缺失呢?我们分别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国内外性教育对比三个方面作出分析。
(一)、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孩子教育的第一环节。从“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不难发现,家庭教育往往是被遗漏、被遗忘的一环。试想,如果6名孩子的父母能够对孩子在事发前的一些反常举动多一些留意,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多一些关注与提醒,也许这样的事就不会发生。 通常,读六年级的孩子多少应该有点辨别是非的能力。但是,为何就会糊糊涂涂的轻易跟着校长晚上到外面开房呢?从这起事件,《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父母基本上都在打工挣钱,只有爷爷奶奶在家照顾孩子,家长也表示他们只给海南挣钱而很少关注他们的教育,在这起事件中孩子的自我防范意识几近为零。这直接折射出家长平时对孩子的教育缺位,忽略了帮助孩子构建这种自我防范意识。
(二)、学校教育
首先,“校长带学生开房事件”敲响了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警钟。我们常说教育是基本民生,事关孩子的素质和未来,那么,直接关系到孩子生命的安全教育,则无疑具有非常大的民生分量。我们常常呼吁未成年人保护,透过该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孩子缺乏基本的防卫意识,这说明平时的学校教育或家庭教育中没有重视帮助孩子培养自我防卫意识。那么,传授孩子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本领,则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最可付诸的实际行动。这也是学校教育的基本义务。
其次,结合“万宁校长带学生开房”事件,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充满各种诱惑,孩子尚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期,如果没有正确地引导,他们很容易就被这个花花世界所迷惑。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各种方式正确引导他们把精力放到学习上来,让他们懂得作为学生应该以学业为主,专注于学习,这也是学校的重要任务。
最后,尊师重教是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要求。从大的方面讲,教师值得敬重,学生应当听老师的话。但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讲的敬重,对象应是教师这个群体而不是个体,任何职业群体中的个体都存在道德品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差异,教师队伍也不例外,也可能有品行不端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就像此案件中的校长,不但没有在教师的队伍中起到榜样的作用,而且自己竟做出这种卑劣行为,为人所齿。因此,改变要求孩子们“听话”教育观念,别再把“不听话”与“坏孩子”画等号,鼓励孩子们自尊自强、独立思考,告诉孩子对老师明显超出教书育人范畴的要求以至威逼利诱,要敢于说“不”,这将有助于减少孩子人身遭受侵害案件,让全社会牵挂的小学校园多一分安全.
(三)国内外性教育对比
1、英国法律规定,必须对5岁的儿童开始进行强制性性教育。根据“国家必修课程”的具体规定,英国所有公立中小学都将学生按
不同年龄层次划分为4个阶段来进行不同内容的性教育。目前,在英国还流行“同伴教育”,即利用朋辈间的影响力,通过发展青少年的自我教育和自助群体,抵御来自社会的消极影响。
2、瑞典从1942年开始对7岁以上的少年儿童进行性教育, 1966年,瑞典又尝试通过电视实施性教育,打破了家长难以启齿谈性的局面。这样的教育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性病的患病率极低,20岁以下女孩子怀孕生育的情况几乎没有,堕胎率超低,性病和性犯罪比例不断下降。
3、马来西亚4岁小孩也要学性知识,在马来西亚,父母会主动谈到一些性知识。初中的教科书里就有不少性知识的传授,包括避孕、受孕等。对小学生,则用一些有图画的小册子向他们宣传如何保护自己身体之类的知识。
反观我国,由于两千年来的封建传统思想,国内对于孩子的性教育非常淡薄,学校里没有专门的系统的性教育学科,教师和学生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进行的性知识交流少之又少。我国目前性教育存在的问题大致有:忽略幼儿期性教育;在儿童面前没以身作则;目前性教育的态度仍然是消极被动的等等。
我们要意识到性教育刻不容缓,性教育愈早施行愈好,甚至从乳幼儿期便应开始。接着,再经过初中、高中有关的性教育课程,便可形成完整的体系,灌输孩子最正确的性观念。因此,在这个过程中,
小学生的性教育不但是幼儿期性教育的基础,也是日后美满幸福生活的重要教育根基。
性教育就如同为建造一面坚固牢靠的石墙,必须将石头由基层一个个细心堆砌起来一样,如果下层的石头堆砌得不够牢靠,稍有震动就会摇晃,那么,不论上层堆砌得如何牢固,整座石墙随时都可能倒塌。如果幼儿期或小学生的性教育如恰当地进行,那么,其后遇到了令人困扰的性问题时,便不容易犯错或惹起严重的问题,或许也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类似海南校长带女学生开房的悲剧。
(二)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件:
从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规定和英国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对比来看:为什么这种事件频频发生?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这个规定是打击奸淫幼女犯罪的法律依据。那么在《刑法》中,是否有独立的奸淫幼女罪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9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确定为两个罪名: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18}。此后,奸淫幼女罪作为独立的犯罪为司法部门所使用,同时也被写入刑法学教科书。
英国刑法上强奸罪概念的变革
强奸罪在过去作为英国普通法中的一种犯罪,仅仅被简单地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