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2012级学前教育(4)

2019-05-24 18:39

然而,在两年之后的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与《规定》不一致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6]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再次强调:“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7]从此,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被彻底取消了。无论强奸妇女还是奸淫幼女,只有一个罪名,那就是强奸罪。

当今许多国家都把奸淫幼女的行为列为独立的犯罪,这是考虑到奸淫幼女与强奸罪在构成要素上有很大区别。在英国,出于对儿童的特别保护,法律对侵害儿童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其中包括刑法对侵害儿童的性犯罪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律不仅保护幼女,也保护幼男,所以,相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并非奸淫幼女罪,而是奸淫儿童罪。

三、从‘曝光’后产生的“社会舆论’来分析

海南校长带女孩开房事件被曝光后,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从本案曝光到犯罪人被法律制裁的一个月左右,产生了很大的社会舆论。人们在谴责犯罪不齿行为的同时,也会对这个社会产生一

些消极看法和担心现在的年轻一代不会保护自己,容易受到诱惑。以下几类孩子容易受到性侵犯:1、比较友善、容易亲近、对别人的要求言听计从;2、容易受物质吸引或引诱的孩子,如金钱、玩具、食物等3、缺乏感情呵护、被疏忽的孩子;4、年纪较小,不太懂得“性”或身体自主权,不能察觉或意识对方的侵害行为;5、父母婚姻关系不良或与继父母或养父母同住。而在本案中有个女孩不止一次被诱惑而强奸。

随着科技的发达,越来越多的丧失人伦的案件被人所熟知,比如今天有个小孩被人强奸了,明天恐怖分子出来袭击人,还有抢劫杀人的,这些都会对人们的心理产生作用,会认为这个社会越来越乱,每天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件,他们会渐渐对这个社会失望。越来越多的家长会对自己的子女说现在社会特别乱,自己在外面注意安全。

大家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被强奸的女孩是你,或者是你的比较亲近的人,你们希望这件事情曝光吗?有这样一个案例,十五岁的女孩别强奸后向家人哭诉,却被斥责“是自愿的”,并不允报警,称家丑不能外扬。万念惧灰的小婕从此自暴自弃,不愿上学也不愿回家,最后才拔通了长沙市12355青少年成长服务台的救助电话。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一些网友谴责父母,认为必须报警,说就算不追究他刑事责任,总得要求民事赔偿吧!

另一些网友却反驳说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痛,父母的出发点也是好的”。“报警?让所有的同学亲戚朋友都知道?那这小孩以后怎么

办?”“小女孩只有16岁,让她从小就背负残酷的社会舆论,你们想得太天真了。”

海南校长强奸案的受害人家长认为必须要报警,要给自己的孩子讨回一个公道,他们拒绝私了,要让犯罪人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曝光和舆论之下的受害者的心理,她们原来可能是非常活泼,可是事情发生后就变得内向,郁郁寡欢,她们能不能从这个阴影中走出来。她们年少无知时所犯下的错,也让家长受到了伤害,作为家长要十分注意,可以去相关的心理疏导机构进行治疗,父母若放弃专业机构对孩子的治疗,则可能让问题埋在深处,发酵酝酿,不仅对个人造成影响,甚至对整个家庭和下一代都有影响。 在本案中,家长们就发生了分歧:就关于本件案件来说无疑最终是曝光了,就在三次对女孩身体检查结果的不同让我们匪夷所思最后真相终于大白的时候,我们不得说舆论的力量真的很大,它让我们相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法律都要严惩不贷。但是在让我相信人间自有真情在的同时,又不得不让我陷入这样的反思:有些家长不愿曝光这些事件,是怕家丑不可外扬,怕外人的指指点点,对孩子的名声不好,这不也正是舆论所致吗?看到这个案件。身为一个局外人的我们站在一个公正的角度,我们憎恶犯罪人希望他们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是不是也要考虑一下那些女孩的心理承受了多少? 太多的时候我们忘记了问题的本真是什么?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怎样帮助那些女孩走出心理的阴影,怎样帮助她们忘记那段痛苦的经历。 同时我们也不应该用有色眼镜来看待他们,试想就算给女孩合适

的心理辅导,身为社会人员的我们却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有时我们的遗忘也会给女孩的心理带来很好的治疗。

舆论影响着生活乃至判决和法律的修改:

正是因为有了媒体的曝光,才会让我们更加了解事情的真相,也更有舆论的权利,就那这个案件来说吧,第一次法医告诉受害者的家长这些女孩的处女摸均破裂,而到了警方通知的时候四个法医共同认定未被强奸。这是一个有意思的事情,媒体和广大网民都密切关注此次事件,发表各自的己见,迫使警方和法医把真相公诸于众。那么舆论还影响着我们的法律的修改如同孙志刚案就是一个很好地佐证,舆论还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在网络或者曝光率日益发达的今天,“盐慌”的时间频频出现,好的方面呢就是舆论监督政府的工作。

反思

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刚被提起公诉,广东湛江小学校长涉嫌强奸女生案、湖南嘉禾某小学老师猥亵女生案又刺痛人们心灵。性侵小学生案件不断发生,让人不得不反思一个问题:在嘱咐孩子“要听老师的话”的同时,家长该如何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9]尊师重教是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要求。从大的方面讲,教师值得敬重,学生应当听老师的话。但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讲的敬重,对象应是教师这个群体而不是个体,任何职业群体中的个体都存在道德品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差异,教师队伍也不例外,也可能有品行不端甚至违法犯罪的人。[9]因此,改

变要求孩子们“听话”的“一边倒”教育观念,别再把“不听话”与“坏孩子”画等号,鼓励孩子们自尊自强、独立思考,告诉孩子对老师明显超出教书育人范畴的要求以至威逼利诱,要敢于说“不”,这将有助于减少孩子人身遭受侵害案件,让全社会牵挂的小学校园多一分安全。在法律上,备受瞩目的“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在提升了审级之后已于2013年6月20日一审落判。涉案的两名被告人——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均被认定强奸罪名成立。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和11年6个月。对此一审判决,冯小松表示不服要上诉,而6名受害女生家长中有4人认为判决偏轻。

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对此判决的争议同样存在。有的认为法院明显在迎合民意,判重了;有的则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禽兽不如,判死也不为过,10余年徒刑实是太便宜他们了。

仅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其实很难判断法院的判罚正当与否。这并不是一道简单的司法考试题,而是一宗鲜活的个案。赖以作为判罚的基础——事实与理由均在法庭上呈现。非亲历者实难以从简单的新闻事实中去推断被告人的罪与罚。仅从诉讼程序上看,法院并无不当。若跳出个案看强奸(幼女)罪,仍无法绕过与嫖宿幼女罪的比较。这也是类似个案常常引发舆论分裂的焦点之一。也是在前天,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在与网友公开交流中透露,称全国妇联已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对策建议。


典型案例分析2012级学前教育(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机械设计习题三 机械联接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