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

2019-05-24 21:10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 2011 )178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3日

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提高和谐社区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温委?2011?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暂行办法,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职责,逐步落实社区建设“七个规范”(即组织设置规范、职能事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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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规章制度规范、阵地建设规范、队伍建设规范、经费保障规范、资产管理规范)。

第三条 按照“第一年搭框架、第二年抓深化、第三年全面达标”的要求,2011年前完成农村社区全覆盖,2012年前社区规范化建设基本达标,2013年前所有城乡社区全面达标。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组织体系和管理格局,引导多元建设主体在城乡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真正使社区建设成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基础性平台。

(一)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充分发挥服务群众、推动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服务群众为重点,加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利益,组织动员辖区内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在基层的执政能力,确保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社区社会组织中有党员3人以上的应及时成立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的党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选举产生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议事和监督委员会是居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对社区日常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切实增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社区居委会设民政事务、人民调解、治安保卫、人口计生、公共卫生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三)社区群团组织。社区群团组织是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社区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群团组织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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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团员青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人员聚合在一起,形成社区建设的合力,参与到社区建设各类活动中去。

(四)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街道、乡镇)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组织。社区要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慈善、文体、科普和法律、教育、养老、助残、为农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拓展社区服务,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承接政府事务,对尚未达到登记标准的社会组织按规定的程序报基层人民政府备案,并加强引导和管理。

(五)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是无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大力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教育、引导广大居民发挥特长,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开展互助帮扶活动,不断提高居民自我服务水平。

第五条 理顺社区治理机制。理顺社区内外权责关系,健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街道(乡镇)与社区间的合作机制、社区组织之间的互动机制,优化社区治理机制,基本建立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协调、规范有序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管委会)、议监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关系。明确社区以党组织为核心,群团组织为配套的领导机制。完善社区自治组织框架,形成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以社区居委会(管委会)为执行主体,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为议事、决策、监督主体的自治治理机制,形成以社区服务中心为服务主体、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为辅助、市场化服务为补充的社区服务机制。

第六条 理顺社区体制。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加快转变职能,完善政策措施,逐步下放权限,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体系的建设。设置在街道(乡镇)的政府职能部门派驻机构,要积极理顺与街道(乡镇)的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在综治维稳、劳保就业、司法调解、人口计生、医疗卫生等方面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组建工作。村委会要按照“能提则提”、“提高效率”的原则,将村委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上提到社区,利用社区居民集聚、人口规模效应整合资源,开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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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职能事务

第七条 社区设置。社区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决定。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优化社区布局,合理确定社区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居委会。 第八条 社区规模。市区社区原则上要达到2000户以上,县(市)所在地及其他建制镇社区要达到 2000-4000户左右,山区、海岛的社区户数标准可酌情减少,通过“转、并、联”方式成立的农村新社区按上述标准参照执行。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基本工作职能。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教育。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议事决策。提请召开议事和监督委员会会议,议事和监督委员会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特别重大事务必须提请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社区服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组织动员居民开展公益性的社区服务,实现居民间的自助与互助,管理和维护本社区集体资产。 (四)政务协助。协助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民政事务、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群众文化体育等公共事务工作。

(五)民情表达。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居民的合理化诉求、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协调。组织和动员居民参与各项精神文化建设;协调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社区社会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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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纠纷调解。组织开展民间纠纷调解促进居民和睦相处。 (八)治安维护。组织动员居民协助和参与社会治安维护。

(九)监督评议。组织居民监督评议政府工作以及公用部门、物业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

第十条 实行社区准入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社区有明确职责或上级文件政策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对应机构或向社区下达工作任务。市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进入社区的事务,属于常规性项目的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进行申报,属于临时性项目的要实行准入审批制度,经批准后,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权随事转”的原则执行。准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报单位提供进驻事项、进驻时间、下放权限、划拨工作经费等详细的方案,组织机构进社区的,应附机构功能说明、运作方式、年度经费预算等资料,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向社工办提出书面申请,逐项填写?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表?。

(二)审批。县(市、区)社工办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相关社区(街道、乡镇)的意见或实行听证、公示后,再报县(市、区)社工委作出审批决定。

(三)准入。审批同意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考核等工作进社区的,各部门持?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表?与街道(乡镇)联系,由街道(乡镇)协助落实准入事宜。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完善规章制度。社区规章制度涉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贯彻落实,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决策、监督和公开制度规范各种行为。如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社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议事协商制度、考核评议制度、学习工作制度、各项工作职责、居务公开制度、办事承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提高社区居委会自治和服务水平,确保社区工作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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