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规范公开途径。社区主要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布,其中必须有社区基本情况、社区组织网络图、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制度、议事和监督委员会相关制度、办理主要公共事务的基本工作流程等方面内容。社区居委会重要制度应以工作手册、宣传页等形式向居民公开,方便群众取阅。各项制度公开时,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做到样式统一、规范。 社区党务、事务、财务和政务要及时公开,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十三条 明确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节假日值班、轮休制度和上、下班错时制度;公布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加强印章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52 号)精神,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 4.2 厘米,由街道(乡镇)负责制发。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印章的使用不得超越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责范围。
第五章 阵地建设
第十五条 统一建设标准。坚持功能全面化、配置标准化、布局科学化,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建立专项阵地设施。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应坐落在方便出入、便于办事的地点,一般在所管辖社区的中心地带,原则上独立于居民楼。位于居民楼内的应设置在第一层和第二层,便于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居民出入。各县(市、区)应创造条件使本区域所辖社区标识、标志、标语、颜色、字体规范统一。社区中心对外原则上只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管委会)、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三块牌子及“社区中心”标识。社区中心周围环境要整洁美观,道路平整,绿化良好。
第十六条 强化设施功能。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社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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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社区服务中心要强化和体现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一般设置“六室六站二栏一厅一校一家一市一场所”,按照“服务设施最大化、办公用房最小化”的要求对社区现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整合,基本形成以社区“五大服务中心”,即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综治服务中心(含社区警务室)、社区文体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强化设施的服务功能,真正开展便民利民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化。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县(市、区)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社区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流程,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改善社区居委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委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地要对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民的人提名为候选人。
第十九条 聘请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实行统一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一年一聘。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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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由县(市、区)政府委托街道(乡镇)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每个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不少于5人,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400户配备1人,分工负责社区党务、社会保障、民政事务、治安调解、妇女儿童保护、文体卫生等工作;新居民较多的应按新居民每2000人增配1人。应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并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定期开展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评议和评优活动,促进社区工作者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推动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逐步推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注重培养选拔社区工作者中的优秀人才进街道(乡镇)领导班子。
各部门配备的社区各类协管员,应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一管理、定期培训。社区协警按照新居民每500人增配1名的标准配置。
第二十条 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探索社区志愿服务新模式,开拓社区志愿服务新领域,建立健全志愿者培训、使用、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按照社区志愿者的特长组建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形成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社区志愿服务网络。搭建社区志愿者与各类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社会团体交流合作平台,拓宽社区志愿服务渠道。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落实社区建设经费。各县(市、区)应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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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负责建设,或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也可采取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落实工作运行经费。各县(市、区)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经费自然增长机制,保证社区工作正常运转。市区社区拨款额度采取基数加户数的方法:即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社区拨款基数为10万元,按社区户数给予每户拨款60元(户数以常住户数×70%+户籍户数×30%计算,此方法仅用于计算社区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县(市)所在地及其他建制镇社区工作运行经费参照执行。农村新社区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级组织设置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委办发?2011?103号)规定,按每年每户5-10元的标准核拨社区工作运行经费。运行经费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社区党建工作经费按一定的标准核拨。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按照居民自治、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居财街(镇)管”的财务体制,由居财街(镇)管代理中心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有效。 第二十三条 落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职业职称津贴、学历津贴)和“五险一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所需经费按照社保政策由财政和个人承担。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所需财政经费在每年年初由街道(乡镇)填报,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核拨。 第二十四条 其他经费。社区其他经费包括社区各项评先评优获得的奖励经费、社区卫生费、治安巡逻费、政府部门或单位进入社区临时工作提供的“费随事转”经费、赞助经费、车棚场地租用收费等。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资产范围。共有三类:一是社区经费,包括社区建设经费、工作运转经费、人员福利待遇经费和其他经费。二是社区固定资产,包括社区居委会使用的工作服务用房、活动设施、器具以及办公所需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三是社区物资,包括社会捐赠的物资和其他属于社区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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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有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 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社区的财务管理制度。要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为发展社区建设事业服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到账、款、物相符,功能和用途相符,保证其安全和完整。资产、物资情况上报街道(乡镇)备案,由街道(乡镇)定期清查核对。社区居委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要参与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财务监督。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社区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检查监督财务制度执行、物资管理和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群众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社区居委会要设立财务台账,每季度在居务公开栏如实公布各项收支情况,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居民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有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对社区规范化建设加强领导,做到统一研究、统一部署、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在加强城乡社区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做好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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