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特许经营(7)

2019-05-24 21:33

特许经营权的对象大致可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经营者在长期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较好社会信誉、成熟的管理技术的经营经验,即经营模式;一部分是包含了上述管理技术、经营经验的商标、商号等工业产权;与经营模式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专利权、技术诀窍、著作权。这类财产权或者已被现有理论与立法明确为无形财产,有的则在理论上被描述为无形财产,因此都属于知识产权,都应当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予以调整规范和保护。其中,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商号受企业名称管理法规的保护,专利受专利法保护,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商事特许经营权既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与保护,也需要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来规范和保护。

(3)商事特许经营权使用的有偿性。一旦特许人接受加盟者的申请,就可以开始签订特许可经营协议,协议签订后,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专有的商标、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使用特许人所开发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及其他经营方面的技术,特许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应当持续提供各种指导和帮助,使受许人尽快取得经济效益。受许人在取得这些权利时要支付一定对价,这就是向特许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一般来说,受许人在签订特许协议时,要一次性交纳一笔入门费,或称加盟金。对于特许人提供的指导、服务、统一开展的广告宣传,受许人要按照协议向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广告费,这些费用将根据受许人开发的先后、加盟人数的多寡、特许人服务内容的不同而不同,有的是按销售额来提成,有的则是制定一个定额。

(4)商事特许经营形成民商合同法律关系;特许人与受许人之

间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意思表示一致的特许经营合同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商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与受许人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合同而形成的,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特许人与受许人是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独立的商事主体,虽然受许人在经营管理等方面接受特许人的培训、监督、检查等,但是并不是特许人的分公司或者代理人、合伙人,双方没有从属关系。双方均无权以对方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以对方代表的身份作陈述、行事。

三、 机场特许经营的理论 (一)机场特许经营权的理论归属

本课题组认为,机场特许经营应当臵于一般特许经营理论框架中分析论证。机场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在于是一种兼有政府特许经营与商事特许经营的内涵与特点、具有结构性的特许经营制度,机场特许经营既有一般特许经营的共同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就机场特许经营理论与一般特许经营理论的比较来看,需要分为两个层次展开分析,即机场特许经营与一般政府特许经营的异同,机场商事特许经营与一般商事特许经营的异同。以往关于机场特许经营理论构建的主要缺陷在于盲人摸象的认识论错误,忽视了其整体性、结构性特点。再加上语词表述运用上的混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理论归属的难度与歧路。但是,机场特许经营所涵盖的相关内容没有越出上述特许经营一般理论的框架,即要么可以归属为政府特许经营的范围,要么可以归属为商事特许经营的范围。本课题立足于从机场特许经营的结构性特

点,从认识方法和视野角度改变入手,运用现有的一般特许经营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比较,理清机场特许经营权的结构、关系、性质与内容。

(二)机场特许经营理论归属问题的解决

机场业是一个自身特征十分明显的特殊行业,其在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经营领域十分广泛,从保障飞机的安全起降到候机楼内的商业经营,从公共基础设施性质产品、服务的提供到充满市场竞争的商业利益追求等等。正是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使得机场特许经营概念的内涵变得更加复杂和模糊;其所包含的具体权利既有行政性质的,又有民事性质的。因此,机场特许经营的理论阐述必须对具有结构性特点的机场特许经营概念进行细分,这是在特许经营一般理论框架下创新地解决机场特许经营理论归属问题的关键。

1、机场特许经营权的层次划分

通过借鉴国外特许经营权的概念,根据特许经营权的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机场特许经营划分为两个基本层次:

(1)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第一层次概念在英文中通常用authorization来表达,本课题使用“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的概念来表示。

所谓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是指政府基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需要、通过行政权力授予机场经营公司对整个机场的经营管理权利。在这一法律授权中,双方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政

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特许人,机场经营公司则是获得了整个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利的受许人。因此,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相当于一般特许经营理论中的政府特许经营权。

(2)机场项目特许经营权第二层次的概念,在英文中通常用franchise或者concession来表达,本课题中使用“机场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概念来表示。

在基于政府的行政授权拥有了整个机场特许经营管理的权利的基础上,机场经营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通过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将其中的一些具体的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市场主体。为了便于与第一层次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的概念相区别,本课题将这一层次的机场特许经营权定义为“机场项目特许经营权”。本课题组认为,机场项目特许经营权是一种商事特许经营权,其所形成的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法律关系,但与一般的商事特许经营相比,又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征。

2、机场特许经营层次划分的意义

本课题组认为,机场特许经营权的两层次划分,既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又有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法律概念突出了机场特许经营权的结构性特点,梳理了以往关于机场特许经营法律概念论述混沌、把握不清所导致的偏差和缺陷,从而摆脱了前文所述的关于机场特许经营权利来源各种理论观点的局限性。

二是从本质上理清了机场特许经营权内部结构之间的关系,并使其相互衔接与支撑,即第一层次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的授予和取得,系第二层次机场项目特许经营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和前提;第二层次机场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实施,是第一层次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和权能体现。

三是在当前特许经营一般理论的构架下,从认识和分析方法上入手,直接解决了机场特许经营的基本理论归属问题,从而解决理论上的争论。

四是机场特许经营中行政关系和商事关系相结合的理论框架,更加符合我国民航业经营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机场属地化管理后的经营和发展。

五是有利于机场的经营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相结合,使机场特许经营成为区域经济和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三)机场特许经营权的性质和特点

对机场特许经营进行层次划分之后,我们可以分别针对不同层次的概念,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其权利性质和特点。

1、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的性质和特点 (1)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的性质

根据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权的概念,该权利是由地方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授予机场集团公司的,因此,地方政府与机场集团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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