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还有一个“题外话”。2008年末,在波兰港口格但斯克,法国总统萨科奇会见了同期“窜访”至此的一位恶名昭著的中国宗教人士。一时间,国内舆情激昂,抵制法国、抵制波兰的呼声传遍网络。但随后却意识到,抵制法国容易,抵制波兰却是难上加难,因为找不到家乐福这样的明确目标。网上有好事者云:那就干脆抵制萧邦,抵制菠菜吧!也就在稍早时,在现代波兰独立90周年之际,作者写下《“欧洲不死的勇士”:历经磨难的波兰独立之路》一文,还原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所盛赞的波兰民族近代以来为民主与尊严而战的艰难历程。读罢此文,我又“不恰当地”想到此前高呼抵制而不得门径的爱国者。如果这篇文章完成得“再及时些”,或许抵制运动就会从中找到切实的历史依据,不至陷入尴尬。当然,更有可能的是,当了解到波兰民族在反抗民族压迫与弘扬普世价值中所展现的可敬一面,抵制者会默然熄灭心头的怨怼和怒气。
此外,作者的新著对俄国(以及东欧)知识分子的研究同样值得关注。一个略显模糊的说法是:一个民族的史籍可读性越强,其苦难就越深重。就此意义而言,中国与俄国无疑拥有最具“可读性”的历史,这也是两个传统不同、气质迥异但均又推崇“文以载道”的民族自二十世纪以来最大的相似之处。
谈论中俄两国知识分子问题,脱不开近百年来两国共有的极权之阴影。现代极权得以超越专制,是因为施加于全社会的控制和压抑,乃至将人的非自由从异态固化为常态。而作为知识分子,即便不开口说话,对于极权的直接与间接体验都具有一种本能的敏感。
然而,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论者的选择与判断,便不可避免地建立在一般经验的基础上,譬如从具体的历史事件或者人物活动中寻找佐证。面对极权的一般表象——权力、压抑、非自由、非道德、谎言、腐败、恐惧等等,需要做出相应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悖谬之处就在于:同样的素材可能造就出大相径庭的表述,而表述自身则难以呈现出逻辑的和自洽的样貌。
在此种特殊语境下,论者在提出问题的同时,一只脚可能就已跨出学术,一个思想的命题就此转化为申斥与说教。倘若缺乏足够的智识和道德感召力,那么论者自己可能首先就是自己的敌人,或者是那个律他不律己的道德警察。更大的误区在于,把责任从自己肩上卸去,把良心安在他人身上,把罪过加在其实与你我别无二致的同胞头上。到头来则又是一个讽刺,如柏拉图所说,“知识分子不能自愿地做任何实际的事情,而是在自己活着的时候自己离开这个世界进入乐园了。”
当今中国知识界和思想界时常对俄国知识分子不吝美誉,这样的美誉大都离不开先验的认知,并附带着居高不下的道德期望值(也折射出对极权的谴责)。在人们通常的印象中,仿佛自恰达耶夫时代起,俄国知识分子便成为一个独立不屈、直面强权、精神纯粹的整体;而备受颂扬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似乎在俄国同行那里才真正得到了体现,尤其令人艳羡的是,这种情况居然发生在一个同样饱受非自由摧折的国度。相形之下,一盘散沙、一派犬儒化的中国知识分子该当何等汗颜!
通过阅读《从“东欧”到“新欧洲”》中的俄国知识分子研究,我们或许会得出与上述看法有所不同的认识。首先,俄国知识分子未必可说是一个完整的阶层,知识分子精神其实大多附着在少数一些文学化的思想代表身上,经由释读而逐级放大的语义表述,“满载着道德判断,阅读它们的过程成了确认现实对应物的过程”(布罗茨基:《一座被更名的城市的指南》);其次,物质凌驾于精神之上的“面包时代”比极权主义的时代更漫长,“为稻粱谋”而舍弃精神自由,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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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国文人独有的风骨;再次,俄国知识分子同政治的关系也并非清澈到底。脱身于政权抑或与之保持合谋,向来是知识分子的两难之境。作者曾经说,在体制面前,俄国知识分子同样防卫能力单薄,同样不堪一击。这个说法令人印象深刻,与章诒和先生所云中国文人知识分子是“易碎品”可谓异曲同工。
除了相关篇章之外,作者未收入本书的《“红色文豪”高尔基的崛起》一文也发人深省。文章以高尔基这一个案,揭示了在强权威迫下知识分子人格底线的溃退与丧失。苏维埃政权建立前后以思想“不合时宜”著称的高尔基,到了30年代却一跃成为斯大林钦点的“文化主帅”。在其主持下,苏联建国后阵容最庞大的一个写作班子,投入到多卷本的《苏联国内战争史》的写作中去,苏俄文化史上“小说家主编历史”的奇观就此开场。
相对于某些声称俄国是自己“精神麦加”的浪漫主义者,作者对俄国知识分子的思想挖掘则要客观得多,冷静得多。客观与冷静之外,又透出一个历史学家应有的底气。道德的说教与虚无的检省更多地让位于情境、事实与铺叙中自然透散出来的异域思想的吉光片羽。因而在我看来,《从“东欧”到“新欧洲”》一书下篇中的论述,不失为窥察俄国知识分子精神世界的一扇窗口。作者似乎无意于春秋笔法、微言大义之类的旧套——当话语的言说回归到本位,意义自然会衍生意义。
真正的知识分子,最具独立个性,却不自外于历史变迁与民族进程;他对时代向来抱有必要的“同情”,又不乏情感、理性与良知的相融;他忠实于良知,才会让思想从学术的制成品中逸出,让准确的判断洞穿平庸的意见。遗憾的是,这样的知识分子,无论在俄国还是中国,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终究少之又少。
拿到金雁老师这部散发着翰墨馨香的新著,我正致力于诗人帕斯捷尔纳克的翻译和研究,我愿意借用这位俄国知识分子杰出代表的诗行,来表达对作者的祝贺:当一棵松树死去的劈裂之声/传遍树林,被腐殖土掩埋,/历史,你就像砍不倒的/另一些树的密林伫立我面前(帕斯捷尔纳克:《当一棵松树死去的劈裂之声……》,1927)。
在这个以高速度为荣耀的时代,一部慢速写就的论著会让人放缓阅读,将目光暂留在域外的景致,在展卷细读中“对越来越少的事情知道得越来越多”。苏东转轨二十年,也是一段不可磨灭的历史。
(本文作于2011年6月)
魏宏:《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摘要
发布时间:2012-10-25 10:06 作者:魏宏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81次
注:
1、该文发表于魏礼群主编:《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国家行政学院国家课题研究成果选编》,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379-400页。
2、该研究最终以专著的形式,以《权力论——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为题,于2011年3月由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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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摘要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魏宏
《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共分四篇共十四章。其中,第一篇,导论,分别探讨了权力的概念、本性与治理三个问题;第二篇,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分别探讨了我国国家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分权体制、立法权的制约与监督、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司法权的制约与监督、以及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五个问题;第三篇,民主监督的体制基础,分别讨论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选举制度的重构、政党制度的完善三个问题;第四章,社会监督制度的塑造,分别讨论了社会团体的培育、公共舆论的监督、以及听证、举报和财产申报等几种具体的监督制度。各篇的内容,其核心与要点如下:
一、导论
(一)权力的概念。
权利与权力都含有一个“权”字。它在法律意义上指行为的一种名分、主体资格和正当性条件。所不同的仅在于,权利之“权”代表了一种属于自身的名分、主体性资格和正当性条件,而权力之“权”则意味着一种被授予的名分、主体资格和正当性条件。
另外,相对于权利而言,权力的突出特点在于一个“力”字,即可以展示为一种控制、支配和强制的力量。然而,力是一个功能词,它需要载体。权力之力的载体就是社会组织的系统及其辅助设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古汉语中的“权柄”,其实最能准确地表达权力概念的实体性内涵。
有了被授予的名分、主体资格和行为的正当性条件,加上以组织系统及其辅助设施为载体的力量,对于掌权者来讲,权力就成为其掌握公共资源、决定公共事务、支配他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一种公法上的权利。
所以,什么是权力?其实质就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在一方面,它是一种被赋予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名分、主体资格和行为的正当性条件;在另一方面,它是一种以组织系统及其辅助设施为载体的、可以展示为控制、支配和强制的力量;对于掌权人来讲,它又是其掌握公共资源、决定公共事务、支配他人行为的一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权力的本性
权力是一个工具,它没有灵性、没有欲望、没有私利,是一个道德中性的概念,其本身没有腐败不腐败的问题。
不过,作为一种名分、主体资格和正当性条件,由于权力是被赋予的,不具有天然属于自身的性质;其所涉及的事、所指向的利益是他人的、公共的,而掌权人作为自然人、又有自身的利益需要。这样,权力就为掌权人假公济私、利用公权牟取私利提供了方便,对他们的行为道德具有天然的腐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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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由于权力是一种以组织系统及其辅助设施为载体的、可以展示为控制、支配和强制的力量,而掌权人作为自然人,其欲望的实现总是受到其天赋生理和智力条件的限制。这样,权力就为掌权人实现其自由意志、滥用公权提供了条件,对他们的个人欲望和非理性冲动具有一种天然的扩张作用。
但另一方面,人又是社会性的。而社会要存在、要发展,公共资源就需要权力来管理、公共事务就需要权力来处理、公共秩序也需要权力来维持、公共正义更需要权力来调整。因而,权力又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最起码的条件。
可知,权力既内含诱发恶的基因,也具有维护善的功能。这表明,尽管绝对的权力倾向于腐败,但规范的权力则会给社会带来好处;尽管权力容易被滥用,但如果建立起有效的治理机制,这种被滥用的可能性就会减少到最低程度。一句话,权力是祸、还是福,关键就在于如何去对待它。
(三)权力的治理
权力的治理是多方位的。其中,教育、惩罚和制度是三个基本的途径。我国现行官德教育效果不佳,其原因在于:一是理念上本末倒置,没有处理好道德标准与政治标准的关系;二是目标设定上出现偏差,过分强调公仆理念,忽视官员道德人格的培养;三是内容上走独木桥,只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育,而忽视我国传统道德的继承和国外伦理的借鉴;四是体制上存在封闭、单向垂直、以及道德教育者与掌权人角色混同的缺陷;五是在方法上存在脱离客观实际、轻视伦理体系建设、忽视宗教的道德教化作用等一系列问题。
惩罚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在规范权力运行中,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纠正:一是将执政党的党纪与国家的法律相混同,二是惩罚手段的运用不规范、常常受情绪化的影响,三是政治上的考量往往代替法律内在的逻辑,四是重刑事处罚、轻行政处分,五是过于重视死刑的威慑作用,而忽视从制度根源上解决问题。
就主要功能来看,教育解决“不愿为”问题,惩罚解决“不敢为”问题,而制度则解决“不能为”问题。在规范权力、防止腐败和滥用方面,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约,即,将公共权力划分成不同的权能,分别交给不同的机关去行使,使这些机关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链条和平衡的机制,以防止集权所带来的专制;二是监督,即,将掌管某一类型(或具体事项)的公共权力,交给某个特定机关、部门或者个人独立去行使,再设定一个专门机关,或者建立一些必要的机制,让其他机关、媒体和普通百姓,来观察其是否按照授权的既定目的、精神和具体规定合法、合规、合理地在履行着其职责。显然,分权是制约的前提,也是监督有效性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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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宏:《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摘要(2)
发布时间:2012-10-25 10:06 作者:魏宏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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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与监督
(一)国家机关的分权体制
分权体制就是将政体职能划分为几种基本形式、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去行使,以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所导致的权力腐败。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分权体制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同样是分权政治体制,可以侧重于分,也可以侧重于制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人大代表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的日常治理权,也由于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人事上不能相互兼任、职能上相互分开,因而并非学界主流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是“议行合一”的体制,而是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立法、行政、审判和检察司权分离和制约体制。所不同的是,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定位还不十分清楚。故建议,将人民代表大会定位为人民行使主权的机关,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定位为行使国家日常治理权的机关,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分权制约体制完善起来。
(二)立法权的制约与监督
立法权的制约与监督不为人们所关注。其实,它是权力治理问题的一个源头。在这方面,主要应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其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是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这样,制宪主体与立法主体就混同在一起了。为此,建议要么将国家层面的所有立法权都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要么提高制宪的门槛,比如在全国人大通过修宪案之后,增加一个全国政协的参与机制,或者增加一个由地方人大会议审议的机制,再或者增加一个全民公决的机制。当然,就现实国情来讲,全民公决成本太高,而其他机制则具有现实的可选择性。
其二、现行宪法中关于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概念不清,在立法实践中难以区别。为此建议:一是根据下级机关不能给上级机关设定职权与职责的法理原则,凡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职权范围的立法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二是根据自己不能给自己授权的法理原则,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三是根据同级机关不得相互制定法律的法理原则,再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四权分立制衡体制,凡涉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法律,就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此外,应全部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即,将宪法性法律交全国人大制定,将非宪法性法律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其三、立法议案的提出、审议和签署。具体包括:一是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作为临时机构、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作为内部议事协调机构、全国人大各专业委员会作为内部业务机构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故建议修改《立法法》,取消其立法提案权;二是全国政协由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不赋予其立法参与权,确实是资源的巨大浪费。故建议在全国和省级这两个层级上、在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范围之内、在涉及民族宗教问题、以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对外事务的立法方面,赋予人民政协一定程度的立法审议权。三是法案签署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为保持签署文本与表决文本之间的绝对一致性,并避免签署环节的纯仪式化,建议:对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当场签署生效;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则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当场签名后、交国家主席签署,并赋予国家主席有限度的否决权。省级和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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