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决算滞后原因及对策研究_毕业论文(3)

2019-05-26 17:59

第3章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存在问题及滞后原因

3.1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存在的问题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工程竣工决算重视程度不高

一些企业发包单位存在着重建轻管的现象,只是重视工程项目资金的投入量,而忽视了工程项目资金的产出效益[6]。许多项目建成后没有明确的管护主体,没有安排固定的运行维护经费,使得这些新建的成果没使用多久就发生损毁了,迫使重复建设、重复投资,造成浪费。没有形成长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现有的绩效考核机制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是否合规、项目的完成情况如何等,这种绩效考核机制使得有关部门相当重视有关工程项目申请和资金投入等,而漠视通过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来明确交付使用资产责任主体及管护主体工作,对已建成的项目没有后续的维护经费保障设施长期发挥效益,避免出现重建轻管现象。

(2)地方配套资金不足

在我国部分地区经济落后、财力不足,地方配套资金长期不到位,项目配套工程无法如期完成。这也造成工程竣工决算的滞后。

(3)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相关法规滞后

我国工程项目会计核算所依据的法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上述三个文件分别于2002年、2004年和1995年颁布,随着时间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会计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这些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项目会计核算所依据的相关预算金额规定与现实情况存在着差距。例如,2002年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工程总概算在1000万以下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比例为1.5%,一个20万工程总概算的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则不能超过3000元,业务招待费更不能超过300元,在当前我国物价水平下,这些费用根据不能满足一些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这也导致了部分工程项目在合理列支这些开支后,不能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而不进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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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陷入“两难境地”。

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建项目单独建账”的规定影响着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及时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提出:“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位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该规定对于保证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是十分必要的,但有些建设项目存在着工程点多、面广、项目分散的特点,可能一年就要开工好几十个项目,而这些项目大都是资金量小、分布较广,这种工作量对于本已捉襟见肘的会计人员来说本来就是一种挑战,更不用说保证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的及时性。

此外,由于现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于1995年颁布,虽然经过了大量的修正,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核算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所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这也影响着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的及时性。

(4)档案资料移交不及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工程投资规范的逐步加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档案资料的移交往往存在移交不及时的现象。在工期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现有的工程项目刚刚按期投产,新的工程又开始建设,对项目投产后收集工程决算资料并移交财务部门时间滞后,导致财务决算时因资料不全而无法按时完成。与此同时,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过程中,相关部门缺乏对外单位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缺乏主要受到工程款支付的影响,当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达到或超过95%时,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就已经基本收到,在缺乏经济约束力的情况下,部分施工单位拖延移交资料的现象严重,这严重影响着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滞后的主要原因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直接关系着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切身利益,工程竣工决算的滞后必不可免的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7]。工程竣工决算的滞后的原因既包括企业建设方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施工承包方存在的问题。

3.2.1企业建设方管理方面

(1)工程项目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到位

因企业作为建设方在技改工程多、项目投资规模大、工期紧的情况下,工程项目责任人主要精力集中在工程项目按期投产上,对项目投产后主动收集工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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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合同结算、及时审核工程量等未能兼顾。加之施工前期部分图纸资料不全,对应施工合同的施工量无法确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责任人未就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产生的较大量差,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单签证等加大了事后办理工程决算的难度,另有是部分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未补签合同,工程量签证单未及时办理,工程项目责任人未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项目竣工投产后,工程项目责任人工作调整,致使工程竣工投产3~4年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就工程量的认定仍难达成一致,该工程项目一直未办理决算,长期挂暂估报竣固定资产。

(2)企业内部权责设置不清

企业进行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一般都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都是在项目开工之初从企业各部门抽调相应人员组成一个临时项目部来负责项目前期手续、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一系列工作[8]。由于公司制度不健全,这种临时性机构受企业人力物力的影响,往往是一人多岗、能者多劳、岗位职责不清。一旦项目管理中出现问题,管理人员之间互相推楼扯皮、推卸责任。另外因机构不稳定、企业出于成本因素等考虑,有的项目刚刚完工,就而临机构撤销人员解散的问题,造成竣工财务决算不能如期进行。

(3)制定的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工程项目预决算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专项考核办法与相关管理制度部分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况,产生多种标准,影响执行力;对单项工程投资金额很大的项目,相关制度、管理考核条款未对其各环节工程决算审核完成时间做出特别考虑,负责审核工程量的项目主管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及负责结算审核的预结算人员、工程审计人员都很难按规定时限保质完成工作,各责任单位都存在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情况,考核条款无法执行,形成了互不考核的局面。部分流程责任单位在工程决算书上不写完成时间或写的不完整等,也导致交接双方责任划分不清而不考核,使工程决算考核制度流于形式。

(4)推迟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企业可资本化的技改、大修工程项目投资额由企业统一承担,项目竣工投产后转由项目单位管理使用,并按月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制度规定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允许资本化,企业内部对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发生的整改费用来源也无明确规定,而大部分项目投产初期整改费用比较大,项目单位承担大量整改费用后,当期生产成本考核指标就难以完成,因此部分项目单位一方而将项目竣工验收日拖延到待工程投资全而达产达效后再办理;另一方而尽可能搭便车,将旧项目与新项目交叉的部分往新项目挂靠或直接增加申报未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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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为先施工、后补签订合同,当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大于可增补合同金额,工程投资超预算时,施工合同往往签不下来,导致施工结算不能编制而拖延时间。

(5)缺乏对施工单位制度约束

1)外部施工单位流动性强,部分单位预结算人员少,承接工程项目点多而广,分布全国各地,对已完工项目预计结算收入扣除进度款、备料款、质保金后回款不多时,往往不主动按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编制提交结算书。

2)少数施工单位因施工内容变化,对签证量减少的工程项目,若已按原合同金额收到的进度款大于预计工程决算款时,便不及时将已审完工程决算资料和相关发票交建设方财务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导致预付工程款长期挂账,影响转固报竣。

3)内部施工单位因特殊情况已多收进度款。为占用资金而拖延不做结算书。 4)个别内部施工单位管理混乱,施工队伍有项目经理管理方式的、有外委劳务的、有外部个人挂靠的等,其预结算编制人员变动频繁,交接手续不完善,合同等结算资料去向不明,无法编制结算。

5)企业周边村民要求照顾乡企关系,将乡企相邻围墙工程等交由其施工,因其他矛盾影响,部分已完工程(已支付进度款)一直无人办结算,致使项目不能报竣等。

(6)项目施工前施工合同的不完善

施工合同的管理对与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因此,一定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施工合同。公平、合理的施工合同对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是有利的,因此合同订立的前提是合法、合理。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入工程决算审核阶段,一些建设单位由于人员少或审核工作量大,对工程决算审核进行的十分草率,在参考工程施工合同时过于粗心,或由于工作量过大而导致严重滞后。

3.2.2施工承包方管理方面

(1)承包方故意拖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工程竣工资料主要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资料收集整理进度慢的主要原因是工地现场资料整编人员少、人员变动频繁,不能及时编报交付竣工资料。如果工程存在转包或分包,情况就更为严重。工程款的支付也直接影响施工单位整编资料的积极性。如果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就会懈怠于收集移送竣工资料;相反,如果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接近结算价款,企业失去重要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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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施工单位同样对及时编报竣工资料缺乏动力。

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工程变更较大,变更后的工程预算未及时编制,变更前同时建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法作为付款依据,工程款依赖工程监理审核的工程进度来支付,容易造成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已基本付清,施工单位无利可图,而故意拖延办理工程决算

(2)施工单位管理体制影响了工程决算办理

近些年,建筑市场出现挂靠现象严重,项目经理只要向有资质施工单位交一定手续费就可以开出介绍信,参与建筑市场投标来承接工程业务。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只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施工过程的一些管理人员及工程人员都是由项目经理自己聘用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都会有决算人员与项目经理之间发生矛盾后,工程完工后有的甚至辞职,不参与工程项目决算的办理这样就无法保证工程决算按时办理。还有些是施工单位发生撤销、合并,但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转移,导致工程项目结算时发生扯皮。合并后的单位对以前单位的承建的工程项目不积极配合企业办理工程决算。造成竣工财务决算无法编制。

(3)施工方承包人弄虚作假,不提供结算资料

企业为照顾内部施工单位有事做,将部分难度较小的工程项目由其优先选择,但内部施工单位少数领导以各种理由将所签订合同转包给个人,由其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对承包的工程进行管理、并办理工程决算。但施工承包人有时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借故迟迟不将相关结算资料送审,致使审核人员无法对签证量进行现场认证,使工程项目不能进行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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