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遭遇海外抢注问题对策分析

2019-05-26 21:06

中国驰名商标遭遇海外抢注问题对策分析

一、 我国驰名商标遭遇海外抢注的现状

近几年,随着我国国内知名企业海外事业的拓展,屡屡发现国内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没有注册的比率竟然高达76%。[7]

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超过100起,主要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例如“英雄”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英国被抢注,“安踏”、“大宝”、“六神”、“小护士”等也都难逃厄运。目前约有15%的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抢注者开出天价商标转让费,令很多内地企业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以天津“狗不理”日本维权为例。10余年前,天津著名老字号“狗不理”这一享誉世界的驰名商标被日方企业在日本抢注,经过多年的谈判与交涉,历时10余年后,终于迫使日方抢注企业主动放弃“狗不理”商标,并将其交还天津狗不理集团。

天津“狗不理”包子被誉为“天津三绝”之一,始创于1858年,迄今已有近150年的经营历史。2005年2月28日,“狗不理”通过拍卖方式被天津同仁堂整体收购,成交价一亿零六百万元整。一个多

世纪以来的经营历史所沉淀下来的品牌价值使得“狗不理”在国外多次遭到抢注。在上世纪80年代,原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和日本大荣株式会社合作,在日本开设“狗不理”分店,大荣株式会社借“狗不理”商标在日本没有注册之机,于1993年擅自在日本把“狗不理”商标抢先注册在自己的名下。

经过现狗不理集团天金商标事务所以及其委托的日方三支国际特许事务所等方面对大荣方面开展交涉谈判。于2005年“狗不理”商标在日本的有效期满时,大荣方面经过再三权衡,最终决定放弃续展“狗不理”商标。这是我国企业在海外维权成功的精彩案例。

二、 我国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原因

天津“狗不理”商标的争夺案虽然最终夺回了商标权,但是我国很多知名商标仍不能回归。商标抢注行为使我国企业面临严峻形势,使得中国企业在进军海外市场时面临商标使用的尴尬,难以使用其已经在国内使用多年的知名品牌,大大提高了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成本,严重阻滞了其国际化的步伐。

中国品牌频遭国外抢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驰名商标的价值是抢注的根本原因

在中国电视广告上或者其他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驰名商标”一词,而消费者很容易可以了解驰名商标是有名的商标。但是只是说“有名的商标”是过于模糊的。

日本学者纹谷畅男认为:驰名商标是指作为特定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标志,已在交易或消费者中间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但是这一定义没有指出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8]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9]

就商标的范围来言,某一个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是商标注册人指定的商品、服务以及与其类似的商品、服务领域内。因为对一般的普通商标消费者在购物或者利用服务时发生混淆的情况只是出现在相同商品、服务范围内,不涉及到不类似的商品、服务领域。因此,某一个商标一旦获得知名度以后,在商标注册人指定的商品、服务以及与其类似的商品、服务以外的领域,他人注册与其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行为是无法阻止。公司的规模越大,公司的营业领域越广这种情况越有可能发生。

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的价值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驰名商标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例如“可口可乐”的商标价值超过了500亿美元,“雀巢”商标价值约为116亿美元。驰名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与其相对而言极低的注册费,注定造成很多商标抢注行为。抢注其他企业的商标比自己创建并使之为人们所知要快的多。

商标本身其实也是一种产品,所以那些抢注了别人商标的人,能够将抢注来的商标转让或加以利用,给自己带来丰厚的利润。我国的彩电大鳄海信集团,在进军欧洲市场时才发现商标被国际竞争对手抢

注,要花钱购买,对方却开出几千万欧元的天价,无奈之下海信集团对外宣布:在欧洲启动全新的备用商标。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是导致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被抢注的直接原因。 (二) 国内企业自身原因是抢注的主要原因

我国企业驰名商标遭遇抢注,企业自身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原因。我国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事件频发,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目前我国企业在开展海外经营存在的漏洞。我国知名商标在国外屡屡被抢注,从某种意义上说,反映出我国企业在不断扩大产能和产品出口的同时,企业对外加强商标的海外保护意识重视不够和手段明显滞后。 1. 国内企业的不重视

国内企业不重视甚至忽视世界经济市场的游戏规则。现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是在《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等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大框架下。很多国内企业总是要等到要拓展某国的市场才想到在该国进行注册,才发现其商标早已经在该国进行了注册。 2. 注册费用相对较高

国内多数企业由于处于产业链的末端,利润率很低,尚处于维持生存和起步的阶段,而商标国外注册的成本很高,除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多个国家注册可以节省很多费用外,单独在某个国家注册都要付出高于十几、二十几倍国内注册的费用,如果商标数量多,该费用会很

高,这对大多数的国内企业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3. 缺乏商标管理经验

许多中国企业缺乏品牌国际化管理经验与规划。当前,中国企业国际化战略仅仅局限在营销面的用户关系的管理上,忽视制定商标国际保护战略。许多企业都缺乏企业品牌管理专门人员,缺乏对商标注册、保护的经费投入,对海外市场商标使用及法律保护又缺少全面的了解。这中情况使得中国企业遭到国外抢注时只能是被动应对,疲于寻求不久措施,受制于人。

(三) 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存在漏洞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统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在先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10]

申请在先原则是商标注册原则的延伸,是相对于使用在先原则而言的。目前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少数国家规定:商标权的获得一般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但商标最先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2年、3年或5年不等)对他人已经注册的相同商标可以提出撤消其注册的请求,商标局有可能对注册商标予以撤消,将商标权授予最先使用人,法定期限届满后无人提出这种请求的,商标注册人方可享有绝对的商标权。美国、加拿大、叙利亚、科威特等少数国家实行这种做法。可见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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