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协议全文(2)

2019-05-26 21:58

3.1 各成员应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但第2条中的2.9.2款和2.10.1款中对外通报的义务不包括在内。

3.2 各成员应确保按第2条中的第2.9.2款和2.10.1 款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进行通报。但对实质内容与中央政府己公布的技术法规内容相同的地方技术法规可不必进行通报。

3.3 各成员可以通过中央政府与其他成员联系,包括第2条中第2.9款和第2.10款提及的通报、提供信息、提出的意见和进行讨论。

3.4 各成员不得采取措施要求或鼓励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在其境内采取与第二条不符的行为。

3.5 各成员负有完全的责任遵守第2条的各项规定。各成员须制定和采取积极措施并建立机制支持监督非中央政府机构遵守第2条的行动。

第4条

标准的制定、批准和实施

4.1 各成员须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本协定附件3中的标准制定、批准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在本协定中称为良好行为规范)。他们应采取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他们参加的或其境内有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区域标准化组织,接受并遵守这个良好

行为规范。此外,成员不得采取措施导致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此良好行为规范。确保其境内的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是各成员的义务。

4.2 己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是否符合本协定的各项原则,须得到成员的认可。

第5条

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5.1 当需要提供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确实保证时,各成员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机构对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实行下述规定:

5.1.1 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批准和实施应允许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的供应商在不低于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境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供应商的条件下进入该成员境内;该准人需使产品供应商根据该程序规则享有对合格评定的权利,包括当程序允许时,在该机构的所在地进行合格评定和得到该认证体系标志的可能性;

5.1.2 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批准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这特别意味着:合格评定程序应当让进口成员对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建立足够的信心。这种信心就是产品是符合可应用性的技术法规或标准的,同时也应考虑产品不合格导致的风险。

5.2当执行第5.1款的各项规定时,各成员须确保:

5.2.1 合格评定程序要尽快进行和完成,对在其他成员领土上生产的产品,应在顺序上给予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

5.2.2 每个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应予以公布或应要求,把预期的处理时限通知申请人;当收到合格评定申请后,机构应立即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并将所有不完备处准确和完整地通知申请人;受理机构应尽快把评定结果准确和完整地送交申请人,以便可以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即使申请时发现文件不完备,应申请人要求,受理机构也应尽可能进行合格评定;如申请人要求,应向申请人通报程序己进行到的阶段,并对任何延迟作出解释;

5.2.3 向申请人索取的信息仅限于合格评定及确定费用所必须的内容;

5.2.4 为合格评定程序提供的或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得到的在其他成员领土生产的产品的有关信息的保密性应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尊重,其正当的商业利益应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保护;

5.2.5 对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所收的费用,除通讯、运输以及其他因申请人与合格评定机构不在同一地点而引起的花费外,所收取的费用应与本国的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相同;

5.2.6 合格评定程序所用设施的地点及样品的抽取不应给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造成不必要的不便;

5.2.7 当已被确认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产品规格改变了时,对改变规格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仅限于那些能证明该产品仍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必要部分;

5.2.8 应设立程序审查合格评定程序运作方面的投诉,如投诉合理,应采取纠正措施。

5.3 无论5.1款还是5.2款均不得阻碍成员在其境内进行合理的现场检查。

5.4 当要求提供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并由国际标准化机构己发布或即将发布的相应指南或建议时,成员须保证其中央政府机构使用它们或它们的相应部分作为他们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根据要求作出解释,说明这些指南、建议或其相应部分特别是由于下述原因对成员不适合:国家安全要求;阻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基本气候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础设施问题。

5.5 为使合格评定程序在尽可能厂一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成员在其资源允许的条件下须尽可能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指南和建议的工作。

5.6 当国际标准化机构尚未制定出相应的指南或建议时,或提出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指南或建议不一致时,并且此合格评定程序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时,该成员应:

5.6.1 在早期适当阶段,在出版物上刊登他们准备制定此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以便使其他各成员中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面掌握其信息;

5.6.2 通过秘书处将此合格评定程序覆盖的产品清单通报各成员,并简要说明其目的和理由。这样的通报应在早期适当阶段进行,以便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考虑和对此程序仍可作出修改;

5.6.3 如有要求,应向其他成员提供建议中的程序的细节或副本,并在可能时标明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指南或建议的基本不同之处;

5.6.4 应无歧视地给予各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合理时间,如有要求,应与他们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

5.7 在5.6款引导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成员中出现了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产生了出现上述紧急问题的威胁时,该成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略去第5.6款中规定的步骤,但是该成员在采用此程序时应:

5.7.1 立即通过秘书处把此程序及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同时简要说明此程序的目的和原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5.7.2 如有要求,应向其他成员提供此程序有关规则的副本; 5.7.3 无歧视地允许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应要求与他们讨论这些意见,并对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

5.8 各成员须保证迅速出版己批准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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