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批准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总条款
A. 本协定附件1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B.世界贸易组织(WT0)成员境内的任何标准化机构,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有一个或多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的任何政府性区域标准化机构:世界贸易组织(WT0)成员境内有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任何非政府性区域标准化机构(以下统称“标准化机构”和“各标准化机构”),都可以加入本规范。
C.各标准化机构接受或退出本规范,均须通报位于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通报内容应包括该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现在和预期的标准化活动工作范围。通报可直接送ISO/IEC信息中心,或通过ISO/IEC的国家成员委员会,或通过ISONET的有关国家成员或其国际分支机构转交。
实质性条款
D.在标准方面,各标准化机构应给予来自世界贸易组织其他任何成员境内产品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以及其他任何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E.各标准化机构须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在目的上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
F. 当国际标准存在或即将完成时,除非它们或其有关部分由于保护级别不够,或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的等原因
而无效或不适用,各标准化机构须以它们或其有关部分作为自己制定标准的基础。
G. 为使标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标准化机构须以适当方式在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他们已采用或准备采用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成员境内的标准化机构应尽可能通过一个代表团参加某一特定的国际标准化活动,这个代表团代表其境内所有标准化机构。参加与其已采用或准备采用标准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H. 成员境内的各标准化机构须尽可能避免在工作上与境内其他标准化机构或相应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机构相重复或重叠。他们还须尽一切努力使其制定的标准在国内达成协商一致。同样,区域性标准化机构须尽可能避免在工作上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相重复或重叠。
I.凡有可能,各标准化机构应按产品性能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特性编写产品要求方面的标准。
J. 各标准化机构须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以及前一段时间已采用的标准。标准在制定之中是指一个标准从作出制定的决定时起直到它被批准为止。应要求,特定标准草案的标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工作计划的通报应在国内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上公布,或在适宜的情况下,在区域性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上公布。
按ISONET规则,对工作计划中的每一个标准项目都应给出
主题的类别、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引用作为基础的国际标准。各标准化机构须在出版其工作计划之前将其通报设在日内瓦的ISO/IEC信息中心。
通报中须包括标准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布工作计划的出版物的名称和版次、工作计划适用的期限、出版物的价格以及索取此出版物的方法和地点。通报可以直接寄给IS0/IEC信息中心,或者必要时通过ISONET有关国家成员或ISONET的国际分支机构转交。
K. ISO/IEC的国家成员应尽可能参加或指派一机构参加ISONET,并且争取享有最高类型的成员资格。其他标准化机构应尽可能与ISONET成员保持联系。
L.在采用一个标准之前,标准化机构应留出至少60天的时间让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境内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对标准草案提出意见。但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紧急问题时,这段时间可以缩短。该标准化机构应在征询意见期限开始之前,在J中规定的出版物上公布征询意见的期限,并应尽可能标明此标准草案是否偏离有关的国际标准。
M.应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境内的任一有利害关系方的要求,标准化机构应立即提供或安排提供其已提交征询意见的标准草案文本。提供此种服务的任何费用,除其实际运费外,应与向国内外各方收取的费用相同。
N.该标准化机构在对此标准作进一步处理时,应考虑在征
询意见期间收到的意见。对已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各标准化机构所提出的意见,应尽可能快地予以答复。答复内容须包括该标准有必要偏离有关国际标准的解释。
0.标准一旦被批准,应立即出版。
P. 应WT0成员境内任一有利害关系的团体要求,标准化机构应立即提供或安排提供最新的工作计划文本或其制定的标准文本。提供此种服务的任何费用,除其实际运费外,应与向国内外各方收取的费用相同。
Q. 各标准化机构应当对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其他标准化机构提出的有关规范实施的问题或意见,给予建设性考虑并提供足够的磋商的机会。应尽一切努力客观地解决任何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