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共有不动产上的法律问题 - 周旭(3)

2019-05-26 23:55

先”的理论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四、家庭共有不动产的分割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分割办法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也称作分家析产。分割家庭共有财产,首先要确定应当分割的财产范围;其次要确定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再次要确定各共有人应当分得的份额。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具体办法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等。理论上,家庭每个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原则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具体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应当本着团结和睦、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共有人意思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每个共有人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贡献、各自经济状况和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确定每个成员的份额,对于老、弱、病、残的家庭成员,应给予照顾。

在我国,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还可以根据习惯来分割。具体来说,《民通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家庭共有不动产的分割

家庭共有不动产的分割与一般家庭财产的分割做法是一样的。考虑到家庭共有房屋的特殊性,在进行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共有人的意思,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并对于老、弱、病、残的家庭成员给予照顾。应当注意到,共有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其产权一般是不能进行实物分割的,但若共有人协议或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也未尝不可。例如,【案例1】中,老黎的小儿媳拿着一纸协议诉请确认其产权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此外,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作价分割时,取得房屋的共有人应按分割时的市价对其他共有人进行补偿,对此应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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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杨立新、刘德权(主编):《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4]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殷生根:《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6]段匡:《日本的民法学解释》,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常鹏翱:《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江平、柳经纬(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贾云飞:《浅论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1期。 [10]肖立梅:《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研究》,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11]肖立梅:《析现代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及不同模式》,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1期。 [12]林清城:《如何依法处分家庭共有房屋》。 [13]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14]杨立新:《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15]徐汝兰、栾爽:《浅论家庭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载《丹东纺专学报》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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