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人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停(送)电申请单位必须将第一联交机电技术部,否则,迟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天。
(三)申请单位与变电所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倒闸操作票、停(送)电记录和停(送)电执行票后,向调度室汇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停(送)电操作。未及时填写罚责任人50元/处;漏签、代签罚责任人200元/处。
第九条 故障停电送电管理规定:当出现故障停电时,申请单位故障排除后,与变电所值班人员认真填写送电记录和停(送)电执行票后,向调度室汇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送电操作。停电执行票开关编号、负荷名称、停电时间、停电事由(具体故障)必须如实填写,送电执行票按要求填写。未及时填写罚责任人50元/处;漏签、代签现象罚责任人200元/处。
第十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机电技术部值班人员和机电一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由机电技术部或机电一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机电技术部值班人员到35kV变电站联系停送电。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命令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十二条 停电检修管理规定
(一)变电所及配电点检修时,停电检修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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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相关人员审批。
(二)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需要将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如装设接地线),必须使用电气工作票。
(三)检修单位必须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审批单。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停(送)电记录和执行票,由检修人员监督,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打地线等安全措施。
(四) 检修单位必须将停送电审批单送至相应变电所执行停送电,由当班值班电工现场进行操作,拉出小车,闭锁、挂牌管理,并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次,联责单位负责人300元/次。
(五)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机电技术部汇报,对无计划停电的单位落实查证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三条 瓦斯断电试验停送电流程管理
(一)做变电所内负荷侧的瓦斯断电试验,监测队必须提前申请《新义矿业公司停(送)电审批单》,经被联系单位、影响单位、机电技术部、调度室、监测队、机电一队审批后执行。
(二)审批后的《新义矿业公司停(送)电审批单》,提前将第一联送机电技术部、第二联送变电所、第三联送调度室、第四联监测队保存。
(三)瓦斯断电试验前,试验人员必须向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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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并说明变电所名称、设备编号以及相对应的负荷名称做瓦斯断电试验。
(四)瓦斯断电试验完毕具备送电条件后,试验人员联系调度中心值班人员送电,联系时必须说明变电所名称、设备编号以及相对应的负荷名称。
(五)变电所值班人员做好停送电记录,并注明停送电原因。 (六)瓦斯试验期间,区队不准检修相关设备,若该设备有突发故障,瓦斯试验流程结束后,按照检修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高压供电事故处理规定
(一)因使用单位原因导致变电所高压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技术部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原因没查清前经调度室同意可试送一次(如显示短路跳闸时不得试送)。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把无故障高压开关恢复,把故障高压开关停掉,挂上停电警示牌,并在问题处理好后,才能送电。
(二)变电所总电源跳闸或顶跳35kV变电站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技术部汇报,把跳闸回路总开关所带负荷全部停掉,查明原因后,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三)因漏电导致连续两次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变电所值班人员要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四)高压回路跳闸,无论何种原因均由机电一队负责处理,机电一队应在故障当天安排人员处理,确保正常供电。当天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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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对机电一队罚款500元,对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其中一回路出现故障时当天也必须恢复双回路供电,如不及时处理,另一回路又出现故障,造成采区供电中断,对机电一队罚款50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五条 用电单位应加强用电设备管理、电缆管理,减少短路、漏电事故发生,对因短路、漏电造成变电所跳闸的,经机电技术部组织分析后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队长、书记、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对撞坏、崩坏电缆的引起变电站跳闸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人、队长、书记及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巷道施工放炮前,必须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按规定对电缆进行有效保护,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高压电气设备保证台台完好,否则罚款100元/台;继电保护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因不按程序操作、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进行追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变电所(配电点)要配备与实际相符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次供电系统变更后由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机电技术部包队人员校对,由相关人员审核)。
第十九条 各变电所(配电点)必须配齐绝缘用具、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件。
第二十条 井下变电所、高压硐室应配备的制度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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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电所应配备电气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变电所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变电所倒闸操作规程、变电所停送电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包机制度、领导干部上岗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应急操作流程等;应配备变电所高压运行日志及巡回检查记录、事故记录、变电所停(送)电记录、变电所故障停电及恢复送电记录、瓦斯断电试验及恢复送电记录、停送电执行票、定期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本等记录。
(二)高压硐室应配备电气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包机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等制度;应配备定期检修记录等记录。
(三)各种记录应按要求进行填写,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记录本填写要求进行处罚。变电所每班必须检查一次设备运行情况和场内卫生,并填写记录,对漏填记录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处)。
第二十一条 配电工、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一)供电系统设计的会签范围:
1.采区供电系统设计、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要有机电技术部供电设计人、机电技术部供电负责人、机电副总、机电副总经理审批签字。
2.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要有机电技术部供电负责人审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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