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井下各配电点所悬挂的供电系统图,必须有机电技术部供电设计人员、机电技术部供电负责人、机电技术部包队人员、区队机电负责人审核。
(二)供电系统设计的审核程序:
1.采区供电系统设计、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设计,机电技术部组织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机电技术部供电负责人进行会审,合格后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2.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机电技术部供电设计人员提交供电负责人审核合格后,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3.综采工作面、掘进头增减负荷时,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提前三天向机电技术部报送负荷增(减)审批单,审批单应附有接线简图、电缆截面、长度、用电负荷、接火地点等内容。机电技术部根据负荷增(减)审批单内容审批合格后交用电单位实施。
4. 综采工作面、掘进头急用增加负荷时,用电单位必须向机电技术部供电负责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提前施工,但供电系统图没有更新之前严禁送电,必须将新系统的供电系统图由机电技术部审核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
5.使用单位接到机电技术部提交的供电设计(变更)图纸时,必须及时将供电系统设计(变更)图纸的合理性进行回复,若存在问题时,机电技术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6.日常管理中,严禁使用单位私自更改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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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电技术部对供电系统设计审核合格后,由机电技术部存档。
(三)责任追究:
1.井下私自更改供电系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2.负荷增(减)时,没有严格履行负荷增(减)审批程序的,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3.综采工作面、掘进头急用增加负荷时,新供电系统图没有机电技术部审核签字前严禁送电,否则,按私自更改供电系统处理。
4.井下配电点悬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供电系统图的,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义矿业公司井上下低压供电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
第二条 机电技术部负责低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低压供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机电技术部电管组在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和机电技术部部长的领导下,具体落实低压供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管理办法。
(二)负责低压供电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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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低压开关整定计算、供电负荷变动的审批,并负责低压供电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绘制供电系统图等工作。
(四)负责负荷统计工作。
(五)负责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发生的电气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低压供电的电气试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所管辖工作区域低压供电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低压供电管理范围划分 (一)水电队职责范围
1.负责全矿地面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机修车间、运输队、机电一队、机电二队管辖范围除外)。
2.负责地面机关办公楼、区队办公楼、保卫部、职工宿舍、食堂、澡堂、诊所、锅炉房、污水处理站、水源井、招待所等处供电线路、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负责从地面箱式变电站至所辖楼体供电线路的维护和保养。
4.负责地面工业区6kV变电所总配电箱及线路的维护和保养。
5.负责门式起重机的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6.负责搅拌站的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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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队的职责范围
1.负责矸石山翻矸机房及周围供电和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2.负责副井口至矸石山轨道运输沿线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负责井下所有轨道运输大巷照明电缆的维护和保养。 4.负责所有充电设备、电机车、人车等的维护和保养。 (三)机电一队职责范围
1.负责地面主副井绞车房、主通风机房、压风机房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2.负责矿灯房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负责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主井装载硐室、主水仓、副井清理斜巷、副井底等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4.负责所有入井电缆的维护和保养。 (四)机电二队职责范围
1.负责井下强力胶带运输大巷的照明线路、供电电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2.负责井下所有从变电所出口到强力胶带输送机巷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负责井下强力胶带大巷联络巷绞车、供电电缆及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五)其他区队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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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各变电所外电缆、设备设施日常检查检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2.变电所以外的低压电缆的吊挂、接地线的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3.井下各配电点、变压器的日常检查、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井下若有两个及以上单位共用一台变压器,日常检查、维护按就近管理原则或主要使用单位管理原则执行。
5.负责地面区队仓库本单位配电系统的维护和保养。 6.新增设施或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机电技术部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第五条 各单位要明确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低压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安装运行,因现场条件变化,责任单位及时与机电技术部电管组联系修改供电设计,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擅自更改设计、安装,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各配电点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每次供电系统变更后由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机电技术部包队人员校对,并由相关人员审核后下发),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处,责任人100元/次。
第七条 采区供电系统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 第八条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风电闭锁、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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