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有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的,视同投
保机动车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与施救费赔款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挂车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内部互碰,分别属于不同被保险人的,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涉及诉讼纠纷等特殊情况下,可按照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承担金
额占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项目下所有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总和的比例,计算交强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3: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五、车辆损失险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公式1:车辆损失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公式2: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说明:1.公式1中,若车损赔款≥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施救费用赔款≥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若“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且车损赔款和施救费赔款分别不超过保险金额时,直接用公式2计算即可。
3.“免赔率之和”是指根据条款规定适用的除事故责任免赔率外的各项免赔率之和。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与找不到第三方适用的免赔率不能同时使用;二者也不能与事故责任免赔率同时使用。
4.若“(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小于等于免赔额,应在赔款计算书上注明“经计算,车辆损失险赔款等于零”;不涉及其它险种赔付的,应及时通知保户,核赔通过后做注销处理。
5.“免赔额”是投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1.车损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
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修理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1)若核定修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应按全部损失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
(2)“交强险赔偿金额”是指应由所有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金额(含施救费)。
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三)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
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发生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即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1.判断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条件
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损失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款。
(1)核定修理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2)(估计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3)估计施救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2.赔款计算公式
(1)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
(四)计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