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的,在计算车损赔款时不按照“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臵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2.“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简称“出险时实际价值”)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附加费/税)减去该车已使用累计月数折旧后确定。
(1)出险时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出险时新车购臵价×(1-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新车购臵价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臵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3)折旧率
按月折旧率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按条款规定的比率计算。
3.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因总残余价值里有一部分是属保户自保的,所以这时残值应计算为:
残值=总残余价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4.在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时,被保险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双方在《协议书》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即负主要责任70%,负同等责任50%,负次要责任30%)计算赔偿。
例4: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同一保险期限内发生第三次事故,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税)100000元,保额100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50000元,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车辆,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约定免赔额500元,同
时由于第三次出险,增加5%免赔率。车辆修理费用60000元,残值100元。则按“公式1”计算为:
核定修理费用=60000>50000(出险时实际价值),应按全损计算赔偿。
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50000-100-0)×100%=49900(元)
车辆损失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49900+0)×(1-15%)×(1-5%)-500=39794.25(元)
例5: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与另一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税)100000元,保额80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50000元,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0%的免赔率,约定免赔额500元,同时由于第四次出险,加扣10%免赔率。车辆修理费用40000元,施救费用500元,残值100元,对方机动车交强险应对车辆损失赔偿2000元。则按“公式2”计算为:
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40000-100+500-2000)×70%×(80000÷100000)×(1-10%)×(1-10%)-500=16918.24(元)
六、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三者险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注: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之和超过责任限额时,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2.任何肇事方应投保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视同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计算。
(二)主挂车的赔款计算
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的计算公式,同时应注意:
1.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保险公司承保的,按主车、挂车责任限额占总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
主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主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挂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只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参与分摊在商业三者
险项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2.挂车未与主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挂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因交强险下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赔偿最高可以达到两个交强险保额,因此在计算商业三者险赔款时,应注意扣除主车、挂车两部分的交强险赔款。
例6:一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为7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0%的免赔率;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增加免赔率10%。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此次事故第三方损失为250000元,其中财产损失80000元,医疗费用20000元,死亡伤残费用150000。设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如下: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责任比例= [(150000-110000)+(20000-10000)+(80000-2000)] ×70%
=8.96万元>5万元(责任限额)
则: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5万元×(1-10%)×(1-10%)
=4.05万元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应注意:
1.赔款计算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据此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当调解结果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时,对于调解结果中认定的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金额,保险人不予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其应按交强险、商业险赔偿原则计算的结果的,保险人只在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2.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已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不予承担。
3.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第三者的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未投保相应附加险的,不予承担。
4.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5.免赔率按条款规定确定。应特别注意:
(1)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单纯车损险案件,不扣免赔。但对被保险人未尽到妥善保管或及时施救义务的案件除外。
(2)营业用车多次出险加扣的免赔率,在实务中掌握最高为30%。 (3)对无法找到第三方加扣免赔的情况注意掌握以下要点: ①损失应该由第三方负责赔偿。
②第三方确实无法找到。对于有交警处理,或事故当事人私了等情况均不属于无法查找第三方。
综合案例:
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为60%、20%、20%,三车均投保交强险,其中A车在我公司投保家庭自用车损失险、三者险(限额10万)和交强险,此次事故造成三车车损分别为10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