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2)

2019-06-02 12:10

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事实上一经作出就是合法的。

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它主要要求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动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指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3.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其适用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 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2.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知道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3.以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

准,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监督检查、征收税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5.以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分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 不利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6.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分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双方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

7.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以盖单位公章。

8.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分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9.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中典型的是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10.以行政职权的来源分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委托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要要件。2.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3.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 P35页。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原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主要包括:

1.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人受领,才开始生效。 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行为,行为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 3.公告生效,即行政机关讲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生效。 公告生效的关键问题是采取有效的告知

形式,足以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知晓明了。 4.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举办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 主要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的要求。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狱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主要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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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两项基本要求:1.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2.必须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划要求,如表明身份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涉及最低行政程序的标准。 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纸

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行政行为废止,是因形似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构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

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当赔偿。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P37页。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P34页。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P34页。 第五.行政行为(一) 1.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

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由于它可以反复适用,且对象具有普遍性,故有学者称之为普遍行政行为。 其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出的划分,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分布。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2.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的特点:P42.。 行政立法的分类:

1.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分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的不同,分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 这类立法活动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通常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补充性立法所制定的法规、规定,通常叫做补充规定或补充办法。 试验性立法制定的法规,通常叫做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圣、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权限,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既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原则,是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始终,通过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一种基本准则。 具体内容包括: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2.民主立法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3.科学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程序,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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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行政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有两种方式: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第六.行政行为(二) 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

立项,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划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起草是指对列入计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审查,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交送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决定,又称通过,指行政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行政法规,是制定行政法规的通常方式。

备案,指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有权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授权立法。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

决行政争议的权限。

3.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

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其特征包括:主体的广泛性、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规范性。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宏观上存在着某些混乱。2.越权情况严重。3.其内容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规章、行政法规)不相符合,甚至出现抵触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使得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实施中发生变形。4.在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5.在制定程序上,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6.缺乏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

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包括起草;协商协调;征求、听取意见;审查、签批几个步骤。

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对其监督主要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3.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行政给付的形式:

1.抚恤金,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形式。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包括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等。

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程序规则,主要有申请、审查、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行政许可的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利的重要环节。

行政许可程序一般规定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变更与延续是适用于获得许可之后的两个后续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行为必须符合的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有明确定义意思表示行为。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限期补正、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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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止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行为。 听证的具体步骤包括:告知、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举行听证、决定。

决定程序包括: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限期作出决定程序,这是最常见的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限期是许可程序正衣冠很重要的问题,主要包含以下规定:1.许可决定的作出期限;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审查程序中上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3.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的期限;4.关系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

变更和延续是行政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1.招标、拍卖程序;2.认可程序;等级程序。

招标的具体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 拍卖的具体程序:拍卖委托阶段、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

认可程序指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通过考试、考核、核准,符合规定的标准即可取得资格。

登记程序的具体步骤:1.申请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

请。2.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登记事项。3.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对于登记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3.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目的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行政奖励的特征:P58.

行政奖励是法定奖励,其构成要件有: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它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行政奖励应以一定的奖励形式表现出来,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职务、记功等。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一定的奖励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奖励者某种形式的奖励。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事相行政奖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影响奖励的效力,且影响到受奖者的法定权益。

行政奖励应当遵循一般的程序规定:奖励的提出、审批、公布、授奖和存档。

行政奖励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奖励行为赋予受奖励者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发给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

称号、晋级、晋升。

行政奖励程序经历的阶段:1.奖励的提出。包括三种方式:自行申请或申报、群众讨论评选、有关单位或个人推荐。2.审查批准。3.公布、评议。4.授予奖励。

4.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1.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2.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区别表现在:1.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是指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认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的关系:

相合联系表现在:1.行政确认是前提。没有行政确认就不能进行行政法律适用活动,也就无法进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 2.在财产权发生争议时,确认有时通过裁决来表现。 区别表现在:1.对象不同。行政确认的对象可以是合法行为或事实,可以是违法行为和事实,可以是有争议的事实,也可以是没有争议的事实。行政裁决的对象必须是相对人提起的有争议的事实,行政处罚的对象则更严格限定于行政违法行为。2.内容不同。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行政裁决的内容是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对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法律制裁。3.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不创设权利,不增加义务,对相对人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则可以直接涉及其至设定、增减、免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接受和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确定的内容,否则,会由此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签证、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分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以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的不同,分独立的行政确认和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3.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分对身份、能力、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最重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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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不服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行政机行政机关,其行使的是依法管理社会的行政职能。行政审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程序的启动往往以当事人的神奇而开始。4.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5.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关系: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等。

两者区别在于:1.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即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类似民间的活动出现。 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扔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两者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照准司法行政的行政程序进行,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1.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2.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作为申请人的相对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而且他们与复议机关的关系也是不相同的。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职责进行管理的一种行为方式,在行政法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研究范围,而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经济的范畴,它作为公民寻求权益保护的一种途径,应属于行政法中行政救济的范围。

行政裁决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行政审批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审查与行政审批有着较大的区别:1.两种的主体不同,所行使的职能也不相同。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其行使的是运用审判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司法职能。 2.行政裁决的调整范围限于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且与行政管理相关的部分民事、经济纠纷;行政审判则调整着法定范围内的行政纠纷和附带于行政诉讼的民事纠纷。3.两者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不同。行政裁决的程序和方式比较简便灵魂,而行政审判程序则严格规范。4.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并罚终局裁决,通过原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使司法审查权,行政审判原则体现的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则或步骤、方式如下: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 第七.行政行为(三)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律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公用征收,又公益征收,它是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内容: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的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政征收的分类如下: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的征收)。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

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均以书面形式征收。

行政征收的计算方式,是征收额的尺度,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应征人的负担。

行政征收的程序是行政征收行为应采取何种步骤,按照何种顺序进行。 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的不同,分相对人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 2.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

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

行政命令的特征: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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