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3)

2019-06-02 12:10

表示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指令行政相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等。

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人或特定事所作的特定规范。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6.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的分类:

行政命令首先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好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之分。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还可以是形体动作方式,其名称通常为“命令”、“布告”、“指示”、“通知”等。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其内容只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行政命令的典型代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的规定。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取证,消除不良后果,造成损害的,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和联系:P69页。 3.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又称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依法定

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P71页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又称行政监督检查的手段或方式。 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调阅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

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P72 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以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具体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指行政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公开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处罚救济原则(或权益保障原则),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人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1.人身自由罚。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我国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次限制。

劳动教养,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为1年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

2.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 行为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吊、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3.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处罚。具体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4.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故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P75页。

行政处罚适用条件:P76页。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时效为6个月。税收征收为5年。

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指行政处罚运用于各种行政违法案和违法者的各种方式和方法,也可以说是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

不予处罚,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对行为不予处罚的条件:P77.

免予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其处罚。 免予处罚的情节有:1.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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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因素而违法的。

应当处罚,指必然发生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或从轻、从重等的结果,应当处罚是对行政机关行驶行政处罚权的明确规定,是羁束裁量的具体表现。

可以处罚,指对违法者或产生行政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笔录、制作并交付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 行政强制的特征:P80 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1.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分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2.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有可诉性,而对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它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服务处罚适用的结果。

从轻处罚,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幅度较低的处罚。 减轻处罚,就是科以违法者低于法定最低限的处罚。从重处罚,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采用较重的方式和幅度的处罚。

单处,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 并处,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常见三种情况: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3.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表明身份、

其特点:适用范围广;教之简易程序严格、复杂;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2.听证通知;3.听证的形式;4.举行听证会;5.制作听证笔录;6.听证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权在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包括三方面内容: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2.收支两条线;3.强制实行。 5.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形式:

1.强制带离现场、盘问;2.约束、拘留;3.使用警械、武器;4.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间接和直接两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包括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收出售;

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活动中依法适用。2.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人违法侵害或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的,只要相对人放弃或停止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接受法律制裁,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停止适用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同感对相对人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人科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科以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 第八.行政行为(四) 1.行政规划.

也称行政计划,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活动之一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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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特征:综合性、法定性、裁量性、长期性、现实性。

行政规划的作用:1.程序功能。这行政规划是行政管理过程的起点。2.整合功能。3.引导与约束功能。4.评价功能。 对人的制裁权。

行政机关的义务: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兑现其应给予合同相对人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合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2.建立我国行政指导的原则。3.加强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设。

我国行政指导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合政策原则、民主自愿原则、及时灵活原则。

2.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

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合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合同的特征:P84. 行政合同的种类:P85.

常见的行政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行政合同的作用:P86.

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1.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2.不超越行政权限;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招标是行政合同签订中最主要的方式,可以防止营私舞弊和防止财政经费的浪费。 拍卖仅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 直接磋商在民事合同中较为常见。

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

同规定给付价金的义务。

相对人的权利:1.取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损失补偿请求权。4.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相对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行政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实践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行政合同的变更,指现存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

行政合同更改要基于以下两种理由:1.行政机关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驶裁量权,单方面变更合同。2.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如不可抗力。

行政合同的解除,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行政合同终止的情形:P87.

行政合同纠纷的途径: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

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负责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P87 行政指导的意义:

1.行政指导是对现行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2.行政指导是对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代替。3.行政指导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行政指导在我国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对强制性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2.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3.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作用。4.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构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转变观念,培育现代行政意识。加强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设,包括两种途径:1.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设专章或专节规范行政指导。2.通过制定与完善单行法律、法规,着重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从而建立我国的行政指导法律法规体系。【1.建立行政协调、审议会制度;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3.建立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4、加强和完善行政调解和协调制度;5.建立健全行政奖励制度;6、健全行政计划制度;7.建立责任、经济制度。】

第九.行政程序法 1.行政程序法概述

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区别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核心,在于是否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

行政程序法,就是规定和规范行政程序的法。指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尽可能广泛地听取包括利害关系人再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以防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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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断专横,求得行政的民主化与高效化的统一,求得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

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4.根据行政的范围,分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外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P89.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P90.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公正的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指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为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真正实现,其包括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2.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一般通过以下四方面得以贯彻和实现,即1.表明身份的制度;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3.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3.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贯彻和实现包括:1.时限、时效的制度;2.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3.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十.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

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而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行政违法的特征,是行政违法区别于其他性质违法的具体表现,是行政违法本质的外在表现。

行政违法的特征: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研究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对于正确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正确确认和追究行政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分类: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实行政违法。

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或称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行为不当的特征:P96.

行政违法的法律效果:1.对行为本身效力的影响。无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还是行政行动人行政法上的行为,要实现预期的法律效力,其前提就是行为合法。 2.对行为人责任的影响。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对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3.对法律救济的影响。针对行政违法,有关机构必须予以法律救济,以确保国家行政管理的有序进行。这里的法律救济包括三方面内容:确认其违法、撤销其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情况。 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对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的救济和行政机关的救济,一般采取改变或撤销两种基本方式。 对于行政不当,一般不存在司法救济,也不适用确认并宣布无效的方法。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

即狭义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特征:P98-99 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性:

现代国家法治行政的原理,要求行政主体必须要求依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法治行政的原理要求严格监督和控制行政上的违法行为,而控制行政上的违法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除健全和完善有权利义务规定外,就是追求违法责任。一定社会法秩序的建立,总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任何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侵犯,都是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破坏,都是不能允许的。为了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要求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必须承担违法责任。这是法治行政的必然要求。

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3.主观错误的要件性问题。

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2.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3.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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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4.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5.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行政侵权责任,是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不包括行政相对人;被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侵权责在法定范围内行驶权力的行为。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形态。

从引起责任的原因看,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是由其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权限时,与被作为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复议的萌芽和初步发展阶段为20世纪50年代,在60至70年代被破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行政复议机关,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任的构成要件除存在行政违法的行为、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条件外,还要求有被侵权的事实、行政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序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法定,指只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过程。

行政责任的追究,首先要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予以确认。存在行政违法或者I型能够正不当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确认行政主体、公务员及行政相对人该不该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

排除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主要包括:正当行为、紧急避险、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

公务员的行政责任,是指公务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特点为:1.引起行政责任的行为是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2.一般公务员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3.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责任主要是惩戒性的。

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1.接受批评教育;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被追偿);3.接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类型】。

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接受行政处罚等制裁;3.履行法定的义务;4.恢复原状,返回原物;5.赔偿损失。 第十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驶其行政管理坏,在80年代得以恢复和进一步发展。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审查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2.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正原则;3.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开原则;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5.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根据我过《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还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依法独立行驶行政复议的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4.不调解原则;5.书面复议原则。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征:P104.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指在行政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复议的过程,就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该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其直接原因是出现相关的法律事实,其根据是行政复议法律规范。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基于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复议权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而产生的。 申请人申请复议和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受理,是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

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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