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它是确立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行政复议的申请的组成要件包括: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
续进行,复议终止是出现了终止条件和情形时,不再进行复议。
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末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观的程序保障;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司法审查的作用:1.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内容。
行政复议管辖的分类:1.根据行政争议标的性质划分,分一半管辖和特殊管辖。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分隶属管辖和同级管辖;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分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分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般管辖,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包括主管部门管辖和政府管辖。
隶属管辖,指当事人不服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主要分两种:1.上一级主管主管部门的管辖。2.上一级人们政府的管辖。
同级管辖,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包括同级部门管辖和同级政府管辖。 4.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包括起始日期、延续期间以及节假日是否计算在期限内等。
行政复议的受理,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区别: 1.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受理优先,即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选择适用。
行政复议的审理,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行政复议的审理的重要组成要件包括:审理的期限、审理的内容、审理的方式以及与审理相关的其他问题。
复议中止与终止的最大区别就是复议中止是中止原因消除后,复议活动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成标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1.决定维持;2.决定期限履行;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分三种形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指行政复议决定所发生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指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履行、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十二.司法审查(一) 1.司法审查概述
司法审查,指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司法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司法审查的方式为诉讼程序【公正、客依法行政;4.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我国宪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1.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 3.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驶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
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2.司法审查的原则 司法审查的原则:
即行政诉讼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贯穿行政诉讼全过程的,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司法审查与其他诉讼共有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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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指由法律规定的,开展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准则。
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包括:1.人们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级别管辖,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每一级法院均设立了行政审判庭来审理行政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
司法审查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原告,指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则;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关于行政赔偿的诉讼。 3.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的范围,指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
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是通过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而得以确定的。 4.司法审查的管辖 司法审查的管辖:
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 级别管辖解决法院管辖的纵向分工;地域管辖解决法院管辖的横向分工;裁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的另一分类,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案件。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只有在明确级别管辖后才能通过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受理的法院,最终解决案件管辖问题。 我国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属于管辖的另一种分类,由法律直接规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称作法定管辖。 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决定确定诉讼管辖的,称作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5. 司法审查参加人 司法审查参加人:
就是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活动,并且在诉讼活动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与诉讼争议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司法审查当事人,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原告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政诉权,遵守诉讼规则,服从法院指挥,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共同诉讼,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二人以上;2.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被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指行政机关因同样的数个具体行政行为,同二人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义,在于帮助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行驶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法律帮助;也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结行政案件,解决行政纠纷。
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即未成年和精神病人,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法定代理权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十三.司法审查(二) 1. 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标准:
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合法或合理的尺度。 包括合法性审查标准与合理性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标准包括: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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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职权;5.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直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论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指上级人民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3.对再审案件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和基础。
证据确凿,是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确实、可靠。 证据充分,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备足以证明其所认定事实的一定的证据量。
合理性审查标准:1.是否滥用职权;2.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行驶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理、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相去甚远。
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违法、故意拖延。
显失公正,是明显的不公正,是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意识水准的人均可发现和认定的不公正。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有:畸轻畸重、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反复无常。 显失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严重不当。 2. 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广泛地讲还包括宪法。
“参照”规章,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宜: 目前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大致分以下几种:1.不同层级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相同层级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3.部门行政法律规范与地方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4.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5.条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冲突等。
行政法律规范应当遵循的原则: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4.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裁决。 3.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是国家审判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运用司法程序而依法实施的整个诉讼行为及其过程。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
上诉成立的条件:1.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诉讼资格;2.必须有适合的被上诉人;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起诉;4.诉讼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受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它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同,它不属于一个固定的审级,更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其区别在于:1.提起的主体不同;2.审理的对象不同;3.提起的理由不同;4.提起的期限不同;5.审理的法院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1.按照审判的审理,根据案件原来的审级不同,可以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
4. 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司法审查判决:
司法审查的实体结论,也是司法审查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环节。他是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司法审查判决,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力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体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司法审查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
撤销判决的形式有三种: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判决,指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过审理终结后作出的判决。
司法审查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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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裁定分:肯定裁定与否定裁定;口头裁定与平面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执行裁定。
裁定的分类:
1.按照裁定的形式分为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2.按照裁定的内容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停止执行的裁定、中止或终结程序的裁定、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准予或不准撤诉的裁定、决定再审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等。
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行政裁定书。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司法审查决定,是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
司法审查决定的适用范围:1.有关管辖的决定;2.关于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3.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4.有关再审案件处理的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分为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两种形式。
对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因当事人申请复议而停止决定的执行和影响决定的效力。 决定发生效力后,如果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确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也不能通过上诉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十四。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1.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3.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采取违法规则原则。 首先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其次,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 最后,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既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机构,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包括:1.国家只对侵权行政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只对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就是国家机关违背对公民、法人所承担的义务而使其受到不利益的结果。其范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家只对直接产生损害的原因事实负赔偿责任。 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主要包括:1.收货人的过程。2.不可抗力。3.第三者介入。 2.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
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违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成佛措施。 行政拘留的合法要件包括:1.处罚机关合法;2.被处罚人实施了可以给予拘留惩罚的违法行为;3.符合法定期限;4.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治疗和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强制传唤、行政拘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包括: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违法罚款、违法没收、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侵犯财产权的其他性质处罚。
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公民的身份实施行为应当视为其个人的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个人负责】;2.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对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本人的,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具备,国家赔偿责任原本就不存在】;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
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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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
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1.受害的公民本人;2.受害公民死亡的,政赔偿协议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该两年的时效仅仅适用于单独提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害人的损失。 支付赔偿为本国货币。
返还财产,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其具备的条件为:1.原财产还存在;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快捷,返还财产是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 当行政主体事先知道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损害私人合法权益时,必须事先进行补偿,否则不得进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之行为。
主动补偿的程序的步骤包括: 1.制定补偿方案;2.公布补偿方案;3.补偿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法人作为赔偿请求人,包括1.受害的法人;2.受害的法人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赔偿费用的行政机关。
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情形包括: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的总称。 广义的行政赔偿程序包括行政追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的赔偿请求时,办理如下手续:1.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3.赔偿义务机关处理;4.处理赔偿请求;5.。制作行
起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这个2年是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
行政追偿,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赔偿责任。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必要条件。 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鼓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抑制违法行政的平衡问题。
5.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精神损害赔偿;5.行政赔偿的其他方式【如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金钱赔偿,指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国家赔偿方式中的一种例外,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时才适用;3.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恢复原状,指相对人受到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法院在计算抚慰金的金额时必须采用“不同损害不同赔偿”的方法和最高赔偿限额的方法。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3.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赔偿;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5.财产权其他损害的赔偿。
行政赔偿费用,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支持的费用。 6.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
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方式;4.协商;5.裁决;6.强制执行;7.救济;8.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
应申请补偿的基本程序如下:1.补偿申请的提出;2.审查;3.补偿义务机关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4.协商;5.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决定。
对行政补偿不服的可以提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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