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 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3)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4)必须在卖方按照规定交货时领受货物,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5)关于风险划分,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于买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则买方还应承担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为限的一切风险。 (6)关于费用划分,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由于买方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比通知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7)买方必须接受卖方按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8)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9)必须支付卖方应买方要求所提供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3.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
(1)对船舷为界的理解:按照FOB术语的解释,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它只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能作为划分买卖双方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包括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负责装船,就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能在船舷办理交接。作为惯例,它的规定不是强制的,可以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对此做出必要的修改。例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卖方如果同意的话,该FOB合同的交货地点就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即卖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装入船舱,并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船货衔接:在FOB术语中,卖方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双方各负其责,如果衔接不好,就会出现船等货或者货等船的现象。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果船等货,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等船,由此产生的仓储费、保险费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其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如卖方租不到船,买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卖方索赔。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FOB的字面意思(船上交货)来看,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租船方式不同,装货费用(Loading charges)的负担也有所不同。如买方使用班轮运输,根据班轮特点,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人运费之中,自然由租船订舱的买方承担。但如果使用租船装运,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装船费用由谁负担,从而产生了FOB术语的变形。FOB的变形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①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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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买方)负担。
②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④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有两种术语在使用时要加以注意,即“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和“在装运港船上交货”,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比如,都是在纽约交货,卖方可以理解为在纽约港口交货,也可以理解为在纽约市内运输工具上交货,因此,为了避免理解上的误差,双方约定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字样,即FOB Vessel New York以示区别。另外,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在船上不在船舷;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所需各种证件并支付出口税捐和费用,而不是由卖方办理。这些都与《2000年通则》规定不同。因此,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商人洽商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应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误会。
(二)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买方承担。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海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以及注意事项如下: 1.卖方的义务
(1)卖方须在装运港及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承办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2.买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井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承办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3.使用CIF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本章先行案例二采用的是C1F术语,卖方按合同交付货物,井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有效装运单据,这表明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至于运输途中棉纱的污损,除非买方能够举证货物在装运前即已污损,否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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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不负责。由于CIF合同是由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组成,因此,买方可以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2)租船或订舱的责任:根据《2000年通则》,卖方负责按照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对于买方提出的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在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3)办理保险的责任:在CIF术语中,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保险的,该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根据《2000年通则》,卖方只需按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如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c险和中国保险条款的平安险(FPA)。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按CIF的发票金额加10%,并采用合同货币投保。
(4)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采用CIF术语时,根据租船的方式不同,同样会产生费用负担的不同。如果使用班轮运输,则由负责租船订舱的卖方承担装卸费用;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装船费用由卖方支付,至于目的港的卸船费用(discharging charges)由谁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于是产生了CIF术语的变形,以说明卸船费用由谁负担,但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①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②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③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④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象征性交货:从交货方式上来看,有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和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两种。实际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属于实物交接,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象征性交货则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CIF就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具体来讲,CIF术语是指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提单在货物到达并全部交给买方之前始终起着象征货物的作用。只要卖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已在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也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术语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属于单据买卖。至于货物在途中的损失或者货到目的港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买方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船方、保险公司或卖方提出索赔。
(6)习惯做法:实际业务中,CIF也常被用于路运和空运。如CIF香港(陆运),FOB上海(机场),CIF巴黎(机场)。
(三)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买方则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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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井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以及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缴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使用CFR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承担问题。按CFR术语成交,在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要运费已付,故卖方要负贵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它同FOB术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
(2)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在CFR术语后附加下列短语,以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①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它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②CFR Landed(卸至岸上)。它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③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它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FR的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其本身并;改变CFR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3)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按照CFR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的FCA、CPT、CIP术语
(一)FCA:Free Carrier (?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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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使用FCA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①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②若指定伪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③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地点。
(2)关于指定承运人的问题。FCA术语所指的“承运人”(Carrier),根据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方式履行运输或由其他人履行运输。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二)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通常运费。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于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敦。
3.使用CPT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CPT的字面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然而卖方风险井没有延伸到指定目的地,因为,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了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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