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3)

2019-06-02 13:51

(2)关于CPT和CFR的差异的问题。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都由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如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三)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 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o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撞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敦。 3.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保险的问题。应当指出,在CIP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费用虽由卖方负责,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却由买方负担。由此可见,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代办保险。卖方之所以自费办理保险则是因为货物的售价中包括保险费。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只按约定险别投保,如未约定险别,卖方也应按惯例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加成10%投保,如有可能,卖方应按合同货币投保。按CIP条件成交,是否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及民变险,由买方决定,卖方并无加保此险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加保,卖方应予办理。不过,加保此险的费用,如事先未约定计人售价中,则应由买方另行负担,

(2)关于CIP与CIF差异的问题。上述解释表明,CIP等于CPT加保险费,或者等于FCA加运费和保险费。CIP与CIF这两种术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其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都应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运费与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都属装运地交货,其合同性质都为装运合同,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这两种术语的不同之处,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此外,在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三、其他几种贸易术语

(一)EKW :Ex Work(?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主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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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上。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希望在起运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则须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工厂交货,本属按国内贸易的办法进行交货,但也可用于国际贸易、特别是在陆地接壤国家之间,应用得比较普遍。该术语的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

交易双方按工厂交货条件成交时,由买方承担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此情况下,买方就有可能承担货物被禁止出口的风险。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必须了解出口国家的政府是否接受一个不住在该国的当事人或其代表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应当使用该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

(二)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点)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FAS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使用诙术语与美国贸易时应注意:美国为FAS是Free Along Side的代表,意为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故而含义较广。为此,只有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例如FAS (vessel) Seattle,才能表示西雅图港船边交货,对此,应多加注意。

(三)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它是指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当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来准确限定所指的边境,是非常重要的。假如在边境上被指定的交货地的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的话,则卖方可在指定交货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 采用该术语时,如买卖双方当事人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DAF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者码头交货时,则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四)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这其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该术语与CIF术语存在着原则上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交货地点不同,即CIF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货。第二,风险划分不同,即在CIF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而在DES条件下,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第三,交货方式不同,CIF属象征性交贷;而DES属实际交货。第四,费用负担不同,即在CIF条件下,卖方只负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在条件下,卖方则须负担货物运抵目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由于有些人不了解这些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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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经常将CIF误称为“到岸价”。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并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费用和风险,则应使用DEQ术语。

(五)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只有当货物运由海运、内河运输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地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六)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捐。买方则须承担此项税捐和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贸易术语。它要求卖方承担义务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国内的指定目的地,实际交给买方。但是进口的结关手续和关税却不是由卖方负担,而由买方负担。这对于一些自由贸易区内以及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是很适宜的。但是如果进口国是属于结关困难而且耗时的国家,买方有时不能及时顺利地完成结关手续,这样要求卖方承担结关后交货的义务,将会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作为卖方在出口业务中采用DDU交货条件之前,应了解进口国海关管理方面的情况,如预计进口结关会遇到困难,则不应采用DDU术语。

此外,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七)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箱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为zhi 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捐,而买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受领货物。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因为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质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这与其他在当地市场就地销售货物的卖方并无多大区别。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由买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和支付进口税捐,则应使用DDU。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当中一人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求支付的一些费用(如增殖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此外,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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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2000年通则》中十三种贸易术语可以进行归纳对比,如表4-3所示:

表4-3 《2000年通则》中十三种贸易术语归纳对比

国际 代码 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CIP DAF DES DEQ DDU DDP 商品产地、所在地 出口国内地、港口 装运港 装运港 装运港 装运港 出口国内地、港口 出口国内地、港口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 目的港 进口国内 进口国内 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货交船边后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目的港船上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在目的港码头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在指定目的地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在指定目的地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卖方 卖方 任何方式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线 出口报关责任及费用负担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进口报关责任及费用负担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适用运 输方式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水上运输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正确有效地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对保证交易的安全和节省交易成本,都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业务中使用CIF及CFR术语,有利于船货衔接,也可以促进我国远洋运输和保险事业的发展。目前,买方要求采用FOB术语成交日益增多。主要原因:一是采用FOB术语可以使外商清晰了解价格构成。二是外商可以从协助船方揽货中获取运费优惠,降低购货成本;甚至有的商人在付款取得提单之前,即将货物提走。近些年来,确实出现客户通过与境外货运代理勾结,无单放货之后宣告破产骗取我方货物的案件。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尽量不要接受未经我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如果必须接受,则须经我对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货代签发提单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签发提单的货代出具保涵,保证货到目的港后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三是多式联运促进了综合物流系统的快速发展,外资货代综合物流承运人全方位地提供了短途运输、报验、报关、货物集港、投保及监装等服务项目,将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满足了贸易商对物流服务新的要求。因此,外商多将货物指定给国外综合物流承运人办理。我国的货运代理在向贸易商提供的服务地域、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及服务质量上还做得不够好,在这方面我们要尽快提高服务水平,争取更多地使用CIF或CFR术语。

在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FOB术语,可以节省运费、保险费,促进我国航运、保险业的发展。另外,保险单在手,一旦货物出现风险,可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如采用CFR术语,卖方指定的船舶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可能使本方蒙受损失,应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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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多式联运被广泛采用,因此,有必要扩大选用FCA、CPT、C1P术语,以替代仅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OB、CFR、CIF术语。这对卖方有两个好处:一是货交承运人风险即转移买方,减轻了卖方的风险责任;二是提前取得运输单据,缩短交单收汇时间,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减少利息支出。

第三节 汽车贸易中的价格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价格是买卖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决定货物能否进入市场的重要因素,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实际业务中,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价格,合理采用各种作价办法,选用有利的计价货币,适当运用与价格有关的佣金和折扣,并订好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货物价格概述

(一)货物的价格表述

货物的价格,通常是指单位商品的价格,简称单价(unit price)。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单价,比国内贸易中使用的单价要复杂一些,它的表述包括四项内容:货币名称、单价金额、计量单位及贸易术语。例如,USD l 000.00/doze CIF London.即:USD(货币名称)、1 000.00(单价金额)、doze(计量单位)、CIF London(贸易术语)。

(二)货物的作价原则

首先,国际货物买卖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国际市场价格是以国际价值为基础,反映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并为交易双方所接受的价格。例如,商品交易所价格、主要出口国价格、大型货物集散地价格等。其次,在国际市场价格基础上,根据销售意图,高于或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对外报价。例如,独一无二的高科技产品、紧俏商品等可略高于市场价格水平,库存商品、专项商品或新商品等可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再次,在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国别、地区政策。

(三)货物的作价方法 1.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在交易磋商过程中,买卖双方将价格确定下来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动。这是业务中常见做法,它意味着双方都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期间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

2.非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即业务上所说的“活价”。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具体价格待定:有两种做法,一是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例如,装运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正式价格;二是只规定作价时间,例如,由双方在某一确定日期协商确定价格。

(2)暂定价格: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双方确定最后价格之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近期交货的商品采取固定价;远期交货的商品采取非固定价,可以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由双方另行商定。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分期分批交货或者外商长期包销的商品。相对于固定价格来说,非固定价格是先订约后作价,双方均不承担市价变动的风险,这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较大的不稳定性。

3.价格调整条款(price adjustment clause)

价格调整条款是按照原料价格和工资的变动来计算合同的最后价格,最后价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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