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期限为:从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而不是优先权申请日。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年期限内。 (9)延长专利期限(最多5年)。
几个地方还是没看懂。
第二点,应该是1995年6月8日专利仍然有效,而不是1995年6月8日生效的。如果专利是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但是到1995年仍然没有授权的,是否也满足“取长”原则的条件。
第四点,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我的理解是应按最早申请专利计算专利有效期,那也应该遵守“授权日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取时间长者”。
第八条,在什么情况下,国内优先权日就是所要计算专利有效期的申请日,在什么情况下,国内优先权日又与申请日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