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4)

2019-06-02 14:52

8、与区建委、质检站联系协调已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 9、与区建委联系协调销售许可证延期手续 ;

10、与区建委开发办联系协调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施工企业解决方案

麓鸣花园项目通过正式招标,签定施工合同并在建委备案的施工单位共有7家,分别为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以下简称中建三局)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大中)、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一建)、濮阳市蓝盾建设集团有限

濮阳蓝盾)、河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都)、林州市建筑工程三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筑)、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

国航空)。其中,城乡一建、濮阳蓝盾、河北华都、林州建筑、中国航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与兴昌达博公司又签订施工退场协议前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解除在建委的备案登记手续,但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施工合同解除的备案登记手续。

基于以上因素,为便于对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的管理与监督,保障重整的顺利与成功,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

解除与中建三局、遂宁大中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办理与该7家施工企业施工合同解除的备案登记手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从资质

各方面甄选新的施工企业,并办理开工手续。由新的施工企业、兴昌达博公司、监理公司对现场工程情况进行清查,部分结构工程鉴定。

(三)中介公司的聘请方案 1、监理公司

为便于完成已开工部分的验收工作,需要原监理公司对项目已开工的部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所以在工期延长造成的监的情况下,需要与原监理公司补签合同。对未开工部分的验收工作,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新的监理公司。 2、设计公司(含各专业大市政设计)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新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未开工部分的方案设计和单体设计。原设计单位完成已开工部分建筑面积的设计3、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管理公司主要承担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由于该项目需要在2-3年时间内全面交付使用,拟采用公

一家项目管理公司,并与该项目管理公司签署合同。由该项目管理公司选拔得力的竞标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对项目的成本控制、

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并对管理人负责,决定 08 年 9月份开始确定项目管理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三、施工计划

预计项目开工日期为2008年9月下旬。施工计划由债务人兴昌达博公司具体实施,债务人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事先应报昌平区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同意。

施工计划进度表

时间 2008年9月—2008年12月 2008年12月—2009年8月 2009年8月—2010年5月 2010年4月—2010年10月 工作内容 施工现场、设计图纸的整理,施工单位的落实,复工手续的办理,计划用时3个月。 一期工程(指已有施工图,手续齐整部分),计划施工周期8个月 二期工程(指未有施工图,手续不齐部分),补办建设手续及施工图设计6—9个月,计划施工周期10个月 市政园林配套,计划用时4—5个月

第八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36个月,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算。

第九部分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对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是保证重整计划执行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保证兴昌达博公司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进行重整工作,积极争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将对兴昌达博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一)公章的管理与监督

为更有力地监督兴昌达博公司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向兴昌达博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司的公章仍由破产管理人保管,兴昌达博公司在使用时需由管理人审核登记。 (二)人事任免与监督

1、股权变更后,兴昌达博公司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禁止任职的情形,且须提前1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管理人审批,如管理人认为新任人员不能胜任该职务或该人员的任职不利于重整计划的执行,管准;未经管理人批准的任命无效。

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兴昌达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须提前15日报管理人审批;否则,不发生变动的3、兴昌达博公司新修订的公司章程须经管理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4、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兴昌达博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三)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与兴昌达博公司需设立专门的共管资金账户,将筹集的重整资金、已售房屋尾款收入、销

对外回收的债权等所有收入汇入该账户。对上述资金的使用兴昌达博公司须制定严格具体的支出计划,并由管理人监督执行。在每起10日内向管理人汇报该季度资金支出、收入及还款情况。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与审批

1、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发生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及债权人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兴昌达博公司必须立即报管理人,并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3)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4)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9)管理人认为应当及时汇报的其他情形。

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可能发生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及债权人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为时,兴昌达博公司必须在该行为发生人审批,未经管理人审核与批准兴昌达博公司无权进行有关行为。 前款所称重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及股权转让行为;

(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4)借款;

(5)对外提供担保; (6)放弃权利;

(7)管理人认为应当审批的其他行为。 (五)定期汇报与监督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兴昌达博公司须在每季度终结后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季度报告,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30日内向管理人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2、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 4、董事会报告;

5、报告期内重大事件、行为及对公司的影响; 6、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在征得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同意后,管理人有权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监督措施

计划执行期限内,如因兴昌达博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或者兴昌达博公司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根据《中业破产法》第93条的规定,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兴昌达博公司破产。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为保证整个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都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给债权人以信任感和安全感,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的执行36个月,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算。监督期限届满后,如有必要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部分 重整的必要条件

一、债权人的支持与配合

本次重整方案的具体实施需要全体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尤其是购房债权人应遵守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公司在重整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提高重整的成功概率。 二、政府的指导与协调

1、由于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房地产开发政策的变化(对低密度住宅未开工项目,需重新审批),为真正能解决购房债权人的入住安

政府解决项目的规划问题,保障兴昌达博公司进行重整时,项目后继工作能按照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和销售,重整才有

2、项目目前面临的另一问题是尚有381户农民因未拆迁而占据着项目后期建设的用地,兴昌达博公司应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政目的拆迁问题,尽早启动拆迁工程,并尽可能降低重整过程中的拆迁成本,使安置业主成为可能。 3、尽快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开工手续。 三、管理人的监督与协调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应全面监督兴昌达博公司执行本重整计划,保证兴昌达博公司的重整资金全部用于重整工作,公开

使债权人全面了解资金收支情况、销售收入情况以及清偿债权情况。管理人将严格制定相关的财务支出计划,并对债务人进行必要管理人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协助债务人解决重整过程中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问题。 四、重整执行人认真执行本重整计划

重整过程中,兴昌达博公司应认真甄选建筑商、销售公司、监理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加大销售宣传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

权人入住。在征得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同意后,重整执行人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范围内制

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兴昌达博公司债权分类 总表 序债权分号 类 有财产1 担保的债权 2 职工债权 19 1 435 300,094.85 6,855,619.39 675,667,584.24 300,094.85 4,316,646.99 307,296,653.05 涉及金额:154,867,074.12 37,000,452.18 2,538,972.40 300,094.85 6,855,619.39 344,297,105.23 3 99,427,090.18 70,649,908.00 26,450,961.25 债权 人数 债权情况说明 申报金额 债权本金 债权利息 滞纳金 债权总额 兴97,100,869.25 3 税款 4 普通债权 涉诉案5 待定债权 件4件5 5,000,000.00 涉行及海军(此申报金额仅为备法院执注中姜涛案涉及的行款 500万元) (此金额为备注中涉诉案件的金额总和) 80154,867,074.12 万海3863,451,413.43 2,538,972.40 603,420,762.84 合计: 463 787,250,388.66 537,430,3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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