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法的作用与价值问题 一、法的作用问题概述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从法的形式(特征)和内容(本质)角度分,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本人行为/人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对他人行为/人们的行为
3.预测作用:相互行为/人们的行为
4. 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人们的行为
5. 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通常可分为: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经济\\政治\\文化。 两个方向:政治职能或阶级统治职能\\社会职能或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的社会作用的分析:运用不同的话语表达。
政治学话语:国家职能—〉法的作用。
阶级分析法。阶级统治的作用和社会公共作用。
社会学话语:
社会秩序与稳定\\社会整合与和谐\\社会合作与团结\\社会变迁与进步。
法律社会学话语:确定社会角色\\规范社会行为\\分配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 1.地位制约: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不是唯一的手段.
2.特性制约: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性制约了法的作用的发挥,突出体现在:行为规范性的制约;
相对稳定性的制约;国家创制性和国家强制性的制约;明确性的制约,等等.
3.条件制约:
(1)主体条件制约:徒法不足以自行
(2)客体条件制约:法的作用的需要相关客体条件的匹配.
4.成本制约: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方法. (1)公共成本
二、法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问题 (一)法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 事实与价值
价值具有关系性:价值是为人的,
也是属人的。价值具有主体主导性:主体是价值原点和标准;主体对客体的决定性意义,价值的性质和程度主要取决于主体。以上两点决定了价值分析不同与实证分析。
(二)良法与恶法问题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和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价值的不同定义
价值的概念的不同界说:(1)价值的客体说 (2)价值的属性说; (3)价值的主观说; (4)价值的关系说等。
2.法的价值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