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评价。正义是人们对法律进行价值评价的一种标准。法律批判是对先行的法律进行的批判,是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功过是非所做的评价。边沁说:“这点是肯定的: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进”。按照正义的标准对法律进行评价和批判,会促进法律的进化。正义是法治之法的最高价值。关于法律的最高价值是什么,思想史和当代理论上,有种种不同的观点,诸如平等至上、自由至上、安全至上等等。这些观点在特定的理论体系中和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均具有其一定的
合理性。但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在法治的法律价值体系中,以正义作为最高价值是最有调和力的。对正义至上,当代美国哲学家艾德勒有过比较透彻的论述。他认为自由、平等、正义是人们据以指导行动的三大观念。在讨论这三者关系时,必须看到正义是独立的、至上的。因为在这三者之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而自由和平等尽管都是好事,但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主义者主张自由至上,平均主义者主张平等至上。实际上,自由与平等之间会有矛盾、冲突。只有在正义的支配下,两者才能和谐地扩展到最大限度。国内学者也有论
述:“由于‘正义’概念外延的广阔性,以及现代法律制度价值的多元构成,在某些时候,‘正义’意味着‘平等’、‘自由’、‘公共福利’等多个价值目标的相互均衡而达到的最佳协调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始终是良法的最高价值形态。”
自由是人在与自然、社会和自身的关系中所获得的不受束缚和自愿自觉活动的自主自为的状态。是法的基本目的价值。自由对于人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因此,法律应当以自由为目
的。对此,法学家们多有论述。古罗马的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指出:“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也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是法的终极价值。社会发展史就是人类从必然王国不断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私有制的产生、分工和交换的发展,标志着人类开始走向自由自主,同时也
揭开了统治和奴役的序幕。社会分工、交换和私有制,一方面使人类与自然相分离,又使个人与类相分离,出现了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有限,人的需要不可能完全满足,因此,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出现了分化和对立,产生了奴役和剥削。人类社会有史以来,人压迫人、人奴役人的现象长期存在,只有人的自主地位,不仅表现在形式上,而且体现在实质上的时候,个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个人;而只有每个人的自主地位达到了形式和内容完全统一的时候,社会才能真正成为每个人的社会。正如恩格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