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于人的意义,即法对于人的需求的有用性,它主要表现为法追求的目标和法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具备的良好品性。 前者是法的目的价值,后者为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形式价值包括:法的明确性价值、法的普遍性价值、法的公开性价值、法的稳定性价值、法的权威性价值,等等。
法的目的价值主要有:秩序、正义、自由、平等、效率、民主、人权等。
(二)法的价值体系
1.法的最高价值:正义
2.法的基础价值:秩序 3.法的终极价值:自由 4.法的其它价值:平等、民
主、人权、效率
秩序,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事物(自然和社会)存在的一种有条理的关系状态、结构、过程。秩序是法的一种目的价值,秩序也是法的一种基础价值和基本价值。“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从而建立和维护建立和维护基本生活秩序、经济秩序、权力运行秩序、阶级统治秩序以及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等。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
正直、合理等。这些词可以说含义相当,但意义强弱、范围大小可能有所差别。正义与其说是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不如说是指事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接着又有谁的正义、何种合理性的问题。古代亚里士多德界定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当代的人们则重点关注社会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人的出身、功绩、能力等的不同分配财富、荣誉、官职等。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所谓矫正正义是指当分配正义遭到破坏时,通过矫正的方式予以重建和恢复。矫正正义问题的核心是责
任。社会正义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的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社会正义又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实质正义是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制度确定的规范的“一贯地坚持”、“公正一致的管理”,“是对原则的坚持,或象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 正义是法的一种基本价值,而在法治条件下,正义是法的的首要价值和最高价值,正义价值在法治的价值中处于统帅地位。首先,正义是法律的一种基本价值目标,也是法律的一种基本价
值评价标准。正义是人类对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预期,它是法律权威的来源和根据之一。正义尤其是社会正义是可欲的,人们对正义的追求一直贯穿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法律本身包含权力的因素,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不能是纯粹的强制,这样它就是一种纯粹的暴力。法律同时也要讲理,追求正义。法律是“力”与“理”的结合。法律要获得权威和尊严,其本身必须是正义的或者能够促进正义的实现。同时,正义也是评判现行法律秩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主要标准,它是法律批判的精神动力之一。人们在法律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