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9)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6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7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8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9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0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1 卖方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见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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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6.1 卖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二)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卖方技术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6.2 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含本数)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含本数)到达现场。《技术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二)另有约定时除外。
6.3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6.4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含本数)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6.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6.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7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第12条的约定办理。
6.8 若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卖方或其分包商自行负担。
6.9 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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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买方要求。
6.10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第7条 监造与检验 7.1 监造
7.1.1 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依照《技术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二)的约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7.1.2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含本数)按照《技术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二)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7.1.3 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10日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3)为买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
(4)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7.1.4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收到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7.1.5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专用条款有要求时,还应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在监造代表签署“设备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
7.1.6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7.1.7 合同签署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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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合同货物中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电容器、避雷器、绝缘子、导地线、光缆、铁塔和电缆等其他设备/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7.1.8 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7.2 抽检
买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7.3 现场检验
7.3.1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3.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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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7.3.3 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含本数),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7.3.4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3.5 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卖方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7.3.6 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第9条、第11条及《技术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二)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
第8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 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卖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8.2 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技术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二)的约定进行。
8.3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按合同约定为准。
8.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第9条 质量保证
9.1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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