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部分。
13.2.2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终止合同。此种合同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4.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4.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含本数)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5条 履约保证金
15.1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卖方履约保证金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货物全部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或组塔/挂线完成并经买方验收后为止。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买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卖方。
15.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参考《履约保函》(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三)所附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5.3 履约保证金是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卖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5.4 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采购合同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第16条 税费
16.1 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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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买方承担。
16.2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第17条 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第18条 争议解决
18.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8.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专用条款确定的方式处理。 18.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9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20条 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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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1.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卖方不得有意设置障碍中断、阻止、或妨碍合同的执行。 2. 卖方应及时按合同相关规定向用户提供系统的硬件设备、软件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包装运输、仓储、安装、调试、运行、培训等全过程的系统的技术资料、图纸、文件及手册等。
3. 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卖方须设立24小时售服热线电话,做到买方提出问题后,4小时内作出应答和技术指导。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
5. 合同货物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卖方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交给买方。
6. 对于合同货物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验收标准的,买方认为可以接受时,采取赔偿处理,赔偿金额由买卖双方协商;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且不满足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验收标准的,应予以退货处理。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条 款 号 3 3.2 内 容 合同价格与付款 本合同计价货币及付款方式如下: 计价货币: 人民币 (1)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出具的财务收据(10%合同总金额)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 (2) 本合同项下货物设计冻结后,买方在收到设计冻结已完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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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合同要求需卖方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卖方财务部门出具的在第二笔40%款项付款前提供合同总价100%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承诺(加盖卖方财务专用章)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3) 货物分批次安全完好地运抵合同指定交货地点,买方在收到该批次收货证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到货款,即该批次到货货物总金额的40%以及该批次运输费的40%;卖方需随首批货物提供合同总金额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货物全部运抵指定地点后,支付合同项下费用的40%。 (4) 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买方在收到合同设备验收证书、卖方出具的财务收据(5%合同总金额)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5) 合同产品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买方在收到合同设备质保期满证书、卖方出具的财务收据(5%合同总金额)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余款(合同总金额的5%)。 4 4.1 4.12 交货 卖方应将合同货物运至以下交货地点: 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 联系人:阮峰 联系电话:13980098309 待签订合同时确定。 4.16 增加 由于卖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运输批次运输,由此产生的需增加运输批次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产品在运输途中若发生损坏、丢失等,卖方承诺在接到买方通知时起,急件产品在8小时内发出,一般产品在24小时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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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包装与标记 在此段后增加: 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要求: 包装应符合有关的规定,能满足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要求,采取防冲撞变形、防腐蚀、防水等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应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 5.11 6 6.1 在此段后面增加: 技术服务和联络 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能够全权处理开箱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能够全权处理设备所有问题。 6.3 在此段后增加: 卖方派至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须身体健康,并能通过本工程习服基地的体检。 7 7.1.5 在此段后增加 需要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在此段后增加: 监造单位联系方式: 7.1.7 联系人:孙中明 联系电话:13910968268 在此段后面增加:买方有权利对任意合同设备进行抽检,检验应在第7.2 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若检测结果合格,则买方承担检测费用;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卖方应承担全部检检测费用,且本批次货物全部退货并重新制造。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卖方纳入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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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造与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