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持或主要参加的技术攻关、工艺改造、设备改造等项目获部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或获省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分局技术成果二等奖以上(三等奖不少于二项)奖励; (3)主持负责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其技术指标居全国地方铁路先进水平,受到省、部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省、部级重点工程施工项目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5)主持施工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优质工程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大中型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委员会验收质量评为良好以上;
(6)主持编制的规划方案或站场、枢纽的改扩建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评价,经审查基本数据详实,方案切合实际,并被采纳或付诸实施不少于二项;
(7)及时解决处理过生产过程中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处理和排除重大故障,受到省地方铁路业务主管部门的通报表彰或奖励;
(8)获本专业发明或专利,并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2、著作方面有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科技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三篇以上;
(2)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正式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编著、译著。
(3)作为主要执笔人参加过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三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十九条地震工程专业评审标准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l、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理论、方法和技术,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思路和设计方案。
3、熟悉本专业的规范、规章、标准的基本内容,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 4、有一定的科学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承担和完成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l、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工程和开发项目(课题)一项以上。 2、负责和完成所、省局级科研、工程和开发项目(课题)一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地震观测仪器的软硬件开发与研制;负责一种以上实验方法、技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能改进实验技术和排除一般的仪器设备故障,并按要求提交合格的实验和工作
报告。
4、地震台站(网)和野外测量人员负责一种以上手段的地震观测任务,独立完成本学科方法的观测、资料分析、整理及成果报告的编写。
5、独立承担过本学科方法的资料分析、异常核实及震情判断工作,并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各类震情分析和会商报告的编写;或曾赴中强以上地震现场从事震情监视、分析和震害评估等工作。并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
6、负责所、省局级重点科研、工程和开发项目的管理;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本部门科技管理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的编写,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政策与法规的制定等工作,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能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7、能够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学习。 (三)业绩与成果
1、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所、省局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励; (2)负责开发、研制的仪器、软件等在省局级防震减灾或工程建设中得到应用;
(3)在地震台站(网)监测和野外测量中,负责完成的观测资料在省局级观测资料质量评比中获得前三名三次以上或连续五年达优秀水平;
(4)在全国各类分析预报工作评比(包括综合分析预报、日常分析预报和地震编目等)中获得前三名的主要成员;
(5)提出的可以证明的短临预报意见取得一定的减灾实效,并获得中国地震局短临预报实现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6)通过科技开发、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与服务等为单位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得到所、省局级表彰。 2、论文、技术报告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二篇以上;或在全国性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学术交流会上以第一作者提交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2)作为主要执笔人完成的省局级工程和开发项目的立项、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实施报告,以及地震监测技术改造和震情分析等报告二篇以上,并经专家评审和论证具有一定水平和实用价值; (3)工程技术、地震监测、分析预报、科技开发和科技管理人员在省、部级认定的内部发行刊物上(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技术报告三篇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1、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并能结合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新的任务或课题。
3、透彻了解本专业的规范、规章、标准的基本内容并能结合实际工作正确熟练运用。
4、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组织和指导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学术问题,并有为本专业科技进步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l、主持省、部级科研、工程和开发项目(课题)一项以上。 2、负责和完成所、省局级科研、工程和开发项目(课题)二项以上。
3、负责地震观测系统的仪器研制、软件开发,以及技术系统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或负责过一种以上地震实验室重要设备设计、组装或技术改造,并使之正常运转;或主持某一方面实验工作,制订过科学的实验方案,承担过省局级实验任务两项以上,并提交合格的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4、负责地震台站(网)的监测预报工作,并保证仪器正常运转和资料质量完整可靠。
5、负责本学科方法震情监测预报工作,在所、省局级各类震情会商中曾代表本学科提出过明确的震情判断意见,并负责撰写完成相应的震情研究报告。
6、具有赴中强以上地震现场负责本学科的震情监视与分析工作的经历,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破坏性地震现场的考察、震害评估的全过程,并执笔向有关部门提交完整的调查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 7、负责管理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或主持所、省局级二项以上重要技术工作,并能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8、作为执笔人负责所、省局级重点科研项目计划、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政策与法规等的编写。
9、能够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学习。 (三)业绩与成果
1、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获所、省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
(2)研究并提出的新理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在防震减灾或国民经济建设中得到推广应用;
(3)负责开发、研制的观测仪器、软件等经省、部级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在全国地震系统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得到推广应用;
(4)负责完成的综合观测资料在全国观测资料评比中获得前三名二次以上或单项观测资料获前三名三次以上;
(5)在全国各类分析预报工作评比(包括综合分析预报日常分析预报和地震编目等)中三次以上获前三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荣获中国地震局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现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者; (6)提出的可以证明的短临预报意见取得明显的减灾实效,并获得中国地震局短临预报实现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7)通过科技开发、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与服务等为单位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得到省、部级表彰。 2、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刊物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致少有一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
(2)作为执笔人完成的工程和开发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实施,以及地震监测仪器研制、技术改造、震情分析、地震现场考察和震害评估等报告不少于三篇,并经专家评审和论证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3)主持或负责编写的重要法规性文件,或重大科技政策研究报告三篇以上,并付诸实施和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与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二十二条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