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和工业电力过电压保护设计装置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61-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弃乱的青春 http://m.jiezhong.org/info-163/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3年11月7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水利电力部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和生产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避雷针和避雷线、过电压保护装置、架空线路的保护、变电所(配电所)的保护、架空配电网的保护、旋转电机的保护、其他设备的保护。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实践中进行补充和提高。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水利电力部电科院高压所并抄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水利电力部
1983年10月
主要符号
R——工频接地电阻;
Rch——冲击接地电阻;
τt——雷电流波头长度;
D ——两避雷针、避雷线间的距离;
D′——避雷针与等效避雷针间的距离;
f——通过两支等高避雷针顶点和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的圆弧的弓高;
h——避雷针、避雷线的高度,避雷针校验点的高度,保护变电所用的避雷线的高度;
ha——避雷针、避雷线的有效高度;
hx——被保护物的高度;
ho——两等高避雷针、避雷线间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高度或两等高避雷针间假想避雷针的高度;
l——档距长度;
lb——进线保护段长度;
△l——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接地支柱间或最近支柱间的距离;
l2——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另一端支柱间的距离;
bx——两针间在h
x水平面上的保护范围一侧最小宽度;
Ro——通过两避雷针(避雷线)顶点以及两针(线)间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的圆的半径;
r——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
rx——避雷针在hx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Sk——避雷针、避雷线与被保护物间的空气中距离;
Sd——避雷针、避雷线与被保护物间的地中距离;
p——避雷针、避雷线的高度影响系数;
β′——避雷线分流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 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雷电活动情况等,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雷电活动特殊强烈的地区,还应根据当地实践经验,适当加强防雷措施。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
第1.0.4条 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避雷针和避雷线
第2.0.1条 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1):
一、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r=1.5h (2.0.1-1)
式中r——保护半径(米);
h——避雷针的高度(米)。
二、在被保护物高度hx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应按下式确定:
1 当hx≥h/2时,
式中rx——避雷针在hx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米);
hx——被保护物的高度(米);
ha——避雷针的有效高度(米);
p——高度影响系数,h≤30米,P=1;30<h≤120米,
2 当hx<h/2时,
一、两针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支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
二、两针间的保护范围,应按通过两针顶点及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O的圆弧确定,圆弧的半径为Ro。O点为假想避雷针的顶点,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第2.0.2条 两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2):
式中ho——两针间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高度(米);
D——两避雷针间的距离(米)。
两针间hx水平面上保护范围的一侧最小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bx=1.5(ho-hx)(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