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元(稍低于市场价格)。”三年后,甲、乙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租金的支付发生争执。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甲 B.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乙 C.甲有权请求乙支付租金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租金 【答案】AC
【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①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所以,虽然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因买卖合同无效,故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归甲。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而无效。该房屋租赁合同并无无效事由,故该租赁合同有效。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6.阎芙蓉限男友宋公明于3个月内购买结婚住房,否则分手。宋公明无力购买,十分苦恼。朋友武松在Soho地产公司任售楼经理,为宋公明设计了一个万全之策:让宋公明和Soho公司签一个假的购房合同,骗阎芙蓉领取结婚证,则木已成舟,覆水难收。宋公明依计行事,经武松之手和Soho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迅即和阎芙蓉领了结婚证。结婚10个月后,宋公明买彩票中奖400万元,加之一年内房屋的价格翻了一番,于是翻出这份假合同,要求Soho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Soho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交房义务 B.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Soho公司享有撤销权
C.因结婚未满一年,阎芙蓉有权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 D.即使结婚已满一年,阎芙蓉依然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答案】A
【考点】双方虚假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可撤销的婚姻
【解析】①根据民法理论,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宋江和Soho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可撤销婚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1条仅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因欺诈结婚的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C选项错误。③同样,婚姻无效的事由必须法定,《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包括因欺诈结婚的情形。D选项错误。
六、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7.下列关于甲、乙间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每月初向乙批发一种服装,约定每月底结算货款,未售出者退还甲。甲、乙的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
B.2020年4月1日,甲、乙约定:“张家口举办冬奥会开幕式前一周将一套房屋借给乙住30天。”甲、乙的借用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C.甲与14岁的乙约定:“乙成年时,甲赠与乙BMW汽车一辆。”甲、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D.甲、乙约定:“甲赠与乙2万元,其中1万元须用于支付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费用。”甲、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 【答案】A
【考点】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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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①所附条件,究为生效条件,还是失效条件,有争议时需经解释。A选项中,甲、乙的服装买卖合同附条件,衡诸于当事人的意思应解释为:“甲出售所批发的某一件服装之时,甲、乙对此件服装的买卖合同因条件成就而生效,甲始对乙负担支付价金的义务。”应认定为系生效条件,而非时效条件。故A选项正确。②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系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条件则为未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B选项中作为合同附款的事实“张家口举办冬奥会开幕式”具有不发生的可能性,系条件,而非期限。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的“乙成年”也是是否发生不确定的未来实施,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故C选项错误。③D选项中“其中1万元须用于支付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费用”,是受赠人乙基于赠与合同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它不影响甲、乙赠与合同的效力,属于“负担”,而不是条件。故D选项错误。
38.下列关于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合同,约定:“本合同自有关机关批准时生效。”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9年3月1日开始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乙于2009年6月1日开始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该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 C.甲、乙签订的赠与合同约定:“甲向乙赠与BMW汽车一辆。该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该合同属于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
D.甲、乙约定:“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但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答案】C
【考点】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解析】①条件须为约定,而不能是法定的。法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属于法定前提,不是生效条件。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合同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时生效。A选项中的合同不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②附始期的合同,指约定以未来确定事实的发生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B选项中的约定是关于甲、乙履行期限的约定,该合同自成立时已经生效,不属于附始期的合同。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中,甲、乙的合同属于“死因赠与”,不是遗嘱(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在该赠与合同中,甲、乙约定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自甲死亡时赠与合同生效。该赠与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附始期的合同、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故C选项正确。④D选项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仅买受人取得所有权附条件。故D选项错误。
39.甲乙订立的赠与合同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甲将一辆去年购买的BMW汽车赠与乙。”甲、乙为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为此,乙花4万元订购了一个停车位。一个月后,甲将该BMW汽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向丙交付了汽车,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三个月后,乙通过司法考试。关于甲、乙、丙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请求甲交付该BMW汽车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丙交付该BMW汽车 D.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考点】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期待利益保护 【解析】①台湾“民法”第100条规定:“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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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这是对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权利人,于所负条件成就前之期待保护之规定。我国民法尚无此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可经由法律漏洞填补之作业,援引台湾民法前述规定,填补该漏洞。②甲、乙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甲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甲、乙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在所附条件成就前,甲将约定将赠与乙的汽车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买卖合同有效,丙取得汽车所有权。赠与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时(乙通过司法考试),甲、乙赠与合同生效,但赠与汽车已经由丙取得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甲对乙所负交付赠与汽车之义务陷于履行不能,乙不得请求甲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故A选项错误。乙可以期待利益遭受侵害为由对甲主张损害赔偿。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无权请求赠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丙交付赠与的汽车。故C选项错误。④丙对乙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无故错,乙无权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
第六章 代 理
40.下列乙的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哪一个?( )
A.甲须出差一个月,委托邻居乙代为照看自己饲养的狗一个月 B.甲口述遗嘱内容,乙代书,丙、丁见证
C.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其配偶丙虐待,甲的父亲乙将自己变更为甲的监护人后,乙以甲的名义起诉与丙离婚
D.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配偶丙的离婚诉讼中,甲因病不能出庭,甲亲笔书写决定与丙离婚意见后,甲的代理律师乙当庭宣读甲书写的离婚意见 【答案】C 【考点】代理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只与法律行为有关。A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代为处理他人事物,属于委托,而非代理。故A选项不当选。②遗嘱不得代理。B选项中,甲订立代书遗嘱,乙的代书行为不构成代理(本质上属于使者)。故B选项不当选。③《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甲自己形成了与配偶丙离婚的意思,甲的律师乙仅仅代为宣读,乙未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乙的法律地位属于使者,而非代理人。故D选项不当选。
41.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因一批过时的服装无法脱手而遭受巨大损失,乙是丙商场的服装采购员,为了使甲免遭损失,乙以丙商场的名义,按照服装过时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甲的这批服装。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丙的追认后生效。
B.甲公司欲购买一办公楼,委托乙为代理人。丙公司有一办公楼欲出售,也委托乙为代理人。乙拟订了一份丙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给甲的买卖合同,并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或者丙追认后生效。
C.甲公司授权乙律师清理甲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并约定甲公司为此向乙支付报酬50万元,于2012年3月1日支付。此前,乙因购买甲的房屋尚欠甲60万元未支付。2012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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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抵销协议,将乙欠甲的60万元抵销50万元。甲、乙间的抵销合同有效。
D.甲公司欲组建一婚庆车队,委托乙经纪行购买一辆市价约40万元的二手奥迪A6汽车(来源不限),报酬5000元。乙经纪行正好有一辆这样的汽车,乙随即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以40万元出售该辆汽车的买卖合同。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40万元,但无权请求甲支付报酬5000元。 【答案】C
【考点】代理权滥用
【解析】①A选项。《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甲、丙间的买卖合同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代理,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甲和丙的双重追认才能生效。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抵销合同属于自己代理。原则上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但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形下,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无须被代理人追认:(a)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b)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C选项中,该自己代理的合同属于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有效。故C选项正确。④D选项。《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这是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
42.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悍马汽车,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乙与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购车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的委托的情况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车款
B. 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C. 丙只能要求乙支付购车款 D. 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间接代理
【解析】①乙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乙因委托人甲的原因对第三人丙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第三人丙披露委托人甲,丙可以选择委托人甲或者受托人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②丙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丙一经选定相对人,不得变更。如果丙要求甲支付购车款,意味着丙以推定的方式选择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丙就只能要求甲支付购车款,不得变更相对人,故B选项错误。丙不得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
第七章 诉讼时效
43.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过人行道时被驾车闯红灯的乙撞伤,乙事后逃逸,三年后才破案。甲对乙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甲受伤之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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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乙离婚5年后,甲发现乙隐匿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甲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被乙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甲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次日起两年
C.产品侵权,若不存在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
D.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1年后,甲请求乙返还借款。甲请求乙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答案】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①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能够行使债权之日起计算,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人身损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起算。故A选项错误。②《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产品侵权的,若无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10年。故C选项错误。④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计算。D选项中,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甲的债权一直未遭受侵害,无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开始计算。故D选项正确。
44.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约定丙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因故致使甲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丙对乙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乙请求甲履行还款义务,甲请求延期1年支付,乙表示同意。乙于是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表示正确的是:( )
A.丙有权援用甲对乙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若丙未援用甲对乙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无追偿权 C.丙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若丙未主张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无追偿权 【答案】AC
【考点】诉讼时效;保证人的抗辩 【解析】①《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甲已经放弃了对乙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但这丝毫不影响保证人丙援用甲享有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担保法》第20条,丙有权援用甲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因为甲已经放弃时效利益,主债务的范围并未缩减,丙也可以不援用甲的抗辩权,丙承担担保责任后,丙对甲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B选项错误。③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乙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丙可对乙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④若丙未行使先诉抗辩权,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甲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D选项错误。
45.甲和乙二人因合伙经营不善共同欠丙10万元,乙对丙表示无力一次偿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丙同意,对此,甲并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B. 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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