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唐工商[2009]24号 关于印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各开发(管理、工业)区工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09年4月20日
主题词:行政指导 方案 通知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积极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发展为中心,以优化服务为宗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要求,变革执法理念,建立有效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创新执法方式,完善监管手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善政企关系,强化企业自律,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从管理型工商向公共服务型工商转变,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相辅相成、有机结合转变,从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指导转变,促进职能全面到位,实现长效监管、标本兼治,在促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推行行政指导的基本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过指导、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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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的活动。
推行行政指导要立足于工商所能、企业所需、政府所想、法律所依,把握好“立足职能、积极行政、因事制宜、和谐监管”的基本要求。“立足职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能、职责与管辖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管理权限;“积极行政”要求结合行政执法主动实施行政指导,对适宜实施行政指导的事项做到见缝插针,适时、适地灵活实施,并把行政指导全面引入到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因事制宜”要求针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弱点等问题实施行政指导,根据不同事项、对象的特点,选择相应的指导方式,达到最佳的指导效果;“和谐监管”即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和谐发展为目标,依法提升行政管理水平。总之,要搞好行政指导与监管执法的有机结合,不能为了实施行政指导而放弃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管措施,也不能一味强调监管而忽视行政指导方式作用的发挥,应将二者统一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
三、推行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补充,基于这一特点,在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能、职责与监管事务的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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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为依据,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或国家政策。
2、合理性原则。实施的指导必须是社会所需,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要求。
3、自愿原则。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4、公开原则。通过多种渠道,采取适当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指导的内容、形式等,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实施行政指导的主要内容
实施行政指导要坚持立足职能,重点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市场监管巡查、行政执法办案、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企业登记事务助导、规范经营劝导、查处违法疏导、维权兴企引导等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实施。
(一)登记事务助导制。结合行政许可职能和掌握的信息,主要围绕“事务提醒、申办指导”,主动为申办人服务,帮助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相关事务。
1、事务提醒。(1)提醒办理证照有关事宜。如:分期出资的企业需在承诺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的;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备案等手续的;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商标注册证、企业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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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证等经营证照及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即将到期,需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续展延期或变更、注销、复核等手续的。(2)提醒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年检和验照有关事宜。
2、申办指导。(1)指导申办人正确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经济类型或企业组织形式。(2)公示各项登记事务的登记条件、登记须知、登记程序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为申办人提供各类申请书、表格、章程等示范文本,帮助指导其填写相关材料。(3)指导拟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4)对注册登记中的禁止或限制性事项予以警示说明。
(二)规范经营劝导制。结合日常监管,主要围绕“知法守法、建章立制、苗头预警”,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知法守法。(1)广泛宣传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的法律法规,指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先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再开展经营活动,防止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2)广泛宣传有关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指导经营者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防止恶性竞争、虚假宣传、欺诈失信等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发生。
2、建章立制。(1)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制度,规范合同签约程序,引导企业自觉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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