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

2019-06-04 22:55

合同,指导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2)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标委托印制、使用、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指导商标印制单位建立健全商标标识业务审核制度、登记建档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商标标识销毁等制度。(3)指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落实广告承办登记、验证、审核及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广告审查员制度。(4)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问题商品下架召回、质量承诺等相关制度。(5)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协议准入、商品检测及安全生产等制度。

3、苗头预警。(1)对在筹建、筹备中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业主或者企业投资者,发出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的预警。(2)对消费者投诉增多,以及同类问题较多的市场主办单位,发出落实市场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预警。(3)对相对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其它违法倾向进行预警,如涉及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商标侵权、拍卖活动违规等。

(三)查处违法疏导制。结合查处违法案件,主要围绕“教育为主、重在纠正、轻违告诫”,指导相对人认识问题,接受教训,纠正违法行为。

1、教育为主。(1)事前教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调查中处理前,向行政相对人充分说明违法行为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化解矛盾,促其自醒,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2)事后教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理后,教育行政相对人掌握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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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增强自律意识,杜绝再犯。

2、重在纠正。(1)在日常巡查中,对当场能够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以口头告知形式,指导相对人当场予以纠正。(2)对当场不能纠正的,通知限期整改,给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和时间。(3)做好行政案件回访,杜绝“只罚不纠”,做到有违必纠,指导相对人如何改正,确保违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

3、轻违告诫。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并能够及时纠正;或虽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但该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条款的,予以告诫。

(四)维权兴企引导制。引导经营者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指导企业做大做强、诚信兴企、持续发展,主要围绕“创建品牌、提升形象、科学发展”,进行指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1、创建品牌。引导企业增强商标法律观念和品牌意识,及时注册商标。突出重点,积极动员和推荐本地使用时间较长、市场份额大、发展前景好的注册商标,参加著名、驰名商标的申报和认定。对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跟踪服务,支持其向国际化品牌发展;对已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帮助其争创驰名商标。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提升形象。指导企业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和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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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机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建立高效运行的打假维权工作机制。指导企业强化依法诚信经营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创建“守合同重信用”、“百城万店无假货”单位等活动。指导企业依法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积极参与创作发布公益广告,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3、科学发展。指导企业将商标引入资产管理体系,实施品牌战略,选择适宜的企业发展模式。指导企业推进品牌营销,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广告宣传体系,促进品牌成长;指导企业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指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正确使用地理标志,走连锁经营道路,鼓励、支持农村大型企业实现多种经营形式的优化组合,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五、实施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

行政指导方式灵活,方法多样,可采取说服教育、劝告建议、协商调解、示范引导等多种非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话传达、邮寄送达、短信发送、网络沟通、媒体宣传、开会座谈、培训学习等渠道单一或综合掌握运用。

(一)宣传引导。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及相关政策、业务办理流程等内容,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在相关公共场所投放《工商登记事务指南》类书面材料以及设立咨询台、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形式,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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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和管理相对人广泛宣传合法经营、科学发展、有效维权的理念和方法,并为管理相对人正确选择申办企业类型和取得相关书表提供便利。适用于“登记事务助导制”中的“申办指导”类、“规范经营劝导制”中的“知法守法”类、“建章立制”类和“维权兴企引导制”。

(二)行政提示。对工商登记有关事项事先进行集中或者个别告知,达到规范经营行为的目的。如对“登记事务助导制”中的“事务提醒”类,可以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话通知、手机短信、工商业务软件提醒业务模块、网络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来实现,采取书面告知的可制发《行政提示书》。

(三)行政建议。在日常管理中,要根据企业的需求或 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帮助指引企业创建品牌,提升形象,科学发展。可制发《行政建议书》,主要适用于“维权兴企引导制”和“规范经营劝导制”中的“建章立制”类。

(四)行政预警。对“规范经营劝导制”中的“苗头预警”类事项,可以结合多年来在我市系统推行的警示制,使用《预警通知书》,对相对人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违法倾向及时进行预警,劝导其守法经营。

(五)行政告诫。对行政相对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但法无相应罚则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告诫。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口头告诫主要是针对能够即时改正的事项;书面告诫主要是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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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不能即时改正的事项,可制发《行政告诫书》。行政告诫主要适用于“查处违法疏导制”中的“重在纠正”类的第(1)项、第(2项)和“轻违告诫”类。

(六)行政约见。对行政相对人内部制度缺失,两次及以上出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能影响其合法经营的,可制发《行政约见书》,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七)行政规范。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理后,可同时向其制发《指导意见书》,根据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告知其应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条款和改正违法行为的途径、方法,提供其向工商部门咨询的联络方式,指导相对人掌握改正方法,增强自律意识,杜绝“只罚不纠”。《指导意见书》适用于“查处违法疏导制”中“教育为主”类的第(2)项。

(八)失信披露。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失信行为、经检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以及下架商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公示,引导、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六、实施行政指导的步骤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在全市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份)。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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